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队班子干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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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队班子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区队班子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构定编及干部人事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科、车间级干部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我厂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干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机电总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构设置指机电总厂的科室设置;所称科、车间级干部指机电总厂的所有科级、车间级干部。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简、高效、统一、实用”的原则,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符合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不得私自设置没有经过集团公司定编的科室和超职数的科长。

第五条科、车间级干部由机电总厂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市场化竞争选聘机制相结合约原则;

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的原则;

㈢突出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科、车间级干部,政工科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与管理科级职数和科级干部职责,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要建立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科级干部的聘任第一条件必须在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要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即所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均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㈠副科职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且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㈡正科职应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副科职位上工作二年及其以上。

㈢提任副科职干部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政绩突出、有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2周岁。

提拔正科职干部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第七条提拔担任车间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㈠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㈡由副车间级提任正车间级者,应当在副车间级岗位至少工作两年以上;由班组长提任车间级干部者,应在其工作岗位上工作至少两年以上,并且在系统年度考评中为优秀。

㈢担任车间级干部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㈣身体健康。

㈤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者,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科、车间级干部的聘任需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逐级聘任,对少数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需要破格提拔的可不受上述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9周岁的不得再担任科级干部职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任科、车间级干部: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被判处刑罚。

㈢经营管理不善的主要负责人。

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㈥年度受到上级问责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

㈦上级有关规定、法律有关规定及企业章程规定不能提任的。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科级干部选任报批制度。

下列情况必须上报集团司组织人事部,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㈠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㈡属于越级或破格提拔的;

㈢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在本单位范围内任职的;

㈤政工科长、党政办主任、财务科长、供应科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实行科级干部任免备案制度。

科级干部的任免决定文件,要及时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

其中任免文件一式三份,变动情况说明一份,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照机构定编和科级职数规定审核符合规定予以备案。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任用科、车间级干部可以在后备干部中实行择优推荐、组织考察、公开招考等方式进行,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科、车间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由厂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

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实行科、车间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会议研究产生预任命(聘任)结果后,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进行公示,并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拟任职务的特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者,办理任职手续;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重要问题,应尽快通过有关程序查实,并由下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任用。

第十七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有关领导同本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四章储备后备干部

第十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科级、车间后备干部储备制度。

第十九条年龄在30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四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人员均应列入科级后备干部。

第二十条对后备干部均应实行定期考察,建立考核考察档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权限,定期推荐优秀后备干部,对本年度考察优秀、工作业绩安全绩效突出的后备干部,要按照一定比例及时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政工科建立优秀后备干部队伍库,全面掌握优秀后备干部的情况。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选拔任用科级、车间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㈠不准在后备干部队伍以外选拔任用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

㈡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

㈢不准临时动议决定科级、车间级干部任免。

㈣不准个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会议集体做出的科级干部任免决定。

㈤不准要求提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为科级干部,或者指令提任身边工作人员为科级干部。

㈥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科、车间级干部。

㈦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擅自内部聘(任)用科级干部,违反规定提高科级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㈧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科级和车间级干部任免的情况。

㈨不准在科、车间级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㈩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十一)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科级干部和车间主任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可进行廉政检查。

(十二)选拔任用科、车间级干部工作应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科、车间级干部任免事项,已经做出的科、车间级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推荐、考察企业科级干部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执行集团公司派入、调出科级干部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

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政工科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

第二十九条实行科、车间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科、车间级干部“德、能、勤、绩、廉、学”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科、车间级干部的考核及评价工作由政工科负责牵头,并会同纪检监察、工会、企管、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对科、车间级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科、车间级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组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核采取任中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的形式进行。

对科、车间级干部考核评定一般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在任期中,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给予诫勉谈话,也可调整其工作;对不称职等次人员则降低一职使用或自然解聘;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前解聘。

科、车间级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㈠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㈡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又不称职。

第三十四条被降职使用的科、车间级干部一般降一级聘任,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

降职使用的科、车间级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的工作。

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第三十七条科、车间级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工科。

政工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科、车间级干部职务聘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条件、要求、办法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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