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财务管理规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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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财务管理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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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文件

财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JV-F-01

版次

A

编制

集团财务部

审核

批准

共28页

第1页

日期

2000.8

日期

日期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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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珠海九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强化公司内部制约机制,促进集团的经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公司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指导和监督控股及所属公司业务的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管理所属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依据。

集团下属的全资附属公司及控股的合营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各公司的财务制度或细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财务机构

4.1根据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达到集团公司紧密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九丰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三级管理:

即集团公司为一级管理机构、区域公司(包括未划入区域管理的地域公司)为二级管理机构、地域公司为三级管理机构。

4.2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总裁领导,行使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对集团所属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监督之职能。

包括集团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的编制,投资项目的审查和投资效益的监督、经济分析等财务工作。

4.3区域公司(包括未划入区域管理的地域公司)财务部在本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接受集团财务部的领导,和对地域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地域公司财务科在本公司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的领导和监督。

4.4各级公司财务部经理受双重领导,即在行政上受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司财务部的领导。

各级公司财务部经理有权且有责任向上级财务部(含集团财务部)报告本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及反映本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上违规违纪现象。

4.5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对下级公司财务经理或财务科长的任免提出意见,区域公司财务部可对地域公司财务科长的任免提出意见及建议。

下属公司财务经理(科长)的任免,均需集团公司批准。

所有下属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集团内部调整工作。

4.6所有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的工作变动,必须对其离职审计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

5会计核算

5.1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会计活动过程及成果。

5.2集团内各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填制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登记入帐或输入电脑。

5.3集团内各公司应当定期将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5.4集团及下属公司,应根据其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分别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

5.5九丰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由集团财务部制定,集团所属公司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则,报集团审定备案。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公司,所采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由集团财务部指定购置,以便统一核算。

6投资管理

6.1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6.2集团下属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任何公司和个人均无权自行决定。

6.3集团投资部为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投资业务的管理。

6.4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照集团的《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财务部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做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建帐核算,监督执行。

6.5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取得合资方资金证明、法人证明等文件,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投资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时间、记帐汇率及出资欠缴、转让、违约等条款。

6.6公司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6.6.1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6.6.2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6.6.3公司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6.7公司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并占股比例低于25%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并占股比例超过25%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公司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

公司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6.8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

公司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物款项,冲减投资帐项,其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7固定资产管理

7.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器具、工具等主要设

备物品;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7.2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和用途分为以下五类:

7.2.1房屋及建筑物

7.2.2专用设备

7.2.3机械设备

7.2.4运输工具

7.2.5其他设备

7.3固定资产的计价:

7.3.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7.3.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算。

7.3.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7.3.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7.3.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7.3.6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7.3.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3.8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7.4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即集团总裁办或各单位行政科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集团财务部或各单位财务科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及帐卡登记。

7.5为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固定资产的帐、卡、物管理,集团内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固定资产的卡片帐登记,一定要按资产增减变动或转移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

集团财务部对各公司建立的帐卡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7.6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支出反映。

在建工程竣工,按实际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7.7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年限法,并实行分类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减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于下个月相应增减。

公司本月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当月的成本费用中,如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必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7.8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中原价的5%计算。

7.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

房屋建筑物20-30年

专用设备15年

机械设备10年

运输工具8年

其他设备5年

7.10租赁固定资产的管理

7.10.1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公司固定资产的总额,不计提折旧。

7.10.2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财产移交清单建立备查明细帐,并登记有关资料。

7.10.3租赁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

7.11固定资产购建。

随着业务发展和经营目标的需要,所属公司确需购建固定资产超过标准时,应事前提出购建申请,填报《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附后),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7.11.1地域公司购置、处理资产在3000元以内的,由地域公司经理审定;在3000-20000元以内的,由区域公司总经理审定;超过20000元的,经区域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

7.11.2区域公司购置资产在20000元以内的,由区域总经理审定;超过20000元的,报集团总裁审批。

7.12集团内部调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各公司都必须报请上级公司审批后才能办理实物交接,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作好有关帐务处理。

