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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文本最详细版版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生效日期:

终止日期: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甲方: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行号:

帐号:

鉴于:

乙方是专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服务公司,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格,并取得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甲方因自身业务需要,希望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协议派遣人数按实际情况计算,涉及的报酬、社会保险、服务费、税金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支付,服务费标准见第五章第七条第

(一)款。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到甲方处,甲方用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专用名词的含义应依据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务派遣”:

本协议中的劳务派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并依据本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甲方,而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乙方从甲方获取派遣费(或称服务费)的一种法律关系。

“员工”系指经甲方指定,由乙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提供给甲方用工的人员。

员工在法律上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甲方依据本协议中乙方的授权条款和相关约定,对乙方派入的员工享有用工管理权。

“服务费”:

是指因乙方提供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等劳务派遣服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只有该费用是乙方通过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收入,其他费用均为代收代支。

“工资”:

是指员工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后,应得到的报酬;该报酬由乙方按月从甲方收取后,如数支付给员工;该报酬的所有权归员工,乙方不得从中克扣或拖欠。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

是指劳务派遣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后,甲方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乙方按月从甲方收取后,如数转付给相关经办机构。

乙方不得从中克扣或拖欠。

“其他费用”是指劳务派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后,甲方应给予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及甲方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

乙方从甲方收取后,如数支付给相关经办机构或员工本人。

乙方不得从中克扣或拖欠。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二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续签事宜。

如协议期满后,甲方未及时将劳务派遣人员全部退回乙方,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甲方无乙方派遣员工时止。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聘人员,并书面通知乙方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二)以下情况,甲方可以解除、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将人员退回乙方,但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且依法支付人员解除、终止工作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因退回所发生的费用。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再用工的;(但有未处理完的工伤或医疗期员工除外)

(三)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甲方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可以解除用工关系退回乙方,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试用期内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规章制度应当合法有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4、与乙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造成一个部门范围内的IT工作系统损坏,影响部门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含);造成生产工具、设备、产品报废;引发人员伤亡事故;使甲方受到媒体的负面曝光,或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处罚;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其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失等。

对因上述原因被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因上述情况被甲方解除用工关系,在尚未办理完毕离职和交接工作手续前,擅自离职,不归还在职期间占用甲方财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敦促员工归还甲方财物,并且妥善处理离职事宜。

否则甲方可追究员工的赔偿或法律责任。

若乙方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未履行通知义务,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

(四)甲方可就其他事项直接与劳务派遣人员另签专项协议(培训协议、岗位协议、保密协议等),但需及时抄送乙方备案,乙方应协助甲方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履行这些协议,如这些协议导致产生争议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五)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追究劳务派遣人员的赔偿责任并要求乙方予以协助配合;如果乙方有过错,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确定派遣人员的人选后二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用工通知函》。

该文件将作为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

《用工通知函》的内容应当合法,且应明确记载以下事项:

1、派遣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2、工作内容(存在职业危害,如有毒、有害、高温、井下、高空、高危作业等应当明示);

3、派遣岗位(岗位职责和要求如有应一并提供);

4、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工作时间。

如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应注明综合计算的周期);

6、派遣期限(派遣期限的起算时点为派遣日;派遣期限不应少于两年;约定试用期的,应一并提供录用条件。

);

7、报酬(包括试用期内的报酬、试用期满后的报酬以及是否由乙方发放);

8、年休假天数(执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或执行乙方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

9、福利待遇;

10、社会保险基数;

1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2、其他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甲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切实保证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按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用工,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保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四)乙方保证员工按甲方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特殊工时需经当地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甲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劳务派遣人员为企业提供正常服务,甲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最低报酬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病假报酬不得低于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甲方因工作特殊性,经申请批准后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人员在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及标准工时制的人员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甲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支付人员加班费用或以调休的方式进行补偿。

(六)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其工伤医疗期间及治愈后的医疗、工资、福利和其他各项待遇:

1.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甲方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并于工伤发生三个工作日内将工伤发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为乙方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属于工伤保险列支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赔付;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外的部分按国家及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甲方承担。

(七)女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孕期、产期、哺乳期按国家政策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所需用的费用。

(八)劳务派遣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期间待遇、病亡的丧葬补助等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当在收到派遣员工辞职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将辞职通知书原件交予乙方。

同时,甲方应将对劳务派遣人员辞职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

因以下原因导致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甲方承担:

1、甲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甲方原因未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5、因甲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除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退回的情形外,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欲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当与派遣人员达成一致,由派遣人员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而产生的、乙方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经济补偿金)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能使派遣人员与乙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自退回日的次日起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日止(对于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日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乙方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赔偿金等,以及乙方履行用人单位应尽法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因甲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拖欠派遣人员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未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未安排派遣人员休法定年休假、提供退回派遣人员的证据不充分等导致败诉所造成的赔偿或补偿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动合同被判定违法,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应继续保持与派遣人员的用工关系;如果生效裁决或判决判定支付赔偿金,亦有甲方承担。

(十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如产生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乙方。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督促员工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必须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等。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涉及员工工伤及劳动争议方面的事宜。

(四)乙方有权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甲方应当给予足够配合,包括陈述事实、提供信息资料等。

第六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由乙方和(甲方决定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照甲方的要求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三)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有向外地员工发放工资的,由甲方支付异地取款费或异地汇款费)

(四)乙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企业承担部分由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个人承担部分由乙方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因工负伤或发生医疗费用,因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或乙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无法赔付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五)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

