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研究与思考论文共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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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研究与思考论文共2篇

我国民办基础教育研究与思考论文(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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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

基础教育政府职能转变与民办教育的发展取向

  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但与此同时,这种转变导致民办中小学当初的背景不复存在,从而对其构成了新的冲击。

因此,很有必要在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新形势下民办教育的发展思路。

这也是当前民办基础教育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当前,我国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放在更加优先的位置,以提供包括基础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为重点,致力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需求。

这对于前期基于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诞生的大量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构成了新的冲击。

我们需要在对前一时期民办教育发展背景与得失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出路。

  一、基础教育阶段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得失

  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长期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分税制与税费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基层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的现象非常突出。

为化解因财政危机而引发的公共教育供给危机,不少地方政府开始摸索在基础教育阶段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办教育发展、公办教育转制、名校办民校等,进行市场化倾向的改革,形成基础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各种民办学校多样化办学的基本格局。

  这种改革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不同群体代表不同利益的争议声。

从基础教育数量增长的维度来看,世纪之交的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缺位,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基础教育陷入了难以为继的困境。

一些地方采取“民办教育+公办教育民营化”模式的市场取向改革,较好地解决了基础教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缓解了基层政府的教育财政压力,增加了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机会供给,满足了当地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这种改革在经济学上是符合“帕累托改进标准”的,即改革做到了在不影响其他个体接受教育的前提下,让更多人能够选择接受自己所需要的学校教育。

但在改革过程中一个明显的缺陷是,政府没有把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加教育投入作为基本战略,使公办教育走上了民营化的歧路,混淆了基础教育发展中政府—市场、公办—民办的功能。

  从基础教育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来看,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对于调整教育发展中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教育领域,打破政府的垄断,提高公共教育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改变发展基础教育中资金短缺的现状,缓解政府财政困难等是十分有益的。

但问题在于,对基础教育市场取向改革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评价,需要关注教育投入多元化的同时,是否导致地方政府基础教育投入不足,降低自己应负的责任;是否在发展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保持中立,维系公平竞争。

一些地方政府以改革的名义减少基础教育投入,甚至通过“卖学校”等方式卸除责任;政府权力又不恰当地干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这场教育改革在前期使更多的人有了接受教育与选择教育的机会,无疑具有促进教育公平的功能。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基础教育的公平性就受到了质疑。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认为:

更好的基础教育和卫生保健直接提高了生活的质量;它们还提高了一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使其免于贫困;越好的基础教育与卫生保健,潜在的穷人就越可能有较好的机会脱离贫困。

首先,基础教育采取市场取向的改革模式,无疑大大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教育支出,这场改革的受益者不能说就是当地的学生,因为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提供的良好的教育,现在必须要学生及家庭花高额的费用才能享有,政府通过改革把自己没有尽到的义务转嫁给学生及社会来承担,加剧了当地居民不公平的感受,甚至出现了“教育致贫”现象。

其次,改革形成了学校发展的“马太效应”,一些优质学校可以通过高收费进一步发展,拉大与一般学校之间的差距,并用经济排斥手段将一些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排除在外,造成学校分层与学生分化。

  从教育规律与教育质量的角度来看,基础教育改革主要诉求的是解决教育资源不足问题,而非“教育本位”的。

正是因为改革的设计较少地考虑“教育性”,导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有损教育公益性、公平性、教育质量的问题,诸如巨型学校、大班化、教师频繁流动等问题。

此外,改革也进一步将应试教育推向了极致,这是因为生源是民办学校生存的根本,而生源竞争的关键是升学率,入学的竞争演变成了升学的竞争。

  二、基础教育政府职能转变对民办教育的挑战

  自2006年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政府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职能定位于促进基础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为社会尽可能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方面。

具体政策体现在:

一是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逐步实行并完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助学制度,让农村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城乡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淡化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均衡发展,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进行有效的财政补助、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对口支援,将公共教育资源优先考虑西部地区、贫困落后地区,向弱势群体倾斜;三是努力实施和完善保证底线公平的义务教育政策,让“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职能转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同时,这种转变使得民办中小学当初发展的背景不复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民办学校面临的挑战与命运也迥然不同。

