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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辽宁工商年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本级登记企业2011年度

企业年度检验须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外资企业2011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内资、外资企业,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2012年6月30日。

三、年检要求

1、企业可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省工商局注册大厅(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歌舞团斜对门)领取年检材料,也可登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辽宁红盾网),网上下载、领取、填写、报送年检材料。

2、企业要按照《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格式,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法定代表人要逐条进行核对,最后在签字处签名(不准用盖章替代),以示法律确认。

对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企业确有正当理由,2012年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监管人员签字同意后,可延期30日参加年检.

4、对2012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当随同企业法人一同参加年检。

6、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性质或不同类型,按照年检提交文件的要求提交文件.

7、各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均应提交《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8、有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市场主体,还应提交《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经营主体登记表》。

9、有网络经营的市场主体,还应提交《网络经营主体调查表》。

10、企业名称中含有“交易所"字样的企业,应先到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然后持省政府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参加年检。

1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要提交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明细表.

12、对非煤矿山开采业、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业、烟花爆竹经营业、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成品油经营业、交通运输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含机场、码头、车站、宾馆、商场等)等高危行业,在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审查的同时,必要时要进行实地年检。

四、年检提交的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1、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公司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要提交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明细表。

股份有限公司、一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金融、期货、证券、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济、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及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还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粘贴“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

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公司注销登记。

6、企业住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地产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要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企业住所是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权证明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所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

1、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企业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

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企业住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地产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要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企业住所是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权证明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三)合伙企业

1、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企业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

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企业住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地产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要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企业住所是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权证明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

1、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企业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

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企业住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租用军队房地产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要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企业住所是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权证明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五)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它营业单位

1、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其它经营单位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所属单位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即社团法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属企业法人已通过2010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直或外省企业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所属企业法人2009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所属单位印章。

3、企业经营范围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其它营业单位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

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4、住所是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租用军队房地产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要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是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房屋权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网上年检工商部门回复提交材料。

五、网上年检

为方便企业参加年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了企业网上年检应用系统,并鼓励企业走网上年检程序。

企业可登录辽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

http:

//

联系电话:

96315转2514、2521、2525

 

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党员人数(含预备党员)(无党员填0)

党组织

建制数

党组织

组建方式

党组织是否为本年组建

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党员

法定代表人是否党组织书记

党委

党总支

党支部

单独组建

联合组建

其他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

此表在私营企业登记和年检时发放并收回.

附件:

主要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

1.公共场所经营企业: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戏厅、体育场、游泳馆、商场、书店等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2.娱乐经营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

3.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客货运输场(站)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由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由国务院指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5.旅馆业:

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许可证》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生产、储存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经营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液化气站还应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燃气资质证)。

药品:

生产批发企业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由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三类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4.特种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的企业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维修企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5.汽车品牌经营企业:

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文件(或联营合同)。

6.成品油批发、加油站(点)及零售网点企业:

成品油批发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由省级商业厅核发《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煤炭经营企业:

由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8.营利性医疗企业:

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营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气功由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

互联网服务企业: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由文化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金融企业:

由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典当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10.中介企业:

人才中介服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职业介绍由劳动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出入境中介;

(1)自费留学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

(2)因私出入境由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经营许可证;(3)境外就业中介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4)外派劳务由商务部门核发资格证书。

1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构企业:

提交《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政法机构设立企业(含保安服务公司)由省级以上的政法委员会批准。

12.道路运输企业:

客运、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站(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13.印刷、出版企业:

印刷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业由出版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

14.音像制品企业:

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15.农药、兽药企业:

农药经营由供销合作社制定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由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6.再生资源经营企业:

提交所在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上一年度审验材料.

其他应提交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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