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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XX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努力做好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六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分析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九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各项财产物质应当按取得时的时间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具体原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会计科目,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中所列明的工业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使用《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中统一规定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和会计电算化。

第十六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高效、负责、稳健、务实"的方针进行设置和任免。

第十七条会计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但出纳人员〔即资金会计,下同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业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加以运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五公司审计人员根据委派,可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司法程序办理。

第五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第三十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三条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四条接替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办理会计核算,必须依法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是财务章、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是财务章、发票专用章。

(3)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双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即借据原本,并且应在借据副本和借据原本上套写"已办理核销"字样及核销日期。

第三十七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的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1)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定。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3)除转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4)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的,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写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5)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三十九条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四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二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四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

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3)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5)有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A.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C.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D.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分录。

(6)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

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内用""表示。

(8)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的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

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四十六条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总帐和明细帐根据需要按月度打印。

第四十七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部分。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对帐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包括公司内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帐务往来核对。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1)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2)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

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出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七章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财务部门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凭据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财务部门领导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会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发现帐簿记录与事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财务部门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会计人员对违反《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财务部门领导人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制定或参与制订本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并对审批后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五十七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核算、监督、反映的职能。

对于有前述各项违法、违纪行为而不监督、不反映的会计人员,将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从重处罚。

第八章审查核销

第五十八条公司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费用开支报销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司会计人员对各项费用开支应认真审查核准,对于超范围、超标准的,不予受理。

确实做到费用开支的有效控制。

第六十条费用开支报销的基本审核、审批程序:

经办人办理经办手续;证明人或验收部门验证无误后,经办人所在的部门主管进行业务内容审查;财会人员根据费用开支范围的标准进行审核;公司领导人进行审批。

出纳人员根据前述运作无误的程序履行支付职能。

上述各项运作步骤只能依次进行、不可混淆颠倒。

第九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每笔货币资金收支均须填制合法原始凭证,并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手续完整、票据齐全后,方可办理收付。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凭证、单据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由资金会计进行日常核算管理,企业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企业日常零星开支。

第六十四条资金会计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如实写明来源,提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不得借假名义或采取截留等手段套取和骗取现金。

第六十五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现金的管理和核算,比较系统地了解公司现金收付的动态和库存余额,公司设置"现金日记帐",由资金会计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六十六条现金的使用范围支付员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性支出;支付出差人员应携带的旅费;支付办事人员预借的款项;支付零星采购物品;支付临时性的其他支出;公司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七条对每笔已报销付款的原始凭证,由资金会计加盖的"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以防重复或漏付,并及时登记后送交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凭证。

第六十八条资金会计在现金收付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

不准以白条顶替现金;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将收入的现金私自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私自用银行账户代其他或个人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任何票证代替人民币。

第六十九条库存现金限额〔指晚上放在办公场所:

库存现金一般保存在2000元以下;节假日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500元;超过以上款项应及时送存银行,如超过规定数额而意外损失,则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十条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资金会计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七十一条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空白支票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及时采取措施,并严肃追查,视轻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资金会计对日常业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在每日终了时应当清点库存现金,同时结出现金日记帐的收支和结余额,并以库存现金数与现金日记帐结余数相核对。

发现现金短缺或多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加以处理,不得以今日盘点的盈余抵充以前的亏款。

第十章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财产物资管理是对公司各项实物财产、物资材料的购货、验收、存储、发货、生产及发运等各项日常经营业务进行登记、记录、保管的工作,由物资会计具体负责执行。

第七十四条财产物资管理控制包括两大系统,一是财产物资的实物流转程序控制;二是对财产物资价值流转记录程序的控制。

两大控制系统互相影响,相辅相成。

第七十五条物资会计应当做好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保管工作。

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各项财产物资的使用效果,建立科学、合理、顺畅的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等运作机制。

以尽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在运作环节上的消耗和损失。

第七十六条对于已经领用,价值已做摊销的实物资产,物资会计必须编制"已摊入费用的实物资产清单"等备查帐簿,详细记载已摊销实物资产的原值、数量、购入时间、摊销期限、领用人或者保管人。

第七十七条物资会计对各项财产物资应当进行日清月结,配合会计人员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第七十八条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项专门方法,又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会计监督活动。

第七十九条物资会计应将截止到财产清查时点之前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出入情况办好凭证手续,全部登记入帐,结出各项财产物资的结余数,并与会计帐核对,同时将财产物资堆放整齐,挂上标签,标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进行实物盘点。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

第八十条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公司需编制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年度

(4)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表〔年度

(5)有关附表

(6)财务审计附表〔年度

第八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会计政策的说明

(3)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变更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金、递延税款、股权变动或变更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8)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9)资金周转情况。

  <10>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八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八十三条月度财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八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出。

第十二章财务审计附表和资料要求

第八十四条公司年终时编制财务审计附表。

财务审计附表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终审计时要求公司编制提供的有关会计要素详细情况的财务资料明细表的总称。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年终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

(1)银行对帐单、银行余额对帐函

(2)每月增值税等流转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种纳税申报表。

(3)每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财务费用明细表、制造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4)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

(5)税收缴款书、退税证明或凭据。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为XX新隆泰化工实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XX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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