  首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竞争出现新的变化。

随着近年来政府教育投入增加,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明显改善,公办学校校均规模急剧扩张以及优质教育资源的逐步扩大,加上各地着力进行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义务教育,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装备也基本达到现代化的水平。

原先民办学校在硬件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优势便不复存在,导致许多地方出现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回流到公办学校的情况,一些水平一般的民办中小学招生出现困难。

政策环境的改变,抬高了公办与民办学校的竞争平台,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越来越高,导致民办教育生存空间逐渐缩小。

  其次,民办中小学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微妙。

由于学校的所有制、举办者不同,通常自上而下委托模式的民办学校与政府有良好关系,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而大量自下而上的低定位的乡村民办学校,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则较多受到排斥、漠视,经常面临关闭的困境。

在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往往对招商引资、大资本进入的民办学校与本土的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政策待遇,使学校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再次,地方政府的强势介入使得不同的民办学校出现不平等竞争。

本来学校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学校硬件投入、学校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理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这本是非常正常的竞争,对于促进一个地区的教育发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不恰当介入,使得各民办学校的竞争出现不和谐音。

这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一是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名义,用行政权力维系公办学校的强势地位,遏止民办学校做大,或者通过“名校办民校”实行不公平竞争。

另一种情况是看到民办教育有利可图,为熟人或自己营造生财之道,给有特殊关系的民办学校若干特权,人为地打压另一部分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

  三、新形势下民办中小学的定位与发展取向

  在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的竞争也日益趋向饱和。

尽管一些地区的民办学校多为实行高收费的优质教育资源,目前仍有旺盛的需求和较强的生命力。

可从长远来看,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招生困难等挑战可能会逐渐加大。

无论地方政府还是民办中小学都应看到这一趋势,积极思考如何应对。

  一是要将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定位于“拾遗补缺”,适应基础教育多样化需求。

在新的形势下,公办学校应该追求公平和均衡化的发展,民办学校则要重点满足人们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更需要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不可替代的定位。

例如政府对留守儿童服务的缺失,导致乡村低端定位、服务于留守儿童、规模相对较小的民办学校虽然生存困难,但广受欢迎。

对于高端民办教育而言,则要不断吸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们对更高质量基础教育的要求。

  二是要使得民办中小学确实办出特色。

可靠的教学质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将成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基石。

目前大部分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给予了一定关注,但实际效果难尽如人意。

着眼于长远发展,民办中小学只有切实从家长的期望和学生的实际状况出发,利用民办学校特有的优势和条件,在“质量”和“特色”上下工夫,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基础教育阶段的选择需求,使民办基础教育在接受市场选择、参与教育质量竞争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例如一些民办学校相对公办学校不仅管理严格,而且办学有特色,注重艺术、图画、英语等,教学质量较高,备受当地百姓欢迎。

一些地区在适龄儿童的数量逐渐减少的情况下,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儿童数量反而在增加。

  三是要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的调整。

随着学龄人口的发展变化、公办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以及政府对公办教育投入的增加,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竞争将日趋激烈,民办中小学也应积极探索如何进行办学方向与布局的调整,比如选择向更有广阔前景的职业教育发展等。

  四是要规范政府办学行为,确实提供民办中小学发展公平的竞争环境。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仍然是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但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形势下,忙于将改制的公办学校偷梁换柱,将原本属于免费提供的公共服务变成需要高价“购买”,极大地损害了公办教育的公益性,有违教育公平的价值和准则。

同时,仍然积极实行“名校办民校”,破坏公平竞争的基础教育学校发展秩序,妨碍了真正的民办学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效率,不利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协调发展。

如何为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是政府管理和制度选择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一些地区的“假民办”学校,校长任免、教师身份待遇和学校管理等方面仍然沿用公办学校的制度规定,这就使其同时享有“公办”和“民办”两种优势。

这种保留公办学校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的特殊政策必须改变,与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又是责权利相统一的相关制度。

也只有如此,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才能拥有立足的条件和基础,民办基础教育才能真正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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