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82会计视野CPA业务探讨问答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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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2会计视野CPA业务探讨问答汇总

2015.7.27-2015.8.2会计视野--CPA业务探讨问答汇总

问题1:

权益法下,损益调整的问题

20×6年1月1日,甲公司与B公司出资设立丙公司。

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其中甲公司占50%。

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B公司以公允价值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500万元现金出资。

该土地使用权系甲公司于10年前取得,原值为500万元,期限为50年,按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

至投资设立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后续仍可使用40年。

丙公司20×6年实现净利润220万元。

编制甲公司对丙公司出资及确认20×6年投资收益相关的分录。

甲公司对丙公司出资的会计分录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累计摊销100(500/50×10)

贷:

无形资产500

营业外收入600

甲公司20×6年确认的投资收益=(220-600+600/40)×50%=-182.5(万元)

借:

投资收益182.5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82.5

我的问题是,不理解220-600+600/40这个式子是什么意义?

谢谢!

回复:

此处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投出不构成业务的非货币资产,构成顺流交易,其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比例(50%)抵销。

因为该土地使用权投资时的剩余年限为40年,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在合营企业已经使用1年,所以未实现损益就是600万*(39年/40年)。

主贴地址:

问题2:

董事会不占多数如何合并会计报表

请教陈版及各位老师,我公司非同一控制收购了一家上市公司A的股份,占38%,已为第一大股东,董事会共7人,其中我公司委派3人(包括董事长1人),独董3人,第二大股东占1人。

请问: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合并A公司报表?

2、如果不能,还需要达到哪些条件才能合并,最好举些具体条件我们好去做。

2、成交价是按股价计算,合并报表时,没有拿到有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请问是否必须让有关部门提供出评估报告?

这个评估报告是否只要按资产基础法评即可?

回复:

这种情况,因为股权和董事会席位都不占多数,所以可能只有通过“权力来源于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途径,即通过具体事实证明存在“事实控制”的方式,表明控制权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除非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即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极大(例如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前十大股东的持股都是相当分散且主要为财务投资者,且有事实证据证明A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相关活动议案都是你公司提出且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即你公司积极地行使了相关控制权且事实上具有主导权利,否则很难证明控制权的存在。

而且即使满足了这些条件也不一定表明必然存在控制,因为控制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的结果。

如果具有控制权(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可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则建议以购买日为基准日,进行“购买对价分摊”评估,该评估不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基础法评估,还包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规定识别和计量符合可辨认性标准但被购买方账面上没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以减少收购商誉的确认和后续的减值测试压力。

主贴地址:

问题3:

关于营业执照范围外的经常性收入,怎么入账?

另外还有个问题,我们公司的副产品承包给客户,给客户提供场地和仓库,客户在车间内加工完毕由公司仓库暂存。

我们每月按量收客户的保管费,水、电费,有个客户还需要开电费的发票。

收取的这些费用,不足我们公司每月营业额的0.05%,但这些收入每月都会有,而我们的营业执照上面,没有这些经营范围。

这些收入,我们应该做到营业外还是其他业务?

营业执照需不需要变更,特别是开发票的情况下?

另外关于这块收入的税收:

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水费是自己打的井,电费由电业局开的发票。

我们能不能客户开专票?

保管费用不用单独核算,交纳营业税?

是否可以合并到增值税中统一核算?

请高手指点,特别是从审计的角度及税局的角度。

谢谢!

回复:

这些收入理论上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更为恰当。

当然实际操作中,因为金额非常小,所以基于重要性原则,一般不会太关注。

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主贴地址:

问题4:

在建工程售后回租方式的利息费用处理

各位大虾:

  请教个问题,客户有一个期限达四年之久的系统性在建工程,预计今年可以验收转固定。

客户在去年和今年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设备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到期后资产归客户所有。

  问题一:

租赁期间的利息费用是否一定要按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测算与结转;问题二:

这些利息费用是一定要放入在建工程中吗?

问题三:

所得税税法规定是融资租赁仍是按原值计提折旧,利息费用等放入财务费用中,因为税法主要讲的是固定资产,未直接提到在建工程,我是否认为这个原值是不包括利息费用的,其应当为最原始的购入金额呢?

