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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

附件1

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和加强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以下称“三项岗位人员”)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煤矿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认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设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试中心(以下简称总局考试中心),负责安全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省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的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试分中心和考试点的建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各地区依据建设标准建立考试中心,合理布局考试点,逐级向上级考核发证机关备案,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定并发布安全资格考试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指导、检查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评估考试质量;

(三)组织编写、审定并发布“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总局考试中心职责:

(一)起草安全资格考试规章制度;

(二)承担各类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的编写工作;

(三)承担国家考试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起草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指导省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建设工作;

(五)承担全国安全资格考试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六)承担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考核发证机关的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审定和发布地方考试题库;

(三)监督、指导省级考试中心、考试分中心、考试点工作;

(四)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监督、指导省级考试中心和分中心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省级考试中心职责:

(一)起草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工作制度;

(二)承担地方题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总局考试中心上报考试数据;

(四)指导考试分中心和考试点的建设工作;

(五)承担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考试点职责: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

(二)负责向上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负责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公示考试成绩;

(四)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五)承担安全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三条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采取案例分析和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理论考试与综合能力考试试题均由计算机从考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理论考试共计100道题,满分为100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三类,比例按4:

4:

2;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满分100分。

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均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免费参加1次补考。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考试点组织考试报名,并按规定对参考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向上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经考试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中心接到考试点的考试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考试时间、制作准考证,并下传考试点,由考试点统一打印发给考生。

第十七条考试当天,考试点工作人员应提前对考试系统、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考试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每次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考试点应在1个工作日将考试成绩报送上级考试中心。

第二十条考试中心应对理论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监考;理论考试逐步实行远程视频监控。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提前进入考场,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清点考生人数,核实考生身份,并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考试中心报上级考核机关给予警告或取消监考资格的处罚:

(一)不严格履行检查职责,让不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致使考场混乱的;

(三)参与作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当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处理结果报上级考试中心:

(一)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审核发证

第二十四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受理相关资格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和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可直接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考试题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题库应根据不同类型人员考试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考试题库分为国家题库和地方题库,国家题库由总局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地方题库由省级考试中心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已建立国家题库的,各地区在组织考试实施时必须使用国家题库,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各地区可先行建设地方题库,待国家题库建设完成后再统一使用国家题库。

试卷应按参考人员类别,由计算机按照相应的组题原则,在试题库中随机生成,地方题库的试题在试卷中试题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三十条加强安全资格考试试题保密管理工作,加大考试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建立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七章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设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三十二条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组织考试。

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之前,已建成安全资格考试平台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上传考务数据,与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三十三条各级考试中心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资格考试的信息化投入,加快计算机考试考点建设。

第八章考试收费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的安全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测算收费标准,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减轻考生负担。

收费标准批复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各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要规范考试费用的管理使用,严格“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及时将考试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财政专户。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

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师傅带徒弟的培训方式,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传统而有效的措施,具有独特的教育培训优势和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

进一步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充分发挥老职工“传、帮、带”作用,是当前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站在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师傅带徒弟制度在职工安全技能提高和安全行为养成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提升企业全体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为重点,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切实完善和执行师傅带徒弟制度,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安全。

围绕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职工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单位指定与师徒自愿相结合,言传身教、教学相长,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安保能力。

2.完善机制,分级(或分工)实施。

根据各工种(岗位)特点和对职工学历、资历、技能等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考核、评价、跟踪、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着眼于提升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以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职工为重点,丰富师傅带徒弟的手段、方法、内容,加强培训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师傅带徒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有序、保障措施有力、考核评价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师傅带徒弟安全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企业职工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三、完善师傅带徒弟责任体系及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基层单位为实施主体、相关部门为考核评价主体、安监部门为监督检查主体”的主体责任体系。

各企业要把师傅带徒弟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整体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要根据企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职工特点和岗位安全素质的要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内容、目标任务、考核评价等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一)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实际,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师傅带徒弟职责。

各级负责人特别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师傅带徒弟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师徒协议工作制度。

师徒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师徒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措施、期限,师徒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方式等。

师徒关系及协议内容在企业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企业要建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师傅带徒弟考评小组,建立健全师傅带徒弟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师徒协议的履行、师徒的安全业绩、师傅的带徒成果、徒弟安全技能的提高等,制定质量效果评估体系,统一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严格考核。

