大同区人事局服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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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区人事局服务项目

大同区人事局服务项目

1、全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科级及中级职称以下)职工离退休审核、申报

2、全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科级及中级职称以下)职工离退休审核、申报

3、一般干部、中级职称以下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申报、审批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审批

5、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定职审批

6、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

办公电话:

6271803

 

一、全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科级及中级职称以下)职工离退休审核、申报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黑人发[2004]99号)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男干部及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申请材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

本单位审批咨询电话627180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177100

二、一般干部、中级职称以下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申报、审批

事项名称

一般干部、中级职称以下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配、申报、审批

设定依据

《大庆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庆编发[2001]98号)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工作需要等

申请材料

商调函(三联单)

本单位许可咨询电话627180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177100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审批

事项名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审批

设定依据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申报单位(申报)(2日)→主管部门(审核)(8日)→区人事局(初审)(10日)→局长(审核)(10日)

申报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申报条件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审批的申请条件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远来和尚好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包括在大、中专学习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材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火化证及复印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审批

火化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子女(弟妹)要有学校证明

本单位许可咨询电话627180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177100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申报材料

本单位证明和意见

本单位审批咨询电话627180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177100

 

五、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定职审批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字[1994]13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申报材料

毕业证及复印件

本单位审批咨询电话627180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177100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

设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收费标准

登记:

300元,变更:

150元

收费依据

依据:

计价格〔2000〕433号

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申请(登记局受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局审核核准(登记局30日内做出答复)→同意→合格发证(1日)→公告(结束)

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党委、政府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有的地方对某些特殊事业单位的审批另有规定。

审批机关审批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因此,事业单位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

一是看其审批机关是否合法,对该事业单位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二是看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规范的审批文件主要是审批机关就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发出的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而诸如领导讲话、会议发言、会议纪要、理论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应视为审批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

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

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构成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力范围的具体体现。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就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力和承担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

因而,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正式职工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

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组成。

从业人员要与该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量上要适应。

不同的业务活动,所需从业人员的数量也不相同,一所综合性医院如果只有三、五名从业人员,就明显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

二是人员结构上要适应。

例如,一个自然科学研究所虽然有了适宜数量的从业人员,但其中大多数是管理人员,而非专业人员,显然也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

三是执业资格上要适应。

除了数量和结构外,国家对某些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也有规定。

例如,从事会计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或律师证。

因此,对一些必须配备会计或律师的单位,如果其从事会计或律师工作的人员仅有相关专业的文凭,没有正式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就不符合执业要求,不能看作与其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七)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事业单位法人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因而它是事业单位法人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

反之,一个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即意味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不能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成为法人的最基本条件。

同样,事业单位法人也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对上不能转嫁给国家或举办单位,对下不能转嫁给内部成员,在横向上不能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

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是:

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

申请材料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五)开办资金证明。

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六)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

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七)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本单位审批咨询电话6271803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17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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