  谢谢并期待您的指正。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三条规定: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这表明:

1、融资租赁中的借款费用的计量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即按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一般计量原则,按实际利率法计量利息支出的金额。

当然如果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的差异显著不重大的,则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接受直线法的摊销处理方式。

2、这些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应遵循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即在借款费用准则确定的资本化期间内,用于购建符合条件的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所融入的资金全部专款专用于该工程建设的,可视作专门借款)属于专门借款的,则按扣除暂时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的暂时性投资收益后的差额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中。

主贴地址:

问题5:

审计重要性水平

请问:

1、在制定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时,修改的重要性水平选取的基准是否可以与原来制定重要性水平的基准不一致?

2、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的基准与集团的重要性水平选取的标准是否可以不一致?

回复:

1、理论上可以。

但要有充分的理由,因为不同的计算基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因此只有在因审计调整或其他内外部因素影响导致原先的计算基准不再适用时,才可转用其他适用的基准。

2、如果该组成部分本身需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则可以根据该组成部分自身的情况确定计算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PM)的基数和比例。

但是,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TE)不得超出集团项目组分配给该组成部分的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

主贴地址:

问题6:

报表披露的几个疑问

陈版:

最近在报表及附注披露中有以下2个问题,望指导!

1、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及摊销金额在现金流量间接法中的披露:

PWC的意见:

单独增加“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行次,予以披露;

立信所:

填列“其他”披露;

天职所:

填列“固定资产折旧”行次披露;

我的意见:

投资性房地产—房屋折旧列入“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土地摊销列入“无形资产摊销”

2、所得税费用的披露

本公司只有“坏账准备”导致的暂时性差异,且之前年度均未就此部分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2014年度末予以一次性确认。

会计账务上:

借:

递延所得资产100万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5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0万

事务所附注中披露:

所得税费用:

其中:

当期所得税费用500万

递延所得税费用100万

我认为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万!

回复:

1、无统一规定。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和摊销金额较大的,建议在间接法中单独增设项目列报;影响不重大的,可以并入“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并改名为“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2、当期所得税费用对应于“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的贷方发生额,如无其他特殊因素应为600万;同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动对应于递延所得税费用,即-100万。

所以应当是当期所得税费用600万、递延所得税费用-100万。

主贴地址:

问题7:

对赌问题

A拟上新三板,引入PE,2年后,A母公司无对价对赌给PE2%股权(因为A业绩没有达标),问:

A母公司如何会计处理,权益交易dr资本公积cr长投还是作为2年内按照公允价值变动且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处理,然后给付的时候DR公允价值变动且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cr长投?

理由是什么呢

回复:

个别报表层面如你所述:

作为2年内按照公允价值变动且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处理,然后给付的时候DR公允价值变动且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cr长投。

个别报表层面不体现为权益性交易。

合并报表层面:

首先在引入PE到履行对赌义务这段时间内,对授予少数股东的这部分对赌权益应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处理,直到按对赌协议无对价转移股权之前,将该负债的金额调整到该2%股权的当日公允价值。

其次,在履行对赌协议约定的无偿转让股权义务时,以该部分股权的当日公允价值作为转让款,在合并报表层面按不丧失控制权的部分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合并报表层面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该部分股权的当日公允价值(相当于转让价款)-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于转让日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

追问:

陈老师,合并层面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还是正常合并,但和个别一样,保留这个公允价值变动且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负债,每年底重新计量,差额进损益,同时在丧失百分之2股权时候和占有净资产对价比较,差额权益性交易?

如果是,合并如此处理依据是什么?

回复:

这个问题同时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和合并报表准则,一方面将对赌义务相关负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另一方面在负债到期结算时,按不丧失控制权前提下处置子公司进行合并报表处理。

主贴地址:

问题8:

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后的账务处理,

A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79.56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外国投资者M先生,

B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16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方股东为外国投资者M先生,占27.91%的出资为144万元人民币,其它为中方股东占72.09%的比例为372万元人民币)

现因业务需要,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合并后,A公司注销,B公司存继.

