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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师宗县大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师宗县大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通风瓦斯煤尘…………………………………2

第三章开拓开采及维修…………………………………5

第四章机电管理…………………………………………7

第五章提升运输……………………………………….11

第六章防排水………………………………………….12

第七章防灭火及爆破管理…………………………….14

第八章劳动纪律管理………………………………….16

第九章培训教育及会议……………………………….18

第十章职业卫生管理………………………………….19

第十一章后勤管理……………………………………….20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20

第十三章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21

第十四章其他…………………………………………….22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1条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2条矿属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3条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职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4条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瓦斯、煤尘

第5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否则,罚通风科500元。

第6条加强掘进巷道的通风管理,风筒距掘进迎头不得超过5米,违者罚款100元;

第7条巷道内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禁止直角转弯和从夹缝中穿过,否则,罚款100元,无挂钩及少钩1个罚20元。

第8条同一局扇的风筒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型号,保证接头质量和过风断面,减少风筒漏风,禁止大小风筒混接,否则,罚款100元,对破损风筒不补,造成漏风一次罚100元。

第9条井下局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进风巷距离回风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米,违者罚通风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负责人100元;风门按规定开启或关闭,违者罚100元,损坏或撞坏风门罚500元。

第10条主要进、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足够数量隔爆水袋,否则,罚款200元。

第11条主、局扇保持经常运转,不准随意关停,须停局扇必须经当班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批准,违者罚款200元;须停主扇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违者罚款1000元。

第12条采区煤层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必须配相应的超前巷(中间通过联络巷相连),通风上山必须双巷掘进(通风、运料、溜煤分开),违者罚款100元。

第13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停电或出现故障造成停风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栅栏必须上锁,并实行双人连锁,由安全员、瓦检员分别保管钥匙,否则,每项罚款2OO元。

第14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O.75%以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点瓦斯必须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员,派专人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

第15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电钻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局扇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

第16条井下盲巷(闲置巷道)必须按密闭要求掏槽密闭,抹面处理,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每班必须按时检查瓦斯及其变化情况,确保不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密闭墙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则,每项处罚区域范围内安全员(队长)每次500元。

第17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元。

第18条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元。

第19条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元;丢失仪器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超出使用期(一年)奖励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300元。

第20条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

第21条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22条发现瓦斯超限,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章开拓开采及维修

第23条开凿井下巷道,严格按设计或计划进行施工,具体布置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并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24条巷道断面,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达横梁1.8m,净高2m,底宽3m;通风上山,溜煤眼净断面达横粱1.4m,净高2m,底宽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产技术科确定,否则每米罚款100元。

第25条巷道支护,无前倾后仰,抬肩掉口,否则每架罚款50元;插条棵子要饱满,插条不过江一棵罚款10元;空帮空顶一次罚款50元。

第26条主要回风巷、石门等主要巷道,选用U钢或工字钢支护,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50元;主要运输巷选用砌碹支护,支护断面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回风上山、超前巷、联络眼选用坑木时直径不小于12cm,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款50元。

第27条巷道的方位、坡度。

所有井巷开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产技术科现场安排,各班组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0元;倾斜巷道迎山角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罚款100元。

第27条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工人学习后实施,不制定《作业规程》、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200元。

第28条壁式工作面的推进工作,由壁采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指挥管理,除认真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外,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29条每个采区、壁式工作面必须具备上、下两个安全出口,加强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违者罚款1OO元。

第30条壁式工作面支护应规范,达到“两直一平”(即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与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1.2m),违者罚100元;对摩擦式金属支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d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且无坏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为3-5°,违者罚款100元。

第31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掘进开切眼,初次放顶,穿断层过采空区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采煤工学习、实施,否则,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500元。

第32条工作面回采时,应按规定留够保安煤柱,严禁冒险蛮干或自行其事,违者罚款500元。

第33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空区、超前巷、联络巷进行封闭处理,违者罚款500元。

第34条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区、破碎带或有老窖积水地带,应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护,严禁垮顶或透水,违者罚款500元。