调拨价格应以该项资产帐面净值为准,内部调拨资产在50000元以内的,由区域总经理审批;超过50000元的,报集团总裁审批。

7.13各级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内部调拨要严密手续,按章办事,对违背该审批权限的行为,应予坚决抵制,抵制无效时可向上级公司领导反映。

7.14固定资产的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等,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7.15为准确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和性能状况,各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并与固定资产明细帐逐项核对。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盘点小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按帐查物,逐类逐项清点核对。

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必须由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报集团总裁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7.16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7.17为保证资产的性能,各公司应制定资产维护、维修及保养规定。

实际维修时,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按请示、借款、维修的程序办理手续。

平时资产的使用人对其所用资产有维护保养的义务责任。

8流动资产管理

8.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8.2货币资金的管理

8.2.1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等。

货币资金必须由出纳专管,收付有据,序时计帐,定期核对,确保帐款、帐证、帐帐相符。

8.2.2现金:

现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支付日常零星费用开支及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方式的支出。

现金的收付必须按规定手续严格核算,真实反映。

库存现金按定额严格控制,超过部分应及时送银行,严禁以“白条”抵库存。

8.2.3银行存款:

对外支付超过1,000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以转帐方式支付。

支付款项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开设的基本结算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必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预留银行帐户印鉴必须双人分别保管,不得对外单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8.2.4票据管理:

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由出纳专管、登记、核算。

票据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门签发。

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票据。

收款业务一般只能受理银行承兑汇票,除资信可靠且长期交往的客户外,一律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8.2.5出纳:

公司出纳必须由具有本地户口并有本地人士担保的人员出任。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填制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凭证。

8.3应收款的管理

8.3.1应收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款按业务发生单位建立明细帐,定期清理核对,保证应收款的真实完整。

8.3.2建立应收款的催收制度,财务部门月末将应收款的明细清单交销售或有关部门催收。

销售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做到应收尽收,避免形成坏帐。

8.3.3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

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5‰计提并列入当期费用。

8.3.4加强应收款项的清理及催收工作,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报集团审批后作为坏帐处理冲销坏帐准备金。

超过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对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当期费用。

8.4存货的管理

8.4.1公司存货的内容为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配件、其他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按不同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8.4.2存货成本的计价:

存货的成本按集团规定的计价方法核算。

购进时,按进价和相关费用计算进货成本;销售、领用时,液化石油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成本,其他存货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8.4.3存货的管理:

严格执行存货的购进、入库、销售或领用的核算手续,财务部凭业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单证进行核算、监督。

8.4.4存货的盘点:

坚持定期盘点库存,月末必须盘点。

月末盘点由财务、业务、库管员共同进行,以帐对库,并编制盘点表。

8.4.5盘盈、盘亏处理:

在盘点中发现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手续及时调整帐务。

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批后才能进行帐务处理。

盘盈、盘亏按净收入或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收支帐户核算。

8.5内部往来的管理

8.5.1内部往来指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

内部往来分两级核算,其中区域内单位的往来为一级内部往来,区域外单位的往来为二级内部往来。

8.5.2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须填写转帐通知单,经双方核对确认后方可入帐。

转帐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写,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附原始单据送交对方记帐。

内部往来必须逐笔记帐,以便核对。

8.5.3内部往来必须定期清理、核对,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核对结果须填写内部往来核对调节表,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作为下次往来核对的依据。

对于错记、漏记的帐务,必须及时调整。

9无形、递延资产管理

9.1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9.2无形资产的计价

9.2.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9.2.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9.2.3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

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后才能评估计价。

9.3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9.4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9.5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9.5.1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9.5.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10资金管理

10.1为了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统一对外的优势,贯彻资金“安全、流动、效益”的管理原则,集团内各级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0.2资金的管理,既要保证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又要重视资金的使用效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

10.3集团下属公司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各地域公司应于每年年度预算时做出本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填写《资金需求申请表》(附后)报区域公司(未成立区域公司的报集团),区域公司对所属的地域公司《资金需求申请表》审核汇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10.4集团公司根据集团总部各相关部门、区域公司的《资金需求申请表》及集团本年度的现金流量计划表,对所需资金进行汇编、平衡,制定资金内部调拨或对外融资的方案报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

