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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理赔案例

篇一: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第一章

1.1912年4月,由英国人建造的“泰坦尼克”号,从英国首航美国时沉没了。

这艘被世界上最先进的“不沉之船”,拥有当时最高造船技术和最大蒸汽动力的优势,为了防止碰撞沉船特意设计成双层船底,层间分割建造成16个相互封闭的水密舱,即使一舱进水也不会影响别的舱。

可是事于愿违,这艘排水量为4吨级的豪华客轮,在航行途中撞上冰山,船体破裂,隔水舱没能阻断汹涌而入的海水,在不到2小时的时间里船体折成两截沉入海底。

当时船上共有2340人,除了745人获救外,剩余1595人都殉难于此次不应沉没的沉没中了。

这艘沉没的巨轮给当时保险业的巨子——劳合社带来了负担沉重的赔款。

劳合社总计赔款140万英镑。

是劳合社最大的赔款。

从此案例说明什么是保险?

保险有何意义?

第二章

1.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

保险公司能否承保?

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

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

2.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

保险公司能否承保?

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

3.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

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结论: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4.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

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

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

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5.李某于201X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

夫妻于201X年离婚,以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201X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李某请求保险金给付,问:

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1X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

6.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制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1X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1X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201X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

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

银行投保时可保金额为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进行投保。

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保险利益额度为50万元。

可索赔30万元保险金。

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银行的保险利益减少为30万元,即保险利益只有30万元。

7.201X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因保险公司没及问及,故投保时没有将高血压住院告知。

201X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为什么?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本案例中,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8.201X年3月,投保人唐某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201X年4月,被保险人唐某因患癌症而死亡。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唐某未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书上如实填写其曾患有溃疡病一事实,便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受益人认为唐某虽然没有如实告知曾患溃疡病,但唐某的死亡与溃疡病无任何关系,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

本案中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退保费。

若唐某故意未告知其曾患溃疡病这一事实,则不论未告知事实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有关,保险公司都可拒绝给付保险金。

但若为过失,保险人应视情况而定。

当未告知事实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关系或仅仅存在一定关系时,保险人可以考虑给付保险金;只有当未告知的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实质性影响后,保险人才可拒绝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的死因与溃疡病无关,但溃疡疾病属慢性疾病,潜伏期较长,因而发病的可能性较大。

唐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不因患癌症死亡,他日也可能因患溃疡病而身故。

溃疡(来自:

:

房屋保险理赔案例)病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一般被列为必须告知的内容,因此,唐某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可拒赔。

9.某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仓库不吸烟,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作为减费条件。

后银行被盗窃,确定为责任事故,但同时也在现场发现有烟头(非盗窃犯所扔),问: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证后果是严格的,无论是否违反保证条款,也不管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或与保险事故发生具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例中,保险仓库不能吸烟,但现场发现烟头,尽管盗窃与烟头并无直接关系,但仍以违反保证不赔偿其损失。

10.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1X年10月2日零时至201X年10月1日24时,201X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烟花的场所,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初步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准备提出异议,但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房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规定,弃权就是合同一方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禁止反言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此权利。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知房屋作为他用而没能及时提出异议,即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以后不得再以此拒绝赔偿。

11.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丛林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人负赔付责任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

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死亡。

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

12.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

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获得3000元赔偿

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

意外伤害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

13.某汽车投保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内,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在此同时,遭到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问: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

该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因未附加自燃险,在自燃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

14.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期间敌机投弹导致燃烧起火,标的全损,问: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不赔。

导致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和燃烧起火,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在此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

问: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章

1.某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

因第三者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损坏,问:

被保险人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时也向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不能同时向两方索赔

房屋因火灾而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向保险人索赔,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将使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款超过其实际损失,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

2.某车主将其价值6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1)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如何处理?

(2)若保险公司追得12万元,如何处理?

(3)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后向第三者索赔再将余款补上,被保险人可否拒绝此方式?

保险公司追得8万元,少于支付给被保险人的10万元赔款,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公司追得12万元,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部分没有得到代位权,因此要求退还被保险人。

此方式不行。

保险公司必须在赔偿完后才取得代位权,因此不得先赔偿8万元而后再赔。

3.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内由于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导致电脑及部分家庭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赔案?

不赔

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本案例为第三者过失造成,而此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妻子,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4.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内,王某被汽车撞伤,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向肇事者索赔,问:

索赔能否成立?