第35条采煤工作面及运煤线路上的浮煤,应在当班前清理干净,违者罚款100元。

第36条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元。

第37条巷道交叉口及独头掘进时,支架不得出现连断折断的情况(断腿、断梁),检修巷道必须从外向里进行,违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顶梁,罚款100元处理。

第38条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及清洁卫生,各班应定期进行处理;负责维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杂物、积水,应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违者每项罚款1OO元。

第四章机电管理

第39条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安装、使用,严禁非标及失爆设备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否则,罚款500元。

第40条井下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禁止出现缺螺少件。

电缆线的插入或引出必须配合适的密封圈、闲置的喇叭口要安设挡板,否则,每台(件)罚款200元。

第41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建立相关台帐,并实施挂牌管理,标注台件的名称、型号、功率、用途、安装维修时间、责任人等,否则,一项罚款200元。

第42条所有设备均应按“三率”要求达标,经常验收,凡是达标率少1%时,罚100元,以此类推。

第43条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记录,按规定逾期不保养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罚款500元。

第44条所有入井电缆必须是矿用阻燃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整齐,挂钩间距不大于2.5米,按照大电缆在下,小电缆在上的原则悬挂;电压等级不一致的电缆不得混挂;电缆必须挂牌,标明电压等级、电缆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员等内容,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45条严格按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接线,井下电缆老化和破损必须及时更换和加接线盒,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46条井下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即:

七无: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无延燃电缆、无电缆压埋和泡在水里、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无电缆“0”和“8”字型盘放,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七有:

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有合格过流保护装置、有合格接地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合格防爆证和安全标志、有合格接线装置,否则,凡缺一样者罚款100元。

两齐:

电缆悬挂整齐,每落地1米罚款10元;设备硐室、柴油机房、主扇风机房、绞车房、充电房清洁整齐,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七全:

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灭火装置全、标志牌全、信号照明全、记录全,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

三坚持:

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出现漏电一次罚款500元,并处重大违章。

十不准:

不准带电检修;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否则,违一项,罚款500元。

第47条机电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触动,违者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48条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违者按每盏矿灯罚款100元。

第49条矿灯不完好一盏罚款100元,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严格实行矿灯领退制度,违者罚款10O元。

第50条所有设备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责任人应承担该设备修理费的50%。

第51条矿区地面照明线路排列整齐,符合有关用电规程要求,路灯使用良好,照明电灯凡不亮一盏罚款100元。

第52条严禁办公室、职工宿舍(电脑室、财务室、配电室、绞车房除外)使用电炉。

违者罚款100元,并没收使用的电器。

第53条特殊工作岗位(已包括绞车工、电工、水泵工、充电工、风机房等)不准无操作证、无上岗证的人员抵班,违者罚款100元。

第53条重要地段及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地面与井下轨道联接处有绝缘装置,防止雷电导入井下或击坏地面主要设施设备,否则,缺一处罚款200元。

第五章提升运输

第54条绞车房和暗井绞车室必须保持清洁,悬挂绞车司机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有交接班记录,绞车司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项罚款100元。

第55条绞车提升应保持声光信号齐全,切记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规定,严禁井底挂钩工越过井口把钩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遵循井底信号→井口→绞车房的发放程序,信号不明严禁开车,否则,罚款200元。

第56条严禁绞车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若滚筒变形,轴承、轴瓦移位,电机发热,电流过大,绞车出现异常响声等应立即报告停车检修,违者罚款200元。

第57条绞车严禁甩掉安全闸运行或不带电下放,违者罚款200元。

第58条严禁提升中,矿车跳道,直接用绞车硬拖,违者罚款500元。

第59条提升钢丝必须按规定使用,检修或保养,并有检测记录,断丝超过规定时,应及时更换,违者罚款200元。

违章夹扁钢丝绳1次罚款200元。

违章夹断钢丝绳1次罚款500元。

第60条主、副斜井斜坡道,按规定每20米安装一个活动地滚,并保持经常运转,凡不转一个罚款50元。

井口防跑车装置,按规定使用正常,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100元。

第61条绞车提升时,严禁蹬钩乘人或跟车行人,违者罚款500元,扣风险金的25%,视为较重大违章

第62条绞车司机上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时间内不准打瞌睡、做其它杂活、看书,违者罚款100元。

