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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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渝公发[2008]172号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促进广大市民规范、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现将养犬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政府职责及工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二、养犬管理登记程序(依据见附件1)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一)登记办证

1、犬只免疫:

养犬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再领取畜牧部门制发的《狂犬病免疫证》。

2、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及《狂犬病免疫证》(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携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

养犬人填写由公安机关提供的《重庆市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配合公安民警给犬只进行登记照相。

3、缴纳管理服务费:

⑴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由派出所民警向养犬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⑵养犬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第一联由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缴款人,第二联和第三联为银行记账凭证。

⑶养犬人缴款后,持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再将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交养犬人作收据,缴费程序完成。

4、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由派出所民警开具回执,养犬人需按照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持回执到所在地派出所办证点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二)办理年度注册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狂犬病免疫证》。

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办理年度注册。

(三)申请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犬只绝育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减半条件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绝育手术由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施行,手术后由诊疗机构登记并填发《犬只绝育证》);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凭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孤寡独居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申请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免费条件的,免收服务费。

三、重庆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见附件2)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渝价[2008]242号)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l00元收取养

犬管理服务费。

(二)二类地区:

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

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四、22种攻击性犬、烈性犬种类(依据见附件3)

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

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

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

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

法国獒犬)、杜高(别名:

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

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

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养犬登记程序

一、办理养犬登记

(一)犬只免疫:

养犬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再领取畜牧部门制发的《狂犬病免疫证》。

(二)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及《狂犬病免疫证》(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携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

养犬人填写由公安机关提供的《重庆市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配合公安民警给犬只进行登记照相。

(三)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养犬人应当缴纳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由民警开具回执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

(四)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申请养犬人按照派出所开具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持回执到所在地派出所办证点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二、办理年度注册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狂犬病免疫证》。

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办理年度注册。

三、申请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犬只绝育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减半条件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绝育手术由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施行,手术后由诊疗机构登记并填发《犬只绝育证》);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凭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孤寡独居证明可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四、申请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免费条件的,免收服务费。

 

附件2: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一类地区: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上述区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按l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二类地区:

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的犬只,每犬每年在60-1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三)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按照市农业局公布的种类、名称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其他区县(自治县)重点管理区内,每犬每年在150-200元范围内,由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

证、犬牌;犬只的定期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

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

二、相关优惠政策:

全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内饲养绝育犬者,

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

管理服务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

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老人养犬者,减半

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三、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

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同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有关法规和收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

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本通知从2008年5月30日起执行。

 

附件3: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

发布22种烈性犬攻击性人种类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创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2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通告如下:

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

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

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

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

法国獒犬)、杜高(别名:

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

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

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特此通告

 

 

主题词:

公安养犬管理△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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