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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养老保险问题.docx

小时工养老保险问题

五、关于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家(政)服务(钟点工、保姆或其他)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目前的家政服务公司在提供家政服务时,一般与员工(钟点工或保姆)

签有用工合同,对这类家政服务公司的征税应按市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穗地税发[1996]237号)执行。

即:

家政服务公司向用工单位(个人)收取的劳务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如用工单位(个人)直接支付工资补贴,家政服务公司只向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个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可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使用《广州市服务业发票》。

 

小时工也要交养老保险吉林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

新华网吉林频道9月11日电记者10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将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吉林省要求,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用人单

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年满16周岁,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员都要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并在《吉林省城镇人员失业就业登录证》上登录失业、就业情况。

未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在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可以按所在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后又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范围)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来源:

城市晚报)(来源:

新华网吉林频道)

 

长春市今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出台多项政策

钟点工也可参加养老保险

2009年03月14日 来源: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郑丽颖)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创业人员再次贷款可增加额度,力争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半年内90%实现就业……昨日,记者在长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一条条促就业政策惠及百姓。

关键词:

劳动保险

力争养老金月人均增百元

今年长春市养老保险新增参保5万人,将城镇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率由22%降到21%,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继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力争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00元左右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允许长春市常住非农人口中,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如钟点工),依照本人申请,自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时间或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时间参保缴费;原在长春市就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钟点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永惠介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钟点工工资,钟点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钟点工工资结算支付方法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根据规定,成都城区非全日制劳动者(钟点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成都二圈区县为5.9元/小时。

  就读者王某这种情况来说,只要医院让他每天平均工作时间没有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没有超过30小时,每月给他580元工钱不低于每月工作最低标准小时工资的总和,那么就没有违背相关劳动法的规定。

另外,就钟点工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加班费用问题,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

  参保钟点工参照个体工商户办法执行

  "下岗后,我在一餐馆做临时洗碗工,每天中午洗一次碗筷。

我这种情况办不办理养老保险呢?

"读者李女士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律师。

  律师杜小东介绍,根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餐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企业中任职,完成企业某一岗位职责。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企业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中进行了解释: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任职和受雇佣的条件。

特别是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判定条件。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对人才的重视,一个人可能在几家公司同时任职,担任职务,这样取得的所得是否全部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只能在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公司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劳动关系手续,除此之外的,个人从其他公司取得的所得都按劳务报酬处理。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中的第七项,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社会保险事宜,也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大家知道,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如果个人调动工作,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所以上述观点认为只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才是和职工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人同时任职的其他企业由于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所以并未和该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可以与几家公司、企业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任职,从所任职企业取得的所得都按工资、薪金处理。

关键是看该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和取得的所得的性质。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形势下,个人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型企业多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集团中包含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大多在多家企业任职并参与管理,同一个人在几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只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从事与所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对在几家公司、企业同时任职的高管人员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

在税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指的是: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出,税法上一样是不否认个人在两处任职,同时取得工资、所得的,只不过取得上述所得要合并处理,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派出人员取得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就有明确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

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方人员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资需要合并纳税,并需要该个人按规定自行申报。

对于在几家企业同时任职的个人,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只有一家企业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支付的工资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任职企业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从而推出,该个人并不属于该企业任职人员,而是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和企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这样处理本身也就不承认该个人为企业的职工,这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精神,只要个人在企业任职,从事企业安排给该个人的工作,取得的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并不要求职工必须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从而认定取得的工资所得为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而应重点分析该个人在企业中的角色及取得所得的性质。

 

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在实际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与个人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对于口头确定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了以下两个特征,就应确认为存在隶属关系

1、双方确定了劳动提供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劳动提供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劳动。

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的判定上不能简单的以劳动合同为准,而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具体认定。

至于《劳动法》中关于职工社会保险等内容的规定,主要是从保障职工权益角度做出的。

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只要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已经有单位为其缴纳,就不能再要求所任职的其他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当然,职工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从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管理费用二级科目设置

2010-11-215:

26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管理费用——工资——基本工资

           ——加班费

          ——临时工工资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三个三级科目,其中“工资”是二级科目,在这个二级科目之下又设有三个三级科目“基本工资”,“加班费”,“临时工工资”。

这里的“基本工资”是指公司管理部门的正式职工应得的工资扣除“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

★2.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福利费

             ——医疗补助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两个三级科目,“福利费”包括管理部员工工作餐,医疗用品,公司组织职工体检费,工伤医疗费,注射疫苗费,医疗室药品费,工作人员租房费,液化气,餐厅用厨具,司机保安餐费补助及夜班补助,厨师工资,职工慰问金,体育用品等。

另外,它还包括每月公司按一定比例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补助”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医疗基金。

★3.管理费用——折旧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是指管理部使用的固定资产每月所计提的折旧。

★4.管理费用——修理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修理安装费,硬件升级费,办公楼和宿舍装修费,其他管理部办公用品移动和安装费等。

★5.管理费用——中介费/代理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人事档案代理费,招聘中介费。

