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外墙涂料翻新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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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外墙涂料翻新施工合同
XX工程外墙涂料翻新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No.]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本工程外墙涂料供货、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工程名称:
外墙涂料翻新工程。
1.2工程概况:
弹性拉花涂料面积约平方米。
1.3项目地址:
1.4项目概况:
1.5分包方主要承包范围:
外墙涂料翻新的施工。
2.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为:
小写:
RMB元,大写:
。
3.合同工期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涂料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8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及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需要,通用于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安装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具体条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代表:
指甲方委任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设备/材料供货、安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乙方代表: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供货、安装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总承包单位:
指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8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9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质检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1综合单价:
单位数量的设备/材料所包含的合同价款的部分。
1.12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一切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批准、满足乙方完成合同内容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4样板: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合同内容及甲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15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1.1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8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二、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中标通知书及其往来函件
●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条款
●图纸、样板
●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1.1本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当地相关规定,具体标准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1.3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1.4甲方向乙方于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供图纸。
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1.5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1.6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1.7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
3.1.1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价格。
除设计或工程变更等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合同总价不得调整。
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如有其它约定,则在专用条款中另行注明。
3.1.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工程所在地的现场情况、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管理、保险、利润、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3.1.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3.2合同价款的调整
3.2.1涉及甲方提出的设备/材料、工程量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3.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2.1.2合同中只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2.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材料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2.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3合同价款支付
3.3.1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详见专用条款。
3.3.2违约金、行政收费、水电费可在任何一次付款中扣留。
3.4支付证明文件
支付证明文件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主要凭证,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证明文件包括:
3.4.1合法的并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3.4.2产品资料移交证明。
产品资料包括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技术图纸、专用工具、保修凭证。
资料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部提供。
3.4.3交接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应注明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综合单价、总价、安装部位,并应有监理公司总监和甲方代表的签字。
3.4.4物业公司或客户关系部出具的保修期质量、服务合同证明,应有物业公司管理处经理或客户关系部经理的签字。
此条仅限于保修期满后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四、甲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或经甲方盖章后方有效。
4.2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4.3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4.4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1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5.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5.3从总承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5.4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下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5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5.6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7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8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总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5.9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污染,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5.10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5.11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12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5.14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5.15乙方必须按本合同以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且相关人员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具体人员配置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
5.16乙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监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5.17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18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5..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5..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5..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5.19现场实施区域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甲方安排进行施工,由此原因造成的人工及材料损失甲方不予考虑。
5.20现场做好成品保护内容,因涂料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工期
6.1开工、竣工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进度控制
6.2.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监理、总承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审核。
6.2.2乙方的施工进度、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3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6.2.2中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0元,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
6.2.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3开工及延期开工
6.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6.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甲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6.4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6.5工期延误
6.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造价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0%;
⏹不可抗力;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5.2乙方在6.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6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七、质量与检验
7.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7.2检查和返工
7.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7.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3.2甲方、监理、总承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7.3.3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3.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检查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定义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7.3.5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7.3.6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4设备调试
7.4.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7.4.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
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
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7.4.3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7.4.4双方责任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费用。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完善图纸内容,如因图纸问题不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等规定,责任应该双方各半。
同时,如果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善图纸内容,规避风险。
甲方应对乙方有相应的奖励。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设备调试费用除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现场管理
8.1安全施工与检查
8.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1.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2安全防护
8.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8.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3事故处理
8.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8.4文明施工
8.4.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总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8.4.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8.4.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8.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8.5.1乙方应按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或直接与总承包方协调妥当。
8.5.2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位置的水电线路由乙方自行负责。
施工用水电费用的承担方式详见专用条款。
8.5.3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材料设备
9.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9.1.1甲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1.2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1小时内组织验收入库。
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2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
9.2.1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2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由甲方、乙方以及供货方三方共同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方合同价款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乙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供货方支付合同货款,货款从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乙方负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