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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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

 

成规管〔2006〕2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依法界定

城市规划执法职责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你办《关于依法界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的通知》(成府法[2005]73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专人对现行城市规划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我局填写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上报,请予以审定。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执法职责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

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城市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城市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发布后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的审查工作。

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县以上政府所在地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

3、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等。

4、对全市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负责中心城区域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核发“一书三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中心城区域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方案设计招标。

5、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通信、煤气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负责本市各类建设项目验线、验收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7、对规划区外的区(市)县的规划管理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负责区(市)县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定用地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参与重大规划方案的会审。

8、负责全市测绘工作,对测绘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和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工作;会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负责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变形观测等专业测绘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和报批;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和全市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监制和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9、负责管理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11、负责市政府派驻区(市)县城乡规划督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12、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3、负责中心城区域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的审查工作;负责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五丁路2号

咨询电话:

83190527

投诉电话:

83187035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

5、《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6、《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1]106号);

7、《关于市规划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成机编[2005]15号)。

(二)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

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贯彻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分区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域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以及规划许可手续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和测绘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城区以外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市)县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执法监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的复查工作。

办公地址:

成都市西胜街11号

咨询电话:

86269909

投诉电话:

86269909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3、《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

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第三条;

5、《关于市规划管理局机构调整的通知》(成机编[2005]15号)。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无。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004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21201)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31101)

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10528,修订时间:

19950620)

5、《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01107)

6、《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20051201)

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10823)

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11001)

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30101)

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50701)

1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40901)

1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21101)

1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40201)

14、《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

19970101)

15、《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

20010109)

16、《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

20040601)

17、《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

20051101)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定点通知书)审批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批核发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

5、临时用地的许可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临时建筑延长使用期限审查批准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改变土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审查同意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9、挖取沙石、土石等活动审查同意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及建筑外形立面审查批准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11、城市道路及管线敷设管线审批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2、测量标志拆除或迁建审核

(1)《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城镇和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1)《测绘法》第十条“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处罚(共2项)

1、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6)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7)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

(1)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

(2)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

(3)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

(4)未按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重新办理和注销手续的;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6)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7)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8)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9)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10)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11)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

(1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1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15)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16)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17)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18)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19)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20)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21)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22)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2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依据:

(1)《测绘法》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登记、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决定。

(2)《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降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第四十一条“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行为,暂扣测绘仪器及其设备,限期补办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种类:

强制拆除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1项)

1、对城市规划编制的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7月1日)。

(2)《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规[1992]494号)第十条“申请丙、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3、特殊情况挖掘和占用道路和绿带审核

《城市绿化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4、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查批准

《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5、市域内测绘成果质量审查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检验制度,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

6、测绘资质初审

(1)《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2)《关于做好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工作的通知》(测办[2003]65号)。

7、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测绘成果索取公函的审批

(1)《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应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2)《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十条“市(地、州)属单位向市(地、州)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

9、测绘单位年度注册管理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测绘资质发证机关负责测绘资质的年度注册。

10、测绘项目立项批准的审查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财政资金不足30万元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规划区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主题词:

规划 执法职责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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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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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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