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沪二中刑初字第70号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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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7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顾甲。
辩护人马家冕,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王柳军,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甲、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秀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顾甲及其辩护人马家冕,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柳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顾甲、刘某为争抢地下赌场生意,受张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施某某、王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棍棒、啤酒瓶等作案工具,于2019年12月10日晚7时驾驶两辆车至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甲号附近欲打砸其他地下赌场。
其间,恰遇张某某途经该处,顾甲即指使其同伙殴打张某某,刘某即持刀与其同伙共同对张某某实施砍击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左侧腘动脉及腘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顾甲、刘某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
同年12月15日,顾甲在上海市杨泰二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刘某于2019年2月10日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石字街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照片、《鉴定书》;证人姚某某、徐某某、陈某、顾乙、沈某某、施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顾甲、刘某的供述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甲指使刘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顾甲、刘某系共同犯罪,刘某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顾甲、刘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甲辩称其没有指使同伙殴打张某某,其亦未携带作案工具至案发现场。
顾甲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表示异议,提出顾甲没有伤害他人的共同故意与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案发当晚,顾甲与其他参与人员的共同故意是寻衅滋事即砸场子;被告人方第二次进入小区时,顾甲乘坐出租车,而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均乘坐商务车,两车相距四五米远,所以不可能也无证据证实顾甲指使商务车上的人员携带凶器下车,即使顾甲喊了就是他,也仅仅是对被害人身份的一个错误指认,不等同于是殴打被害人的授意或指使,同案犯刘某关于顾甲说就是他,打的证言因无其他证据印证而不能采信;用刀、棍是行为实施者的临时起意,围殴被害人致其死亡后果的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实施者承担,顾甲仅承担寻衅滋事的责任。