可以索赔得到两份赔偿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同时可要求肇事者同时作出赔偿。

5.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在海上遇难,黄金沉没于海底,因战争时期,无法打捞,构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

战后保险人将黄金打捞上来,共价值是赔款的几十倍,问:

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

黄金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

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保险人在赔付完以后即取得标的所有权。

6.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

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致使标的全损,当时市价为80万元,问:

保险公司应当赔多少?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80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只能赔偿80万元。

原理:

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7.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10万元,事故发生导致全部损失,当时市价为12万元,问: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尽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故只赔10万元。

原理:

以保险金额为限

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8.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发生火灾被损,若:

1、当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损失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当赔多少?

3、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一半出售他人,房屋被损时,市价已跌至40万元,应赔多少?

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是40万元,虽然全员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赔实际损失,即40万元。

2、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因此保险人只能赔付50万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且一半产权已出售,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20万元。

9.某外贸企业于201X年2月4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伦敦,保险金额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若:

1、货物全损,且货物在出险时当地市价为420万元,赔?

2、货损80%,当地市价为450万元,赔?

3、若当地市价为600元,赔?

货物全损,即损失程度=100%,保险人应当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保险人应当赔偿金额=保险金额*80%=400万元

保险人应当赔偿同样500万元。

10.某企业于201X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

201X年10月23日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问:

保险人如何理赔?

因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25万元。

11.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是80万元,则:

1、当实际损失为30万元时,保险人赔?

2、当实际损失为80万元时,保险人赔?

1、当实际损失为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损失为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原理: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11.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20/(20+80+100)=8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80+100)=32万元;

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100/(20+80+100)=40万元。

12.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甲公司应单独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6万元

乙公司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为64万元

丙公司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为80万元

篇二: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胖胖)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1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1

二、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2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3

四、手术出“事”意外险该不该赔...5

五、医生大开丙类药保险拒付愁煞人...6

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6

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孩子病故遭拒赔...8

八、理赔一点也不难...9

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10

十、201X中国民航第一诉...13

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

【来源:

.cn/GB/paper66/11109/1005942.html】

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

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追踪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

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

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1X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

在201X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1X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

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

“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

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

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

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1X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

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

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

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

“(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这是立法的进步。

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来源:

.cn/wlsy/jrsj/201X09050283.htm】

篇三:

保险理赔案例3

005年9月20日凌晨1时50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苏省南通分公司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接到司机袁建平报案,称他所驾驶的苏FW8398金杯面包车在行驶至海门市余东中学附近时,因避让一辆从侧面上公路的骑车人,不慎与前方迎面驶来的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发生轻微碰撞,致使丰田面包车滑入路边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员查勘理赔。

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

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疑点重重“受害人”是主谋

负责查勘理赔的南通和海门两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感到这起“事故”疑点不少:

一是两车刮擦轻微,“肇事”的金杯面包车左侧倒车镜损坏、车身有明显的新擦痕,而丰田面包车仅倒车镜损坏,车上无任何新擦痕。

这样的碰擦一般不会导致丰田车滑入路边河中的结果。

二是“事故”发生在深夜,事发地点位于一条偏僻的乡间公路,除两人的证词外,无任何目击证人,那名本来可以直接证明事故真伪的骑车人也无法找到。

三是丰田面包车于201X年9月19日刚刚变更过车主,9月20日零时才变更生效,9月20日凌晨1时48分就出险,怎么会这么巧?

四是两车车主并非“不打不相识”,而是事发前就很熟悉。

五是“受害”的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在事发后的理赔“积极性”极高,与理赔人员交涉时咄咄逼人,而“肇事”后理应负全责的袁建平却很低调。

面对理赔人员的例行调查,岑拒不提供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的来源、保险情况,对车辆出险后的理赔过程却很了解。

此外,岑对理赔人员到余东派出所等单位的调查活动更是异常关注。

保险公司通过间接调查还获悉,岑卫华所驾的丰田面包车原籍是青岛的一家公司,该车被岑卫华弄到手前,其资产折旧值已是零。

真相大白原来是合谋骗赔

虽然调查中发现了上述疑点,但仅凭这些疑点还很难认定该起事故不在理赔范围;如果贸然出具拒赔报告,有可能会引发诉讼,而且诉讼结果难以预料。

9月29日,南通分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期盼警方能查清这些疑点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经侦大队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并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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