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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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有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法律责任和附则这六方面的内容。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也是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征地的主体是双流县的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工作人员征地一定要依法进行。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实施的征地的主体为双流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双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具体实施。

  县财政、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农业、统计、房管、物价、统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通知,具体组织实施的镇(街道)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后,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各镇(街道)具体核查征地范围内农户人口、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具体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须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还存在异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社保费由征地部门负责筹集,与征地补偿费一同下发。

参保手续由各镇(街道)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办理。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等综合指标,我县分为两类经济区,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

详见《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1)。

  第九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

  第十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集体资产补偿费,原则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十一条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的成片种植户,按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项目,其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和其它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不超过15%的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被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保费、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按省、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按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分配权利的成员;

  

(二)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且享有分配权利的现役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且享有分配权利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享受安置的其它人员。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征地范围内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专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企业已进行了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

  (五)已按征地政策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

  (六)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按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七)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应享受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仅适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

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

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

  货币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进行货币化终结补偿。

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40000元进行奖励。

房屋拆除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预付房屋补偿和奖励费用总额的50%,余款凭安置农户提供在双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产权证书后一次性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依据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面积按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结算住房安置费用(原拆迁房屋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进行补偿);原拆迁房屋人均超出50平方米的,多余建筑面积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农户,必须统一申请安置统规统建住房,人均安置3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单体工程成本价计算;超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结算,还可以参照当年全县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人均安置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单体工程建筑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单体工程成本价为依据;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含单体工程成本价以及土地成本、总平和市政配套等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综合成本价为依据。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为依据。

  被拆迁安置农户安置方案经公示后报经县委统筹委和县国土部门备案,拆迁安置情况接受审计监督,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结算。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县建设部门牵头管理,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市、县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完善小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所拆迁房屋及配套设施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被拆迁户人均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搬家和过渡费。

征收土地涉及搬迁户搬家补助,按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一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60元,二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40元。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享有半年的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拆迁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房屋补偿和安置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应纳入房屋安置范围的被拆迁户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确定。

  ▲第五重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帮助搬迁。

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实施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市及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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