建议法庭对顾甲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如下1、起诉书认定顾甲、刘某为争抢地下赌场生意,受张某指使不妥,事实上是案外人张某为争抢地下赌场生意而指使顾甲、刘某等人寻衅滋事;2、刘某参与本案并持刀砍了被害人背部两刀,本案虽多人参与,但其他人只能说是受张某指使,而非由刘某结伙;3、刘某持刀砍了被害人背部两刀,并非致命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由所有参与寻衅滋事者的共同行为所致,而本案仅由顾甲、刘某作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4、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时未查找凶器,致使指控缺乏必要物证;5、王某的笔录确认他就是小五,而顾甲在辨认笔录中指认小五就是捅死被害人的人,据此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
建议法庭对刘某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晚7时许,张某为争抢地下赌场生意,指使被告人顾甲、刘某伙同施某某、王某等多人携带砍刀、棍棒、啤酒瓶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汽车至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甲号附近欲打砸其他地下赌场。
其间,恰遇张某某途经该处,在顾甲的指使下,刘某即持刀与其同伙共同对张某某实施砍击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左侧腘动脉及腘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顾甲、刘某等人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顾甲在上海市杨泰二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石字街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2019沪公宝刑技勘字第4098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现场勘查于2019年12月10日晚9时30分开始,现场为一条东西向水泥小区通道,地面有血泊提取,北侧为绿化带,东南侧为共富二村甲号。
现场勘查时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制作现场勘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概貌和细目照片17张加以固定。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鉴字[2019]0223号《鉴定书》证实,检验结果表明,从现场血迹中提取的模板,在十六个基因座上,与死者张某某的心血具有相同的基因型,不能排除上述血迹为张某某所留。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法检字[2019]5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2019年12月11日对张某某的尸体进行检验,死者全身见多处创口,左侧腘动脉及腘静脉断裂,两眼球、睑结膜苍白,根据死者皮肤创口的形态特点、严重程度及分布部位等综合分析,张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左腘窝等造成左侧腘动脉及腘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8时12分许,顾村派出所接110指令,共富二村甲号门口,有一名男子混身是血,受伤倒地。
民警赶赴现场后即将伤者送往宝钢医院进行抢救。
同年12月11日1时20分,伤者张某某死亡。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同年12月15日12时许,在宝山区杨泰二村菜场内将犯罪嫌疑人顾甲抓获;于2019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石字街****网吧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5、证人姚某某共富二村乙号居民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7时40分许,姚驾车回到住地共富二村小区,当车开到某号小区停车场附近的三叉路口时,姚看见一辆强生出租车车尾朝北停在路口,后排正有一个人从车上下来。
姚没有在意,继续开车左转弯,突然发现小区路边躺着一个人,姚急忙刹车,下车看个究竟,见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周围都是血。
