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920967 上传时间:2023-01-2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docx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

2、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3、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章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1、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2、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⑴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及时登记、报告和写出个案调查报告。

⑵对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⑶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

⑷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⑸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⑹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⑺及时总结医疗事、医疗差错、医患纠纷、事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一、告知原则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或代理人签字的,患者或代理人应当签署各种“知情告知书”,凡住院患者及门诊手术患者、重危留观患者还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委托书、以下同)。

2、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二、被告知对象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妹),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和无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与亲属和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无法联系的,医生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请示医务科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特殊情况时,医院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6、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

三、告知方式

1、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

2、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3、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四、病情告知

1、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2、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4、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五、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本节的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2、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3、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4、告知后,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无被告知对象签字,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5、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6、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表》。

六、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1、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2、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⑴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志中作记载。

⑵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⑶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⑷其它情况。

3、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⑴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⑵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⑶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4、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5、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2、医院及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医务科组织协调,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务科的安排。

3、医院将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原则上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制度。

5、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严禁在医院实习和进修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6、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务科,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处理。

报分管院长决定。

7、病历书写。

⑴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⑵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⑶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完整词句改写,并签全名和日期。

⑷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用红笔作错误更正,并签全名和日期。

⑸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一切必要记录,并加以注明(说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一、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1、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本院的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⑵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⑶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⑷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⑴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⑵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⑷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⑸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见“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⑴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⑵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⑶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⑷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力争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基本准确,以便正确处理。

5、医院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有困难时,应咨询医院的顾问律师。

 

三、报告制度及补救措施

1、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务科或纠纷办报告。

2、纠纷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3、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4、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四、病历复印及封启  

1、患者有权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⑴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⑵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⑶由患者及代理人签字的各种“知情同意书”例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

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⑴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⑵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⑶公安、司法机关;

⑷保险机构。

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书)。

3、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病案室办理复印,病案室人员复印病历时患者必须在场。

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资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4、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科汇报。

5、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五、实物证据封存

1、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医患关系办公室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当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的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等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尸体解剖

1、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2、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七、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

1、医院在纠纷发生后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负责。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章 医疗事故鉴定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双方协商阶段,在患者同意的条件下,医院可以和患者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程序中,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3、在诉讼程序中,因为举证的需要,对未经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医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4、医院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5、对已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医院应当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诉词》,陈诉词的内容应当经过律师审查。

第七章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及考核

1、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培训的基本内容为:

《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

《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省、市、县卫生局和药监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2、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有关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的培训,医院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

 

第八章奖惩

1、按照《医院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科室及当事人进行处理。

2、对防范及处理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可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九章医患纠纷紧急事件的处置

1、医患纠纷紧急事件的定义: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患者或患者(死者)家属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解决而采取非法手段停尸闹事,围攻、辱骂、欧打医务人员等,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毁坏国家财产、干扰医院工作秩序的情况称医患纠纷紧急事件(以下称紧急事件)。

2、一旦发生紧急事件,本院医务人员(无论是谁)应立即报告治安岗和院部(医疗纠纷办公室或保卫科或医务科或院办或院长室),院部应视事件恶性程序由保卫科立即通知医院紧急事件机动队和组织院内一切力量赶赴现场,保护被围攻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认定闹事者身份,制止事态扩展。

另一方面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并视事件恶性程度,及时与公安、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必要时拨打110和请求警力支援,控制事态恶化。

参考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