(四)健全奖惩制度。

进一步完善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对于出色完成培养任务的,给予师徒双方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并在评优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培养任务完成差或未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处罚。

(五)建立档案制度。

各企业要建立由企业、师傅和徒弟三方签名的师傅带徒弟档案,真实记录教学内容、技能训练科目、教学时间以及考核情况等。

要将师傅带徒弟情况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范围,对师傅带徒弟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

四、完善师傅带徒弟工作机制

(一)严格师徒条件。

师傅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业务技术,并具有丰富的处理问题能力、掌握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进行传授讲解能力,师傅一般应当在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5年以上相应岗位(工种)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且3年内没有“三违”行为的职工中选聘。

徒弟重点是企业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职工,同时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纳入徒弟范围。

(二)明确时间和内容。

各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的实际需求,确定师傅带徒弟的时间和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师傅带徒弟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个月;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主要内容是提高岗位安全技能的理论与实践操作学习,理论学习包括本工种应知的相关技术理论知识;实践操作包括本工种应熟练掌握的现场操作技能。

(三)规范工作程序。

各企业根据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师傅推荐人选,由师傅确定徒弟人选。

基层单位确认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并组织实施。

师徒关系确定后,师徒双方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师徒协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完善师傅带徒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师傅带徒弟实施方案,全面部署,重点突出,整体推进。

要从政策、资金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制度落实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资金保障。

企业每年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专款专用,也可从有关技术攻关项目或安全费用中列支,用于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

(三)指导监督。

各企业要把师傅带徒弟作为加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途径之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

定期开展师傅带徒弟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师傅带徒弟工作的规范化。

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所辖地区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师傅带徒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师傅带徒弟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师傅带徒弟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企业师傅带徒弟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注重总结和推广企业师傅带徒弟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师傅带徒弟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尊重人才、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师傅带徒弟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月日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

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已达14.9万人,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已达40万人(含安全主任)。

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仍比较紧缺,注安师工作存在注安师法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加强注安师工作,是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人才规划》要求,加强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安全专业人才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内容。

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注安师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加快推进注安师法制建设,创新注安师工作体制机制,改进注安师考试,加强注安师注册管理,强化注安师继续教育,加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规范和发展注安师事务所,推动注安师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注安师作用,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安全发展。

把注安师工作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立足实际、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加强工作监督指导,更好地服务安全发展。

2.培养使用并重。

在发展壮大注安师队伍的同时,着力把充分发挥注安师的作用作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为用好用活注安师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3.创新体制机制。

构建与安全生产人才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注安师成长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注安师的效能和活力,不断推动注安师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努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注安师队伍稳步壮大、素质较大提升。

注安师数量达到25万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数量达到50万人,基本满足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的需要。

注安师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

2.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作用充分发挥。

注安师考试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注安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有序高效,注安师立法加快推进。

保障注安师切实履行注安师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执业范围内的职责,有效行使安全生产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审核权;享有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提高。

3.注安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发展。

注安师事务所设立、执业、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总数达到300家以上。

鼓励执业质量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注安师事务所发展壮大,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咨询的多样化需求。

注安师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自律制度逐步健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加强。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一)严格安全生产岗位职业资格准入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配备注安师的比例。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其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20%,中央企业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5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10%。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8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岗位配备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6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100%;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

(二)强化落实注安师职责。

按照注安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权利。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应当载明注安师的服务事项,被选派的注安师完成任务,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报告等文字材料上签字。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明确注安师签字的报告、文件等目录,监督企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职责。

(三)建立健全注安师选用机制。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

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优先从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中选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纳入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备条件。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可根据职位的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安师执业资格。

(四)健全完善注安师激励保障机制。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的衔接政策,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即可作为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任职资格,不再另行参加安全资格考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制定职称相关政策中,认真执行《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

“凡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的规定,避免注安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还需另行参加评审;引导企业根据注安师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引导行业组织对业绩突出的注安师适时进行表彰。

四、加强注安师考试

(一)健全注安师考试工作机制。

强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全国统一大纲和各省(区、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规范考试用书、组织考试命题等工作,按照培训和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对考试考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负责编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工作。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注安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审查;会同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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