(六)教育员工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乙方负责处理员工劳动争议事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赔偿或补偿及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裁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解答甲方关于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及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九)根据相关政策为甲方和员工及时提供各类人事证明或相关文件。

(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负责办理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手续;

(十一)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派遣人员,提供医药费报销服务;

(十二)依法按时、足额为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

(十三)根据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十四)为派遣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证件办理、出具证明等相关服务;

第五章费用结算及工资支付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及结算办法如下:

(一)服务费:

(按每月实际发生人数计算)

服务费收取标准:

元/月(5人以下);

 元/人/月(5人(含)以上,50人以下);

 元/人/月(50人(含)以上);

(二)员工工资(报酬)/月(应按员工实际出勤及完成工作的考核标准支付给乙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员工社会保险费(应按甲方实际用工月数计算,交由乙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公历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聘用费中有关社会保险费标准,应按照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

乙方在当年政府公布新标准的次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费用的数额。

(四)乙方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三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发票,如有新税收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甲方应在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报酬原始明细表》或者《人员考勤表》,作为乙方支付员工工资的依据。

(六)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费用明细表》;甲方收到《费用明细表》后2日内审核并确认;

(七)甲方每月 日前将下月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到乙方对公账户(本协议签订一个月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首月加次月共计两个月的相应费用)。

每月 日前将上月人员的劳务报酬、服务费、税金一并支付到乙方对公账户,其中不包含乙方工资发放银行手续费、异地汇款费等各项费用。

(八)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于每月日前通过银行卡的形式为员工发放工资,乙方不得克扣和拖延。

乙方支付员工工资后,应在3日内将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交付甲方。

(九)甲方需在每月12日前提供当月派遣人员《当月人员增加表》和《当月人员减少表》;及新增人员入职资料,遇法定节假日相应提前。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费用明细表》准确无误。

若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当月人员增加、减少表》或资料不准(尤其是漏报减员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甲方按时提供了《人员增加、减少表》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增加或减少手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履行本协议。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第九条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拒绝或者虽然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仍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甲方在约定日期后三日内不能及时支付乙方的相关费用,给乙方及员工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各项应付未付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二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迟延支付各项费用超过日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后,乙方有权将员工撤回。

同时,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一)全额支付拖欠的费用并依约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二)自撤回日(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的次日起至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止,乙方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赔偿金等,以及乙方履行用人单位应尽法定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

(三)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的,也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甲方怠于通知导致乙方不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还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为:

乙方每迟延通知一天,甲方应当支付相当于派遣员工一天工资的赔偿金。

第七章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

(一)鉴于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收益仅为本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属于微利),故甲方愿意承担按政府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人员各类待遇和应付其他款项。

凡由甲方确定或依法应由企业给予人员的报酬、奖金、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或待遇等,均由甲方负担。

本协议签订后,政府出台规定要求企业为派遣人员承担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办理有关手续和具体操作由乙方负责。

(二)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甲方负担。

员工因工负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无法赔付的,应由甲方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负担。

(三)甲方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派遣人员或乙方带来的不利后果和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只能从甲收取服务费作为收益,其他费用均须用于派遣员工本人,派遣人员报酬乙方必须全额作为工资向劳务派遣人员(乙方员工)发放。

即甲方为派遣人员提供的报酬、奖金、社会保险费、各类福利待遇及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从中克扣或拖欠。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愿意承担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或员工带来的不利后果和损失。

(三)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甲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四)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名义承担任何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其他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由企业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主要指经济补偿金;

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甲方承诺使用派遣员工总量不超过10%,否则甲方承担因超出法定用工比例而造成的全部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薪酬福利确认表。

附件二:

甲方营业执照

附件三:

乙方营业执照

附件四:

乙方《派遣经营许可证》;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薪酬福利确认表

 

 

 

 

用工单位全称

工资发放途径

劳务派遣协议公司

管理费/税金

管理费:

  元/人/月

税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手机

交付工资/费用表日期

客户支付费用日期

发放工资银行

工资发放日(工资到达工资卡时间)

工资/费用表提供方式

电子√纸质.

工资卡归属地

本地√异地.

代发工资手续费

工资条提供形式

电子√纸质.

工时制度(除“标准工时”外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

标准√综合不定时其他.

开具发票抬头

开具发票项目

代发工资、代办保险、管理费其他

开具发票时间

先开发票后付费√.

先付费后开发票.

开具发票金额/发票张数

考勤管理

提供考勤时间

当月日

考勤提供形式(须备档员工签字考勤)

电子√纸质.

考勤统计周期

起始时间当月日截止时间次月日

 

 

工资制作周期(制作费用表周期)

起始时间日截止时间日

固定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他√.

奖金

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半年奖.

年终奖其他(请注明).

津/补贴

餐费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工龄补助.

独生子女费防暑费其他(请注明).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平日加班:

假日加班:

节日加班:

其他(请注明)

缺勤工资计发基数

病假扣款:

事假扣款:

旷工扣款:

迟到/早退扣款:

其他(请注明):

 

代扣工会会费

是否.

工会会费计算标准

商业保险(后附商保方案)

人身意外:

人身意外+补充医疗:

.

团体险:

其他:

.

 

基数标准

上年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第一月工资其他.

承担标准

当月扣当月√当月扣下月企业全缴.

缴费险种

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

特殊说明:

客服签字:

年月日

外包事业部签字:

年月日

公共平台签字:

年月日

用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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