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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31001

  【实施日期】19831001

  【章名】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

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

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

(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根

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

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

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

,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

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

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

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

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计划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

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

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

成阶段计划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各级调度职责范围

  第3条铁道部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

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

常计划,并组织各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

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

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掌握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和装车数量,督促检

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

位的协作;

  5、掌握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情况及跨铁路局的直

达列车和定期货物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

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8、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

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

、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

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

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及时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

、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办法,根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

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

平。

  第4条铁路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

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

各分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

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

和车辆,保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局间及分

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

  3、按铁道部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

铁路分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铁路局管内主要厂矿、企业、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

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铁路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

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计

划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

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

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8、掌握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

分局有计划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

挂和调拨;

  9、负责铁路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

货物运输,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

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首先向有关领导报告和采取措施迅

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要求

,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

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

理意见;

  12、负责铁路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

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铁路分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

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

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

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

  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

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处理区

间内装卸车,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

  3、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

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

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

  4、按铁路局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

站、段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

  5、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

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铁路分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

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

  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

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9、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均

衡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

和客车甩挂;

  10、负责铁路分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

沿零货物运输及篷布运用和备用、解除;

  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

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

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13、负责铁路分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

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不断改进调度工作,提高运输组织指

挥水平。

  第6条车站调度职责范围:

  1、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分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

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

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按计划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任务

  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

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

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3、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

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所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

  4、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重车到达情况和取送作业计划,

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组织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

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及时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5、保证安全生产,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和

规章制度,在安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输效率;

  6、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技术作业图表组织指挥运

输生产;

  7、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

情况,及时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7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调度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

,分别自行制定。

  【章名】第二章调度基本工作制度电话会议

  第8条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各

铁路局每日召开两次电话会议;

  1、第一次电话会议——每日十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

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根据铁道部布置次日轮

廓计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计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

  2、第二次电话会议——每日十六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

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日(班)计划安排。

交接班和班中会

  第9条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

班中会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

科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1、接班会内容:

首先由值班负责人传达有关命令指示,介绍本班安

全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及注意事项。

在接班负责人的主持下,根据上

述情况,结合各工种调度接班前了解的情况,研究、制定本班完成任务的

具体措施。

  2、交班会内容:

各工种调度员分别总结本班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好

坏典型事例,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内容:

在值班中,每班至少召开班中会一次,根据日(班

)计划的执行情况,共同研究完成本班和确保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布置

次日日(班)计划和重点任务,分头组织落实。

报告制度

  第10条为保持各级调度的持续联系,准确的掌握工作进度和不误

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

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车站向铁路分局:

  (1)车站于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应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

态;

  (2)列车始发站和列车摘挂作业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

组内容和列车编组变化情况;

  (3)机车及股道使用情况、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每六小时,车站有关工种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

内容的报告。

  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

  (1)每三、四小时,分局行车台向铁路局行车台,报告管内列车运

行情况;

  (2)每班九时三十分(二十一时三十分)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

路局行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分局管内的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

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

  (3)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分局各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

,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4)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铁路局向铁道部:

  (1)每班十时(二十二时)前,局值班科长向铁道部调度台值班人

员,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

运用情况,十八时前全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

  (2)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工种调度,

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3)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

应及时汇报。

分界站会议

  第11条为加强铁路局(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运输畅通,

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分局)轮流

主持召开,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工作,

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深入现场

  第12条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和调度与站

、段职工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经常组织调度人员深

入现场,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

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现场的活动方法:

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

、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深入现场行前要有计划,返后要有报告。

  调度人员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登乘证和守车添乘证明,并

准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13条为加强调度工作的全面管理,各铁路局须根据自局的具体

情况,制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密等有关制度。

  【章名】第三章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

  第14条调度人员负有指挥日常运输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应重视

调度队伍的建设。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调度,应分别指定一名副处长、副科

长、副主任具体负责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现。

  第15条各级调度人员的选拔,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道部、铁路局调度人员,应分别由铁路局调度科和铁路分局调

度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高中文

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

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列车调度员、计划调度员的经历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验和指挥能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

  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任意调

离、变动。

  第16条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专业知识学习,学习主

要内容应包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行车组织规

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其他内容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

  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17条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经常组织

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

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轮流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

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局

、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

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

以上三级调度均应

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章名】第四章车流调整

  第19条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

流调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

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

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计划地进行车流调整。

  第20条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车流动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

当日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

  第21条车流调整分为:

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

过旬、日计划组织实现。

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重车调整

  第22条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

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

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

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计划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需要

超过旬装车计划时,应首先用减少或增加自局(分局)管内的装车进行调

整,如需减少、增加外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变化,不能实现旬计划去向别装车时,应将

情况及时报铁道部,以变更旬计划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

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

如延续时间较长,自

局(分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铁路局),由

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

车流输送径路。

  1、遇下列情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限

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

  (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

  (4)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

命令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

期限、列数、车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

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

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

  第25条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

采用。

空车调整

  第26条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

施。

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

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空车调整方法有:

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

根据计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

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

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

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计划命令时批

准,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

重、空车数一经日计划命令批

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

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

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变化,保证完成临时紧急

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

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

令批准。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每季批

准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

车必须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

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

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内,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

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

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需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1、2两项

条件限制。

  第29条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

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

港口、国

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

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

准统计为备用车。

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

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31条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

簿,按备用日期、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车数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

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并须登记时间、车号、吨位备查;

  2、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

用车命令号码;

  3、备用车应存放在指定的线路内,为避免与运用车混淆,车站应在

备用车列两端的车辆两侧或单个车辆的两侧“货票插”内,插入“备用车

”字样的车牌;

  4、备用车不得先装车后解除,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

外国货车列车备用。

专用货车的调整、使用和外国货车的掌握

  第32条专用货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

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

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

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部另有指

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凡以货车代用客车时,需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第33条为使保温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

局不得以保温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

  保温车、罐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批准。

  第34条外国货车保留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

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

车内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

属国回送。

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使用。

守车调整

  第35条为确保货物列车正常开行,铁路局(分局)应加强守车日

常调整工作。

调整的依据是月度技术计划规定的守车保有量。

铁路局间由

铁道部、铁路分局间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第36条守车日常调整分为:

日间调整和临时调整。

  1、日间调整:

铁路局(分局)间,应根据当日分界站实际列车出入

差数,由入超铁路局(分局)制定次日守车回送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运车次、时刻、辆数。

在实际执行中两铁路局(分局)应逐列掌握,并区

别计划、实际每日十八时(六时)逐级上报铁道部(铁路局)。

  相邻两铁路局,有二至三个分界站时,经两局协商同意,可作两铁路

局间的日间综合调整。

  在日间调整中,入超铁路局未能按回送计划完成时,必须在次日补足

欠数。

  2、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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