合并日,A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负债为830.44净资产为169.56万元(实收资本为79.56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

合并时的账务如何处理,

方案1\AB两公司的各科目相加,

B公司作账,

借:

A公司资产类1000

贷:

A公司负债类830.44

A公司实收资本79.56

A公司盈余公积100

A公司未分配利润-10

方案2\B公司作账,

借:

A公司资产类1000

贷:

A公司负债类830.44

A公司实收资本79.56

资本公积90

个人认为按方案2作,理由是将A公司的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并入B公司的对应科目,不符合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定义

可其他人认为可以按第一个方案,理由注册资本可相加,其它未何不好相加

不知倒底按哪种,依据是什么

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来源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修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回复:

首先要明确这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其次,如果确实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且B无需编制合并报表,则应当采用方案2,因为其实质相当于A的股东以A的净资产对B注资,B收到的净资产的作价和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

因为没有把被合并方A以前的经营业绩体现在B的报表中,所以不存在恢复A此前留存收益的问题。

主贴地址:

问题9:

关于明股实债的会计处理(含合并报表处理)

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A,运营数年后A的实收资本1亿元,净资产10亿元(账面价值)。

非关联公司甲增资5亿元进来,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股权结构变为A实收集团1亿元,集团持股66%,实收甲公司0.51亿元,持股34%,资本公积增加4.49亿元。

集团对A仍旧按照成本法核算。

数年后,集团溢价1亿元收购甲公司持有的34%股权,甲退出。

子公司A除了实收资本的股东结构变化之外,其他应无变化。

问:

集团的单户报表如何处理,是否是:

增加长投6亿元?

集团的合并报表如何处理?

溢价的1亿元在合并报表中如何计列?

该事项适用于哪类情况的准则规定?

回复:

是否明确甲公司在持股期间不享有利润分配等实质性股东权利,在入股协议或其补充协议中明确在约定年限后甲持有A的股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例如6亿元)出售给集团?

请参考以下对“明股实债”会计处理原则的一般表述:

债权与股权的划分,主要是站在一项金融工具的发行方的角度,判断该项金融工具对发行方而言是构成一项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

该项判断的最基本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七条对“金融负债”的定义、第五十八条对“权益工具”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对权益工具确认条件的进一步规定。

在近来的实务中,经常出现企业以信托方式融资的情况,在房地产等较难直接从银行取得融资的行业中尤其多见。

此类信托的典型业务模式是:

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发起设立信托,以信托为融资平台募集资金,所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下属的项目公司的股权,以及/或者对下属项目公司增资,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有时项目公司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被信托持有)。

但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由企业按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向信托回购原先转让的或增资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回购价格系按原先信托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的价款加上按资金占用时间和一定的收益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为原则确定,与实际回购时该等股权的公允价值无关,从而确保信托在这一交易安排中的投资本金安全得到保障,并获得固定的收益。

在这一过程中,信托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最终可保证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收益,因此并未真正承担与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因此就经济实质而言并不属于权益工具。

其中:

(1)如果直接由项目公司承担保障信托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则在项目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就应当将通过信托融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将支付给信托受益人的固定回报视同利息支出而不是利润分配。

这部分利息支出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资本化计入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中。

(2)如果保障信托投入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的保证责任由母公司而不是项目公司承担,则在项目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仍可将信托受让的股权和信托增资形成的股权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将支付给信托的股利作为一项利润分配;但在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把通过信托融入的资金确认为一项债务工具(而不是少数股东权益),将支付给信托受益人的固定回报视同利息支出而不是利润分配,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原则考虑能否在合并报表层面资本化计入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中,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此类信托安排对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的影响,主要考虑如下:

(1)由于该信托系母公司为了融资的目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主体(SPE),且母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承担了该信托的绝大部分(或者说几乎所有)剩余风险和报酬,因此该信托本身应作为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2)同时,尽管信托在该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通常较高(不少案例中超过50%,甚至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由信托持有),据此信托相应拥有在项目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并且往往拥有在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权力,但由于信托在整个交易安排中获取的是固定收益,并不能凭借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和相关表决权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因此信托在项目公司派驻董事仅仅是为了保护其信托利益,必要时对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议案行使否决权,而不是主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

因此,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在项目公司中虽然持有股份,但并不能对项目公司施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该项目公司仍然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因此母公司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计学撮要》第305~309页的问答“子公司引入信托参股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此类情况下如何考虑此类信托安排的会计影响的实际案例,可供项目组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其他一些情况下,如IPO前发行人引入风险投资者(VC)或者私募基金(PE)时增资扩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常常包含的对赌条款、可转换的发行人股份数在一定条件下可变(不含除权、除息等情况下按交易所公布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公式对转股价格和转股比例作出的调整)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价格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表示的可转换债券等,也很可能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或者其中不含权益工具。

