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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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

  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关爱来院活动老人,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乡镇指导各村成立农村老年协会,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三条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

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四条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所需经费,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社会捐赠为次。

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

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

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

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

接受在院活动老年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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