姚感觉事情不对头,马上回车上。
这时,原来停在三叉路口的那辆强生出租车正在原地掉头,后排右窗摇了下来,里面一个圆脸的男子正朝姚这边看,该车在姚上车时发动开走。
姚开车围着某号大楼绕了一圈回到小区大门口将事情告诉门卫,门卫过去看,姚就回家了。
证人徐某某被害人之妻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强生出租车驾驶员。
2019年12月10日是他休息,当晚6时多,张某某打电话给徐说他要在外面吃晚饭,晚8时许,徐打电话问他晚饭是否吃过,叫他快点回家。
约十分钟后,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自己在小区停车场附近被一帮人莫名其妙打了,然后电话就挂了。
徐马上赶到小区停车场,见张某某一人躺在小区内,地上都是血,旁边都是围观的群众,周围有人说已经打过110、120电话。
约二十分钟后警察赶来,再十分钟后救护车赶来将张某某送往宝钢医院抢救,徐陪同去医院,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死亡。
6、证人陈某被害人的牌友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中午在顾村南东大酒店某房,陈某和顾乙、张某某、吴某打牌斗地主,至晚6时许,张某某赢了300多元。
随后四人与吴某的朋友顾丙在共富路上兄弟私房菜酒店吃晚饭,不到一小时离店,顾乙和张某某一同离去,陈某和吴某、顾丙到共江路爱辉路华怡浴场洗澡。
晚9时许,陈某接到顾乙电话说张某某被人用刀砍伤,正在宝钢医院,需向陈某借钱。
陈某等人即赶往宝钢医院。
证人顾乙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下午,顾与张某某、陈某共四人打牌,至晚6时许至饭店吃晚饭。
晚7时30分许,顾与张某某一起离开到丽苹网吧上网。
晚8时许,张某某的妻子打电话给张某某叫他早点回去,张某某即先离开网吧,顾在两分钟后亦离开,当顾到网吧门外时已看不见张某某。
大约半小时后,吴某打来电话说张某某被人砍了,被送往宝钢医院。
顾随即赶往医院。
7、证人沈某某强生出租车驾驶员的证言证实,沈向施某某借过7,000元钱。
2019年12月10日下午2时58分,施某某打手机问沈要钱,两人约定沈在晚上将钱送到共江路虎林路附近的一个棋牌室里。
晚上6时多,沈开车前往将钱交给施某某,施拿到钱后离开棋牌室,沈留在棋牌室里玩。
约半小时后,施某某回到棋牌室向沈借车,说要去虹桥。
沈即将一辆牌号为沪64的桑塔纳3000型黄色强生出租车借给施某某。
晚8时30分许,沈打电话问施某某是否已回来,施某某说他在广中西路附近,让沈乘出租车去取车,沈则让施某某将车开回交给沈。
晚9时许,施某某回到棋牌室将车钥匙还给沈,随后施即离开。
后来沈发现车上有好几瓶三得利啤酒。
《辨认笔录》证实,沈某某在12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者就是向其借用车辆的施某某。
证人施某某张某所设赌场拉客者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7时许,张某打电话给施叫他到宝山共富,顾甲和秦某某胖子的车等在外环线富长路出口处,并叫施买好啤酒。
张某开设赌场;施和秦某某负责拉赌客,联系外高桥一带的驾驶员,并开车;顾甲负责整理赌桌上的赌资;在共江路某号后门开棋牌室的是老大,占有股份;看场子的有小五、小刘、黑皮、二子、大伟、军子、毛毛、小陈、老华、虎林,还有两个东北人。
施即向沈某某借车和黑皮、二子、大伟前往,中途黑皮买了一箱啤酒,在车上听黑皮对二子说用啤酒瓶扔进二楼的窗子里去。
途中顾甲打过电话给施。
在外环线富长路出口处,施与顾甲碰头,顾他们开了一辆别克商务车,施见车中有秦某某、小五、小刘,顾甲说去共富二村砸场子,因为那个场子把他们场子里的人抢过去影响了生意,顾让施开车在前,顾车跟在后面。
两车从共富二村的共富路大门进入小区,到一个停车场停下,顾甲车上冲下去四人,施车上的三人亦下车,施将车调头时把头伸出窗外看倒车,听见顾甲在大声叫喊他就是撑网指望风的,顾的声音很大,一会儿听见啊哇的叫声,再看时,一伙人全冲上去,他们跑后施见那地方躺着一个人,离施车东面15米左右。
一会儿这些人全上车,上施车的还是原来三人。
施车跟在别克商务车后面,沿高架到共康路小转弯停下,黑皮、二子下施车,小五、小刘下别克车。
后车开到大宁绿地,施听见顾甲说小五、小刘刹车刹不住,这样来吃不消他们。
施理解顾的意思是将人打得太厉害了。
次日,施又听见顾对张某说同样的话。
当晚施回泗塘将车还给沈某某。
证人王某绰号小五,张某所设赌场护场者的证言证实,王在张某开设于宝山泗塘虎林路的一家赌场看场子,东北人大勇是张某的合伙人,顾甲、刘某、施某某、胖子秦某某、黑皮杨甲、二子杨乙以及虎林、大伟、老华、小伟、宝才、高个子等东北人都是张某的手下。
