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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推进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一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依规、诚信的原则;

  (三)廉洁、高效、尽责的原则;

  (四)采购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校工会、审计处和监察处的负责人组成。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成员分工或职务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分工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

  

(二)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和问题;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会同学校各部门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复核;

  (四)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形式的采购;

  (五)负责会签采购合同;

  (六)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办理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事项;

  (八)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九)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组织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十)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内采购申请单位应指定一名采购负责人和一名采购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采购事项,并在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编报;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制定采购项目的需求;

  (四)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和技术释疑;

  (五)按规定向评审专家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会签、履行;

  (七)参与或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

  (八)负责本单位采购、招标等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九)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预算审核、立项论证、采购需求论证、合同签订及验收等相关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物资、仪器设备类相关业务;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修缮工程以及与其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物业管理、绿化与景观工程、道路和运动场地的维修改造、学生食堂大宗消耗物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三)基建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的相关业务;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消防及交通等设施的相关业务;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文献数据资料等相关业务;

  (六)网络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布线需求等相关业务。

  对未纳入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汇总、编制采购预算并提出立项建议;

  

(二)提出或审核采购需求,并按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三)签订或会签合同,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付款手续;

  (六)负责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监督采购与招标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学校采购工作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按照部门职能,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采购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非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评审小组。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由随机抽取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校内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校校内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负责评标(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可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按组织形式划分,学校的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十七条 按采购对象不同,学校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可由学校分散采购,不必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具体采购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每年度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协议供货;

  (八)定点采购;

  (九)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属于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评审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询价是指评审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预算编制及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完整编制预算是加强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采购预算是学校及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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