10.5各公司由于特殊情况,所需资金不在年度预算内,须填写《资金需求申请表》报区域公司,经区域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10.6各公司经集团审批的年度计划内和特殊情况所需资金,由集团统一调度或授权区域公司对外融资解决。

10.7资金运用必须准确核算,真实反映,禁止体外循环。

严密资金调动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动资金。

10.8资金内部调拨。

集团有权对下属公司闲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内部统筹的资金不计付利息,由此所影响的利润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调整。

10.9借入资金。

对外融资由集团或授权区域公司对外办理融资手续,区域公司对外融资方案及融资结果必须报集团审批备案。

地域公司原则上不对外融资。

10.10借出资金。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资金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借给外单位使用。

经批准借出资金应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签定借款合同,按时收取利息并按规定的期限收回本金。

10.11各公司需加强借入、借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及时清偿、催收。

11担保及抵押的管理

11.1对外担保。

地域、区域公司不准对外办理担保业务,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办理担保业务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1.1.1了解并审查被担保公司的经营能力、资信和财力。

11.1.2争取被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或相应的反担保,以资安全。

11.2对内担保。

内部担保指的是集团对全资或合资公司融资、购货等提供的担保,应履行以下手续:

11.2.1对全资公司的担保必须是经集团批准的融资购货等项目。

11.2.2对合资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根据所占投资比例为限,由合资各方按比例办理担保手续,如需要超过投资比例担保时,必须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

11.3集团下属公司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而借款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写《抵押申请书》(附后)报集团审批。

11.4办理担保手续。

由被担保人填写《担保申请书》(附后)及提供相关文件报集团公司审批。

11.5集团公司必须对所担保的借款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被担保公司对该笔借款的使用和归还情况;对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的借款,应于归还借款的同时解除抵押任。

12成本和费用管理

12.1成本和费用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

12.2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2.3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差旅费、保管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12.4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保险费、业务招待费、董事会会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咨询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印花税、坏帐准备金等。

12.4.1职工福利费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12.4.2开办费摊销期限为5年。

12.4.3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即使用时摊销50%,报废时摊销50%。

12.4.4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12.4.5职工保险费是指各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为本单位员工上缴的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12.4.6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金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采用待摊的方法,在1年内平均摊销。

12.4.7各公司要加强费用开支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费用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

12.5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费用管理实行定额指导,成本费用利润率控制的原则,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

12.5.1集团各部门的费用实行定额管理。

年初各部门编制全年的支出预算,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下达开支定额,使用部门执行。

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费用开支的,执行先批后用的原则。

12.5.2下属公司的费用实行定额指导,成本费用利润率控制的原则。

年初各公司根据全年经营计划编制费用预算,报批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核准后,下达费用定额指导各公司费用开支,同时下达成本费用利润率控制全年成本费用总额。

特殊情况需增加费用开支的,执行先批后用的原则。

12.5.3各公司、部门严格执行已核准的费用定额和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财务部门要监督执行。

12.612.6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2.6.1财务费用属筹建期的,计入开办费;属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属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按固定资产方法处理。

12.7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金、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12.8各公司必须重视和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通过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环节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保持完整的原始依据,完善各种购、销、存等制度。

13营业收入

13.1营业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3.2营业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来核算,即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后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时入帐,计入损益。

13.3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记帐。

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以前销售的还是本月发生的,均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13.3.1因销售商品发生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的,冲减销售收入;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13.4销售商品如发生销售折让和折扣,经核准后,以净收入入帐。

13.5各公司及其零售网点的销售业务,必须建立库存与销售的管理制度。

库管员要登记出库台帐,销售部门设立销售日记帐,财务部门建立进、销、存明细帐,零售点设立零售日记帐。

库管员、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及零售网点人员,必须经常核对,保证帐实相符,量款相符。

14利润及利润分配

14.1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14.2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14.3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14.2.1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品进价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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