2019年12月10日晚,张某前来对王某等人说你们跟锦标过去看看,王和刘某、老华、小伟就去找顾甲,当时顾甲和施某某在一起抽烟,王问顾甲去哪儿,顾说等车来,王问是否去打架,顾说去看看,并叫王等人在棋牌室边上的超市等车。
王见老华拿了四根木棒,刘某拿了两把刀。
秦某某开商务车来后,王和顾甲、刘某、老华、小伟上车,车上共六人,顾坐在副驾驶座位。
车开进共富二村兜了一圈,顾甲一人下过车,上车时说碰到一个认识的人。
接着有几个人来车旁看了一下,车就开了,有一辆摩托车想拦住不让走。
顾甲和秦某某打电话给张某,两人讲的上海话王听不懂,后顾甲叫一行人等施某某、二子。
在外环高架富长路出口处等到开强生出租车赶来的施某某,车上有大伟、二子、黑皮,还有高个子东北人,共五人。
顾甲和老华下车和施某某说话。
后来顾甲坐到出租车上指挥,黑皮、二子坐到商务车上。
出租车在前,商务车在后,开进共富二村。
秦某某看见那辆逼他们的摩托车,说开摩托车的人是赌场望风的,即开车去逼,摩托车溜走,车子即到前面掉头停下,施某某的车子也停下,顾甲、大伟、高个子下车。
商务车上人亦均下车,王和老华、二子、小伟各拿了一根木棒,刘某拿了把圆头刀,黑皮拿了把方头刀。
车刚停下,王和小伟还没有下车时,就听到车下的人问人呢,顾甲说就是他,顾的声音很大。
王下车时看见在停车处边上的一条通道上,那被打的人蹲着,黑皮用刀背砍了那人的后背,等王到现场时,他们已打完那人向里跑,由顾甲带头,后面跟着大伟、黑皮、高个子、老华、刘某、二子、小伟,王也跟着跑,听见顾甲说这辆车也是,接着就听见玻璃哗啦的声音,王没有看清谁砸的。
一行人打架后从后面绕着跑回车上。
从高架回到共康路,王和黑皮、刘某、二子下车。
二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让四人到大宁绿地,四人叫了一辆出租车赶过去。
在张某车上张某问怎么回事,刘某说他用刀在那人的腿上砍了两刀,当时车上还有黑皮、二子。
8、被告人顾甲供述,2019年顾不开出租车后就在张某开设在泗溏六村某号的赌场做事,赌场主要是博眼子,顾负责整理赌桌上的赌资,张某每天给顾200元钱。
施某某、秦某某、军子、王某小五、刘某小刘、二子、黑皮杨甲、毛毛、小陈、老华、大伟、虎林,还有两个东北人,都是在赌场拿工资的,其中施某某、秦某某联系外高桥一片的驾驶员,其他人都是护场的,即打手。
2019年12月10日晚7时多,在共江路靠近虎林路上一家超市后面的棋牌室内,张某把顾和秦某某、黑皮、王某、刘某和几个东北人召集在一起,说最近场子里的苍蝇赌客都被共富那里的场子挖去了,让他们去查一下人在不在,顺便叫那些苍蝇把欠款还了。
然后张某叫秦某某去借一辆车,刘某、王某和两个东北人从这家棋牌室内各拿了一根长约一米、直径约四五厘米的木棍。
稍后秦某某开来一辆银白色的别克商务车,顾坐副驾驶座位,刘某、王某坐在中排,两个东北人坐后排。
车开进共富二村逛了一圈,看到原来在顾场子里的几个苍蝇开的强生出租车停在小区内,其间顾还一人下车走了一圈,碰到一个在顾场子里赌的人,他问来干什么,顾说过来看看,就走了。
这时有一辆助动车过来看顾他们的车,顾车即开走。
秦某某与顾先后打电话给张某说有两辆他们场子的车在赌。
张某说看到他们的人打一顿,砸掉他们的玻璃窗,乱一乱他们的场子。
顾说已离开,张某说他叫施某某带几个兄弟过来,让顾等人到外环线富长路出口处汇合。
晚8时许在上述地点,施某某开一辆强生出租车赶来,车上有二子、黑皮、大伟。
顾下车对施某某说张某要我们去他们场子乱一乱,当时施车上人都下来,就是副驾驶座位的大伟没有动,顾和一个矮个东北人坐到出租车的后排,黑皮和二子换坐到商务车上。
途中在出租车上矮个东北人将啤酒盒打开,拿了两瓶啤酒给大伟,他自己也拿了两瓶。
出租车从共富路大门先进入共富二村,靠左边停下,商务车停在后面。
这时在车前三米处,共富二村场子里一个望风的人骑着助动车和一个穿运动服的男子走了过来,到了三叉路口他们分开,助动车朝顾的出租车这边过来,秦某某的商务车从后面上来开过出租车时,助动车跑了,秦某某车子上去逼,助动车逃走。
见追助动车无望,商务车上的人下车就冲上去打那个穿运动服的人。
因为该人和共富赌场里望风的人走在一起,估计也是场子里望风的,所以就打他了。
两辆车上除了秦某某没有下车,其余的人都下车,出租车上大伟和矮个东北人各拿了一瓶啤酒下车,商务车上王某、刘某、黑皮、二子、老华、高个东北人一窝蜂全冲上去打了。
顾见他们拿棍子围着打,谁拿的棍子由于当时天黑,顾也分不清,接着那男子就倒下。
他们要去砸二楼的棋牌室,不知道是几号没有砸到,此时有一辆蓝联的出租车开来,顾见这辆车是顾场子里的人,说这辆车子也是望风的。
老华即第一个用木棒砸,还有两三人也砸,这辆车的副驾驶座位一边的前后两扇玻璃被砸碎。
一行人回到车上返回,顾坐在施某某开的出租车上,回途中张某打电话叫大家到大宁绿地。
9、被告人刘某外号小刘供述,2019年10月,刘到张某开设于宝山泗溏虎林路上的一家棋牌室看场子,东北人大勇是张某的合伙人,顾甲、施某某、秦某某胖子、黑皮杨甲、王某小五、二子杨乙以及大伟、小伟、宝才、老华、高个子等东北人都是张某的手下。
