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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發佈版次:

第01版

 

批准

審核

編制

賴意文

武慶猛

王樹娜

 

目錄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詳見作業現場職業健康管理規範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益。

(2)崗前告知

◆用人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用人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3)現場告知

◆用人單位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佈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佈的內容。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4)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

員工離開本用人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影本,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本上簽章。

(5)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7)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8)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9)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禁止標識:

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警告標識:

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指令標識:

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提示標識:

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警示線:

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10)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放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示標識;

◆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產生雜訊的工作場所,設置“雜訊有害”警示標識;

◆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11)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12)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

(13)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警示線。

(14)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置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紅色警示線設置在緊鄰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將污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黃色警示線設置在污染範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污染區和潔淨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具。

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

◆綠色警示線設置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

患者的搶救治療、支持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15)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16)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7)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專案順序》(GB/T16483-2008)編寫,明確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8)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在入口和存放處設置相應警示標識。

(19)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應設置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20)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21)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相應的禁止標識。

(22)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紅色信號燈,在加速器輻照加工、放射治療和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置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

在可能突然洩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錶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調試維修場所,應當設報警裝置或通訊報警裝置。

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的設備;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信號並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設備。

(23)警示標識應當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為保障員工的職業衛生和安全,防治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辦法》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1)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主要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2)用人單位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分為網上和書面兩種,申報時認真填寫《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並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備案結束後從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取回《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回執》。

(3)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工作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註銷手續。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1)人事培訓部門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宣傳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2)人事培訓部門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範等要求、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教培訓計畫,提供相應資源保證。

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3)職業衛生宣傳

◆用人單位利用公示欄、黑板報(壁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

◆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後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4)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培訓內容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

培訓的物件及方式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參加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並持證上崗。

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複訓。

◆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人事部門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用人單位、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單位級教育培訓內容:

黨和政府關於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單位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綜合安全知識,用人單位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範措施。

用人單位的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識

車間級教育培訓內容:

車間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本車間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本車間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

班組級教育培訓內容:

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

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本班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制訂實施師徒合同,包學、包會、保安全。

(3)調換新崗位和採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作業。

◆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內容按“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範措施。

(4)一般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由用人單位每年對基層領導幹部、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存檔。

要求必須有簽到表、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冊。

◆為了不斷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防治職業病危害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

用人單位每年必須對在員工人進行不少於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有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

◆一般“三違”人員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周,並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培訓方式:

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採用課堂教學、觀看錄影、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5)培訓時間:

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6)建立員工培訓教育檔案資料:

◆三級安全教育卡;

◆員工的安全試卷;

◆相關培訓證書的影本;

◆其他有關資料。

(7)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部門應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為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勞動者創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環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車間、部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並作好相應的台帳。

(2)用人單位應定期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

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認真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4)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會同設備管理部門按照用人單位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檢維修計畫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5)用人單位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修。

使用部門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6)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月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週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7)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牌,切斷電源。

(8)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後,維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並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後,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簽字。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地個體防護用品。

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誌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物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3)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

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於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4)對於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5)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6)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7)對於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後要注意保養。

對受到過較大外力衝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8)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畫,所採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誌、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9)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10)用人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並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11)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

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為做好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2)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雜訊、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並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3)用人單位應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4)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5)用人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6)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佈,並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7)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8)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9)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10)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11)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畫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八、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

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

(2)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併進行。

(3)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根據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4)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6)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檔、資料: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專案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7)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專案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8)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9)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10)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11)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檔、資料: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建設專案立項審批檔(影本);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檔(影本);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資料。

(1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專案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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