以上所说的都是形式上构成所有者权益,但实质上应在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债务工具的例子。

实务中也可能存在形式上为债务工具而实质上应界定为权益工具的情形,如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永续次级债券等。

相关的案例分析可参阅本书“会计审计实务问答(Q&A)专题”中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问答。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界定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完全可能出现同一项金融工具在不同会计主体层面(如作为法律上发行人的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会计主体,和其母公司合并报表会计主体)被界定为不同性质的工具的情况。

鉴于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划分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复杂、主观的专业判断,因此注册会计师务必详细阅读相关募集的法律文件,综合分析相关条款的会计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

条款中细微的文字差异就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完全不同。

主贴地址:

问题10:

大家说说审计时企业登记信息变化怎么处理的?

比如审2104年度报表时,企业在2015年(报表日之后、审计之前)企业登记信息有变化(如法人、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等)有变化,索取新营业执照还是报表日的,在附注中按照什么时间的信息填写?

回复:

应注意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附注中可以在“公司的基本情况”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部分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比较好的做法是在这两处都披露,但通过交叉索引方式避免披露内容重复。

主贴地址:

问题11:

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小弟还需请教各位。

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持股A公司超过5%,根据关联交易指引,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人,同时,A公司与B公司未来共同投资设立C公司,各持股50%,B公司合并报表,A公司贷款10亿元给C公司,B公司未贷款。

我个人对其中的关联交易有如下理解:

1.交易指引上说明: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A公司参股C公司,在关联方认定上,明确没有这一条,那么上市公司参股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所以A与C公司正常的公允的产品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A公司对C公司提供了借款(财务资助),根据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根据这一条,A公司持股50%,但提供了100%的贷款,那此项交易就构成了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现在双方分歧就出现在这一条,A公司不想自己独立出资进行财务资助,B公司认为,A公司的大股东与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关联方,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不用回避,可以通过股东大会。

从关联交易指引看,对关联股东进行了定义:

第六十一条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现在我想咨询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第

(二)是指C公司的控制人,需要回避表决,第(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这一条表述的是指的A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参股C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麻烦各位明示。

其次,A公司向C公司提供财务资助,A公司的大股东需不需要回避表决?

或者,从规定上哪里有规定,大股东此种情况必须回避表决?

谢谢

回复:

A和B各持有C的50%股权,但A向C提供贷款,这是否意味着A持有C的股权只是形式,实质是C的债权人?

如果是,则C不看作A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相应地A与C之间的资金往来不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C仍然是A的联营企业,则向联营企业提供融资是典型的关联交易。

对此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建议搜索交易所上市规则并咨询监管机构人士。

主贴地址:

问题12:

关于并表问题

一个企业股东占比分别为34%、31%、20%、10%、5%,最大股东在董事会有一个董事,如果最大股东联合那个20%的股东签了一致行动的协议,这个企业可以并入大股东的合并报表吗?

另:

准则33号合并报表中所说的表决权是指哪个机构的表决权?

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回复:

准则33号合并报表中所说的表决权决策机构通常是董事会,如果最大股东联合那个20%的股东签了一致行动的协议,同时在董事会的人数到达公司章程中对一般经营事项表决最少人数,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控制,但具体情况还应当结合准则的控制的三要素。

主贴地址:

问题13:

请教陈版主,关于合并时,子公司外币记坏账如何处理的问题

先有一家子公司,以美元为本位币,本期一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与上期相比没有发生变化,假设均为1,000万美元。

(2014年12月31日的美元汇率为6.1190,2015年6月30日为6.1136)。

在合并时,需要单独列示该笔坏账准备,现处理方法有两种:

(1)坏账为RMB6,113.60万元,上期为6,119.00万元,坏账转回了RMB5.40万元。

(2)坏账仍为RMB6,119.00万元,差异进入汇兑收益。

请问哪种处理方式更加合理呢?

虽然对净利没有影响,但是可能金额太大所以披露的影响。

回复:

后一种情况合理,该坏帐准备折合人民币金额的改变不是因为报告期内发生了交易,而是汇率变动所致。

主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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