2019年12月10日晚7时许,张某将大勇、顾甲、施某某、刘某、黑皮、二子和几个东北人召集在棋牌室内,说把那个人抓回来,要么就教训他一顿,把那个场子给砸掉。
人散了后,秦某某出去借车,刘等人从棋牌室里拿出八根木棒、四把刀,到外面的超市里等车。
黑皮性急,找到在后面小路上抽烟的顾甲,问他什么时候来,当时施某某也在旁边,刘和王某、小伟、高个子陪黑皮一起去的。
秦某某借一辆别克商务车开来,顾甲坐在副驾驶座位,刘某、王某、老华小伟、高个子上车,车上共七人,刘没见施某某。
车开进共富二村,兜了一圈,顾甲下过车,找了个人谈了什么后上车,接着有几个混混来刘车旁看了一下,还有一辆摩托车想拦车,刘车就开出新村。
在车上秦某某和顾甲都打给张某电话说这里人多,怎么办。
张某的意思他安排人过来,两辆车一起去,人就多了。
后顾甲打了两三次电话催施某某。
车到外环线富长路出口处等,稍后施某某开了一辆强生出租车前来,车上有大伟、黑皮、二子、宝才。
顾甲和秦某某下车与施某某说话,顾甲坐上出租车带路,黑皮和二子坐到商务车上,黑皮坐在顾位。
出租车在前,商务车在后,开进共富二村。
一进新村刘等人就认出那辆逼他们的摩托车,秦某某马上开车逼它,摩托车溜走。
商务车遂停下。
施某某的车已停在停车场边上,顾甲、大伟、宝才下了车。
商务车上黑皮拿着把圆头砍刀第一个下车,王某、二子、老华、高个子每人拿了一根木棒下车,刘拿了把方头砍刀也下车。
刘在下车时,听见顾甲在喊就是他,打,接着老华、宝才、小伟、高个子、王某、二子拿棍子打那个人的头部,黑皮砍人后已经跟着顾甲向前跑了,刘用刀在那个人背上砍砸两刀。
打完人后,顾甲领头去砸场子,顾甲与大伟拿着啤酒瓶,二子、老华、大伟、黑皮、王某和刘跟在后面。
一辆蓝色出租车迎面开来,顾甲说好像就是这辆车,接着就将手中的啤酒瓶扔过去,大伟也将啤酒瓶扔了过去,刘听见嘭的声音,蓝色出租车加速往外开走。
砸完车后顾甲说快向前走,可能赌场就在前面,刘等人跑过去没有见到赌场,就跑回车子上,刘坐上别克商务车,出租车跟在后面。
后来张某叫刘和黑皮、二子、王某四人到一个公园里去,四人就叫了一辆出租车到那里,刘对张某说他用刀砍在那个人腿上。
应张某要求刘等人将刀、棒交给张某处理。
黑皮如何用刀砍人刘没有看清楚。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阜刑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3月2日,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甲指使刘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顾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顾甲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经查,顾甲与刘某等人受地下赌场经营者张某指使去打砸其他地下赌场,顾甲系现场指挥者,刘某等人携带了刀、棍等器械,顾甲对此明知,顾甲与刘某等人两次进入共富二村现场,第一次确认欲打砸的目标,第二次随同张某又纠集来的施某某等人共至现场,可见顾甲与刘某等人主观上有报复的故意。
被害人张某某路过现场,顾甲误以为他是其他地下赌场望风者而向同伙发出就是他的指令,刘某与同伙即持刀、棍对张某某实施砍击殴打,顾甲在现场并无劝阻行为,同时顾甲带领刘某等人欲打砸其他地下赌场并将现场一辆出租车玻璃砸碎,随即共同坐车逃离现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上述行为可见,顾甲与刘某等人有伤害张某某的共同故意,其行为共同造成张某某死亡的后果,应当共同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故对于顾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查,本案的起因、被告人顾甲、刘某的故意与行为及作案后果,均得到相应证据证实,刘某持刀与其同伙共同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砍击殴打,致张某某死亡,认定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刘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对于刘某的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顾甲、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左学静
代理审判员董玮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