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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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意见的行动计划》(深府函〔2016〕120号),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加大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工作力度,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竞争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和经贸信息委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下达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

(五)监督抽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修订配套的操作规程、申请指南等;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五)发布申请指南,开展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社会公示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建立项目库;

(六)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七)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八)建立资助项目档案,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九)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委开展再评价和重点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管理。

市经贸信息委对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资助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及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验收;

(五)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按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制度要求,办理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

(七)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当年各专项申请指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奖励。

鼓励我市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更好的帮助本市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针对其上一年度发展本地新增会员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并开展实际经营的,依申请给予平台奖励;

(二)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主要针对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采取电子商务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三)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规模化、规范化、“阳光化”经营,跨境电商境内外仓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供应链服务一体化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国家或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项目配套、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统计、以及电子商务产业研究等项目;

(五)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

包括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等(包括电商共同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物流提供服务的社区便利店建设等);

(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仅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和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化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竞争力,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平台型企业,依申请给予奖励;

(七)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有关部门授予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八)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对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市交易结算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九)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创新政府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从而放大政府专项资金的规模,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四章资助方式、重点及标准

第十一条所有以项目方式申请资助的,企业可选择直接资助或贷款贴息中的一种资助方式:

(一)直接资助:

根据专家评审得分,分为ABC三档予以资助。

专家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A档,按资助上限予以资助;专家评审得分80分以下70分以上(含70分)为B档,按资助上限的80%予以资助;专家评审得分70分以上60分以上(含60分)为C档,按资助上限的60%予以资助。

三档资助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申报项目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实际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资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项目的资助上限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

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所有以企业名义申请奖励的,根据相关条款规定予以直接奖励。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奖励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鼓励本市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发展本地中小微企业会员,优化会员服务,并帮助其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资助标准: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新增本地中小微会员企业100家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发展新增会员企业存续期满6个月、且已在平台上开展实际经营的,按照每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平台直接奖励,每个平台企业当年获得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方式:

奖励。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针对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自行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升企业营销、推广、服务等能力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项目给予扶持。

资助标准:

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投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对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规模化、规范化、“阳光化”经营,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等优质项目,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以下五大类项目建设: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

包括:

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

包括: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监管部门的配套管理系统及监管设施的建设、优化、升级、改造、功能拓展、专业服务等;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

包括:

对接“市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企业的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商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商服务系统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

(四)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项目。

包括:

“海外仓”仓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自动化、智能化仓储设施建设,“海外仓”经营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向保险机构投保的“海外仓”财产保险等。

申请“海外仓”项目的企业,其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的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2个,总面积不低于4000平米,累计服务各类企业的数量不少于100家;

(五)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包括:

对接“市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商参与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而开展的,平台优化、技术创新、模式创新、营销体系建设、国际标准认证等。

资助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

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

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四)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项目: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五)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

(六)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批准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方式,经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需要示范创建和应用推广的项目,国家或省市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产业服务项目。

资助标准:

(一)国家部委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二)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统计、以及产业研究等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项目,资助上限为400万元;省市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前、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或贴息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分档资助。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资助重点。

资助重点:

创新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电子商务领域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进行资助。

电子商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另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项目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一)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类企业;

(二)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

资助标准(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一)自营交易平台企业:

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10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本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

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本企业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资助方式:

奖励。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示范奖励项目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一)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企业;

(二)获得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经贸信息部门批准,成为省市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资助标准:

(一)对获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广东省行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批准,成为省市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三)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

资助方式:

奖励。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项目资助重点、标准及方式。

资助重点:

(一)世界500强中的互联网企业。

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内企业,名单以每年发布的《财富》中文版为准;

(二)世界知名电子商务领域龙头企业。

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美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以商务部组织评选结果为准;

(四)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以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结果为准;

(五)以上企业须在本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在深圳纳税,并承诺获得奖励的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资助标准:

(一)对满足资助条件落户深圳的企业,在深圳设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二)对满足资助条件落户深圳的企业,在深圳设立营销、数据、结算、运营和研发中心等,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方式:

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资助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投融资补贴等多元化方式予以支持。

对适用监管银行制度管理的资助资金,按监管银行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因经济纠纷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等事项,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办理、滚动资助的方式接受申请。

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受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等工作,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市经贸信息委应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及时完成资助项目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市财政委批复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备案。

第六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经贸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经贸信息委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

在“一上”时,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并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专项资金“一下”。

(三)市经贸信息委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

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经贸信息委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

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

同时,市经贸信息委应按要求履行项目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完成后,由市经贸信息委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四)在项目公示的同时,市财政委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市经贸信息委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审批通过,并由市财政委下达的预算,由市经贸信息委按职责组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政府要求在当年完成资助的重大项目,按规定由市经贸信息委编报财政项目库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下达后,市经贸信息委应在预算年度开始时尽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预算管理单位,由市财政委负责下达和划转资助资金。

第三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采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式管理。

对按规定需要实行资金监管的,项目单位应开设监管银行专户,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监管银行制度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对事前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按合同使用资金。

对事后资助项目,市经贸信息主管根据资助计划文件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须报市经贸信息委同意后才能实施。

对因故终止、撤销等需收回财政资金的项目,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追回项目资助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委。

由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事前资助类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30天内向主管部门申请资助项目验收,市经贸信息委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事后资助类项目无需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对受资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抄送市财政委。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报单位再次获得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经贸信息委。

重点检查情况将作为申报单位再次获得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申报和使用单位责任。

对利用同一事项多头或重复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专项资金资助不诚信名单,自重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直有关单位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资助不诚信名单,自拨款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所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资助不诚信名单,并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委机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争议,或与相关人员传统、弄虚作假,片区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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