第63条绞车提升若发生矿车越逾过卷装置,翻越天轮现象,处责任人500元。

第64条绞车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违者罚绞车工100元,罚当事人5O元。

第65条矿车应经常检修碰头,撤换轴承,检查铆焊接头,防止车箱与车架松动。

矿车连接处的三环链,插销、斗销及轴销保持正常的使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

配件不齐者,缺一件罚款5O元。

第66条铺设铁轨应符合要求(轴道型号、轨距、坡度)接头夹板螺丝齐全,枕木每米1根,违者缺一罚款50元。

第67条井下、地面运输道,应保持畅通、卫生,每出现1米的杂物,罚款2O元。

第六章防排水

第68条地面涵管,区内水沟保持畅通无阻,确保地表水不灌入井下,违者按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对负责人处于200元罚款。

第69条必须查清本矿区老窑积水和水文地质情况,并绘制在图纸上,制定探放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70条探水时,每个工作迎头不得少于5个孔,深度不少于30米,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0元。

第71条明知有老窑积水、断层水等地下水体而未按《规程》规定探水和留设隔水煤柱,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

第71条发现有透水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否则,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

第72条雨季来临前,必须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应根据地表开裂塌陷破坏程度提前做好地表防洪沟、防洪堤,堵塞地表水顺裂隙引入井下;同时做好水仓、清理工作,增加水仓的蓄水能力,违者罚款200元。

第73条井下水沟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水沟自轨低之下深达20-50厘米,否则每阻塞1米,罚负责人20元。

第74条定期做好水泵维护检修工作,保证一台水泵正常运转,另一台备用,且双管路。

凡水泵不能正常运转或水泵出故障不报告者,罚水泵工200元。

水泵出故障,接到报告后,不组织检修,罚机电科长500元。

第75条地面发生山洪爆发,有洪水淹井危险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违者罚款500元。

第七章防灭火及爆破管理

第76条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易燃物品下井,违者对携带者及入井检身员各罚款100元。

第77条井下如遇煤层自燃发火,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立即报告矿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者罚款1000元。

第78条井口(主斜井、副斜井、通风井)附近20米内不得生火,违者罚款500元。

坑木堆放距离井口必须在80米以外,违者罚款100元。

第79条电器设备,电缆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着火一次罚款1000元,视为重大违章,扣风险金的50%。

造成地面着火一次罚款200元。

第80条严禁电焊机下井作业,井口附近需焊接,必须与井下隔绝,并制定安全措施,不准在轨道路上搭线,违者罚款200元。

第81条煤矿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电室、绞车房、井底车场、主要设备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地面坑木场、监控室、炸药库及地面办公区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或沙箱,否则,每缺一处罚款100元。

第82条药库及雷管库,按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炸药与雷管入库及分别存放保管制度,违者罚款200元。

第83条强化炸药及雷管的领发料制度,库管员视领料员有炸药箱并上锁方可发料,否则拒发,违者罚款200元。

第84条领料员送炸药、雷管入井,应符合有关规定,凡将炸药、雷管放入矿车入井者,罚款500元。

炸药雷管不分开装箱装运者罚款200元。

第85条井下炸药、雷管排放在距作业地点25米以上的新鲜风流中,炸药、雷管摆放间距不得低于50米,放炮器应保持完好,钥匙与放炮器分开,由放炮员专人负责管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86条启爆炸药、雷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放炮员掌握,其他人员不能代替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87条启爆炸药、雷管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矿灯或电源线放炮,违者罚款500元。

第88条炮眼必须用水泡泥封堵填实,严禁用煤粉、粘土、炸药包装纸等代替,违者罚款100元。

第89条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不得与其他供电线路混挂在一起,放炮后两根母线头,必须扭结在一起形成短路,严禁使用裸一线、铝芯线、雷管线或其他金属线代替,违者罚款200元。