★6.管理费用——办公费——书报费

           ——印刷费

           ——日常办公用品费

           ——消耗用品费

           ——年检/审计费

           ——其他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六个三级科目,其中“书报费”指管理部门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印刷费/复印费”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报纸等,“日常办公用品”指管理部门每月按预算标准购买的办公用

品及为新员工购买的小件办公品,以及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复印纸等,“消耗用品费”主要指人事总务部购咖啡,茶叶,纸杯,纯净水,矿泉水,纸巾以及洗手间用的洗手液,消毒液,

手纸等,“年检/审计费”指企业参加工商联合年费,企业变更费,企业验资审计费等。

“其他”包括财务部购发票费,财务报表,财务帐本和封皮,以及复印费等。

★7.管理费用——物料消耗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括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其他扣除“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费”和“低值易耗品”外的办公用品。

★8.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说明:

本二级科目是指月底时将用于管理部的“低值易耗品”结转费用。

★9.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月底对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分期摊销,结转费用。

★10.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说明:

本二级科目是对公司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的摊销。

★11.管理费用——租赁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括食堂房租,会议室租赁费,职工宿舍房租,其他的管理部门使用场地时发生的场地费用。

★12.管理费用——运输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不是很常用,仅指管理部门偶尔发生的通过运输公司的运费。

其他的如EMS费应计入“邮电费”。

★13.管理费用——邮电费——快递费

           ——上网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又分两个三级科目,其中“快递费”主要指管理部门日常发快件的费用(例如EMS),“上网费”指Internet使用费,LGE-NET使用费。

★14.管理费用——电话费——固定电话费

           ——手机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含两个三级科目,其中“固定电话费”指管理部门办公室有线电话使用费,“手机费”指管理部门移动电话使用费。

★15.管理费用——坏账准备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是否坏账所计提的一种准备金。

(仅限财务部用)

★16.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

说明:

本二级科目是指公司依据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涨跌对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

★17.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工资

             ——加班费

             ——办公费

             ——教育培训费

             ——修理费

             ——招待费

             ——活动经费

             ——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

             ——其他

说明:

本二级科目设置的目的是对研究所发生费用的统计,下面对这些科目作一个说明:

“工资”含研究所中外职工的日常工资,年终双薪等;

“加班费”即研究所职工的加班费;

“办公费”指研究所发生的邮寄费,复印费,传真费,冲扩费,购书费及其他杂费;

“教育培训费”是研究所职工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修理费”指研究所发生的修理电脑费,购硬盘,数据线等费用。

“招待费”即研究所招待客户的餐费;

“活动经费”是研究所组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研究所职工市内办公所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研究所职工国内外出差所发生的长途机、车、船票费和出差补助;

“其他”即研究所发生的除以上各项外的费用。

★18.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是财务部根据公司与其他公司转让技术合同所计提的一种费用。

★19.管理费用——技术研究开发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阐述公司依据一定的比例为新产品研究开发计提的经费。

★20.管理费用——技术提成

说明:

本二级科目用于公司与其他公司技术合作所发生的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基金。

★21.管理费用——待业保险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阐述的是公司和个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的一种。

★22.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阐述的是公司和个人依据一定比例交纳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

★23.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的是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工会费。

★24.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公司和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购房基金。

★25.管理费用——会议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企业加入政府或社会某协会的会费和活动费。

★26.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公司按照一定工资标准计提的公司职工教育基金。

★27.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公司为职工购买劳保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28.管理费用——董事会费——活动经费

            ——会议费

            ——差旅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括三个三级科目,“活动经费”指董事会成员组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指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如招待餐费等,“会议费”指公司召开董事会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指董事会成员召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打车费和补助等。

★29.管理费用——培训费——讲师费

           ——资料费

           ——餐费

           ——其他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括四个三级科目,其中“讲师费”指聘请讲师的讲课费,“资料费”指购买培训材料的费用,“餐费”指培训期间公司员工发生的餐费,购食品费用,“其他”包含培训期间的场地使用费及其他杂费。

★30.管理费用——咨询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公司聘请律师顾问费、会计税务咨询费及其他信息咨询费用。

★31.管理费用——差旅费——国内

           ——国外

           ——培训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含五个三级科目,“国内”指管理部职工国内出差发生的费用,“国外”指管理部职工国外出差发生的费用,“培训差旅费”指管理部员工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等,“市内交通费”指管理部门市内办公发生的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等。

★32.管理费用——税金——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四个三级科目,“印花税”指公司财务帐本所交的印花税和公司销售合同、国外进口合同所交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指公司管理部门使用车辆所交的税金,“房产税”指公司使用厂房所交的税金,“土地使用税”指公司征地所交的税金。

★33.管理费用——水电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指管理部门消耗水电的费用。

★34.管理费用——保险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公司为手机运输所投的保险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

★35.管理费用——招待费——招待费

           ——活动经费

说明:

本二级科目包含两个三级科目,“招待费”指公司管理部对外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活动经费”指公司管理部职工内部聚餐发生的费用。

★36.管理费用——车辆费——油费

           ——养路费

           ——租车费

           ——修理费

           ——车辆维护用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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