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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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x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强部门协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努力缓解医疗护理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住院的压力,大幅提升老年人养老和医疗服务的效率、能力和质量,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

全省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2%以上,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

到2020年,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推动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

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各地可因地制宜,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支持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

支持床位数在不足200张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设立远程医疗站点,配置远程医疗医务人员,进入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养老服务能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办理居民健康卡,每年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为辖区内10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

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常住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常住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利用移动医疗终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和慢性病监护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

(四)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并在相应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等服务。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计生医疗扶助后,个人合规自付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鼓励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积极推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六)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特色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治未病室建设,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方面的优势,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建立快速就诊绿色通道,鼓励中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诊疗、养生保健等服务。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

加快制定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类规范和标准,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规划,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投入。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二)完善投融资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

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

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交流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依托我省“医疗健康云”的上线以及“互联网医院”的试点运行,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

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

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

贵阳市、铜仁市作为省级首批试点示范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每个市(州)至少设1个市级试点示范县,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尽快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机制方面取得突破,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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