第90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检查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并经责任人签字认可;启爆地点必须在进风巷中,启爆安全距离直巷必须大于70米,起爆前,必须在相关区域设置警戒,设专人负责看守,违者罚款200元。

第91条放炮后必须经放炮员检查无瞎炮和残炮,并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入迎头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92条严禁掏挖瞎炮或残炮,工作迎头的瞎炮,残炮应按规定,距瞎(碱)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第93条煤和矸石中残余的炸药和雷管,当班装车过程中,应认真收捡交放炮员带出井外,交安全科派人妥善处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94条掘进打眼过程中,未采用湿式钻眼或打眼一次罚款200元。

第八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95条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安监站、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队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凡空班一次罚款200元,工作中若出现脱岗、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元。

第96条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持上班考勤登记。

乱记出勤一次,罚款400元。

第97条监控室、绞车工、东西翼主扇工、瓦斯抽放泵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职责,上班时必须悬挂工作牌、穿工作服,按时填写各设备运行记录,接听井下及部门电话,工作期间未挂工作牌、未穿工作服或电话打不通一次罚款50元,查岗不在一次罚款100元,二次严重警告,三次无条件调离岗位(由当班值班领导、井口巡回负责人督查)。

第98条严禁自行招收外来人员,未经安监部门培训不准安排工作,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惩处责任人。

第99条服从组织安排,矿中层干部、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经组织决定后,若不按规定上岗,一律按旷工处理。

严禁跳班串岗作业,违者除不记出勤外,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100条若违反入井检审制度有关规定,处罚检审员100元,当事人100元。

第101条井口检审员若出现脱岗或做与本质工作无关之事,罚款100元。

第102条严禁不经安全员,专职瓦检员检查就自行安排工作,违者罚款100元。

第103条出入井一律从人猴车井,严禁从绞车运行中的提升井出入,违者罚款500元。

第104条严禁在井下吵闹、高声唱歌、乱跑乱窜,违者罚款100元。

第105条严禁各种赌博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赌金,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论处。

第106条凡不听指挥,不按规定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200元罚款,三次违章者,开除出矿。

第九章培训教育及会议

第106条每年由安监站会同办公室组织不少于4期全员培训、复训,复训率达100%,组织开展“六月安全月”教育活动,否则,缺一期罚款100元。

第107条凡不参加矿上组织的培训或轮训,按旷工处理并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5O元;考试不合格者(职工)罚款100元,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106条新工人入矿按规定培训15天,并经考试合格,安监站方可安排工作,按工种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3个月后方可单独作业。

否则,予以辞退。

第107条经矿决定派出学习和培训的各类人员,结业考试不合格者,培训费用自费处理。

第108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考试合格者,不准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第109条每月由安监部门组织三次自检自查及安全办公会议,机电部门组织一次机电安全办公会,技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分析例会,缺一次罚款300元;每天由队长或安全员组织一次班前会,凡缺会一次者,罚款50元。

第110条凡属矿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否则每次罚款5O元。

第十章职业卫生管理

第111条按国家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按规定调换工种,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12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招收和使用不适宜井下作业的人员。

第113条每半年对澡堂、食堂、宿舍以及矿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酌情处罚。

凡缺一次洗澡水,罚款责任人100元,不按规定时间开澡塘门罚款澡塘管理员50元,不能按规定时间就餐,而影响上班,每一次罚款1OO元。

第114条不爱护公共财物,损坏更衣柜、澡堂喷头等公共财物,罚款当事人300元,按原价赔偿损坏财物。

乱画墙壁或弄脏墙壁、乱扔东西、随地大小便一次罚款1OO元。

第十一章后勤管理

第115条按规定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保管、存档及上报工作,凡出现丢失文件,按每件罚款100元处理。

第116条按规定收发各种报刊杂志及信件,不出现错发及丢失现象,违者罚款50元。

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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