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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运输管理

第四章斜巷运输管理

第一节斜巷运输设计

第四十六条运输斜巷设计必须依照煤矿设计规范,其运输巷道层位选择、布置形式、支护形式、巷道断面、坡度、长度、变坡、转弯技术参数应符合运输系统及绞车安全运行要求。

第四十七条斜巷必须设计有绞车硐室和各水平信号硐室,信号硐室不得正对斜巷运行方向。

斜巷车场及躲避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巷道及车场断面设计要确保安全行人行车。

(一)运输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

人行道一侧不小于1m,另一侧不小于0.5m。

(二)双轨运输巷,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三)各车场内风门,其最突出部位距离运输车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0mm。

(四)斜井倾角12°以上,设置人行台阶。

倾角23°以上时安设扶手。

第四十九条巷道水平及垂直转弯曲率半径不小于15m。

第五十条斜井上下及中部必须设有存车场。

(一)车场采用电机车牵引时,长度为1.5倍列车长或不小于75m;其他牵引或调车方式存车场不小于4钩串车组长度或不小于40m。

(二)采区小斜巷(绞车滚筒直径为1.2以下斜井),存车场不小于3钩串车组长度或不小于18m。

第五十一条运送单重25t及以上重型设备时,线路应采用不低于38kg/m轨道,运送单重25t以下设备和物件的线路,应采用不低于30kg/m轨道。

第五十二条运输斜井提升绞车选型要依据提升最大载荷计算,优先采用软起软停变频调速技术。

第五十三条斜井安全防护装置应采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五十四条主要运输斜井上下口车场及中部车场装设视频监视装置。

第五十五条斜井阻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安装齐全(见附图一:

斜井阻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安设平面示意图),满足安全需求。

斜井内跑车防护装置安设数量、位置应根据斜井倾角、长度、提升载荷和拦车网强度计算确定(见附件6:

跑车防护装置防护距离计算),并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

第二节设施安装

第五十六条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前,由分管矿长组织机电办、安监处、技术科等相关单位对运输巷道及相关硐室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一)主运输系统绞车应安装在专用硐室内,采用混凝土基础,硐室应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

(二)采区斜巷绞车安装应平稳牢固,安在运输轨道一侧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距轨道外侧不小于400mm,距巷帮间距不小于300mm。

第五十八条斜井轨道、道岔及零部件、扣件等必须采用标准件。

轨道接头、螺栓孔不得使用电焊、氧气烧割。

第五十九条斜井轨道应装设防滑装置。

巷道转弯处应装设抗绳立滚,轨道转弯、上下边坡点处应装设护轨。

第六十条轨道铺设平直稳,托绳轮、抗绳轮安装牢固灵活可靠,数量齐全,质量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要求。

禁止钢丝绳磨擦钢轨、轨枕、巷道底板、巷帮以及绳轮架。

第六十一条主要斜井道岔应有方向显示和尖轨尖端密贴不到位报警功能。

斜井井筒内、上下口及中部车场道岔控制装置应安在信号硐室内操作。

各车场入口处安设位置距离尖轨尖端5m以外,高度不低于1.2m。

第六十二条斜井串车提升时,安全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装置。

(三)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装置。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七)接近变坡点处阻车器与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跑车防护装置联锁。

(八)斜井及车场阻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使用气动或电动操作,挡车栏优先采用柔性挡车网。

(九)阻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准打开。

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拦下端缘距轨面不得超过300mm。

第六十三条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倾斜井巷:

(一)变频提升绞车应配用专用变压器。

各种安全保护及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斜井上下口及中部车场应装设推车装置。

(三)提升信号装置:

1、提升信号为双路,应有点数显示和闭锁记忆功能,一用一备,功能一致。

2、多水平及阶段提升时,信号应有区别。

3、双钩提升的斜井应装备错码信号。

4、各车场与绞车房之间的信号必须集中转发。

紧急信号应能直发绞车司机操作地点。

5、信号应有语音报警,兼备通话功能,清晰可靠。

(四)安全防护装置设置:

1、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0.5m~2m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溜滑入斜井的自动复位阻轮式阻车装置。

2、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以及下口起坡点向上3m~20m范围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3、中部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按照设计计算确定。

4、使用的绞车具有深度指示功能时,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应与绞车联动。

5、优先采用自动跑车防护装置。

第六十四条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的倾斜井巷(采区小斜巷):

(一)采区设计或施工措施中应有绞车、钢丝绳、安全设施的选型计算内容,采用具有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绞车。

(二)提升信号装置:

1、信号应有数码显示和通话功能。

2、上下口打点信号声光兼备。

3、转发绞车的信号应有运行方向闭锁功能。

4、斜井上下口及中间水平各躲避硐室口应安设由绞车司机控制的行车警示红灯。

(三)安全防护装置设置:

1、上口平车场接近变坡0.5m~2m处安设上行车辆自行通过的自动复位阻车装置。

2、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一套跑车防护装置。

3、距下口起坡点3~10m范围安设一套跑车防护装置。

4、中部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按照设计计算确定。

第六十五条绞车直径1.2m及以上的主运输斜巷,应安装视频监视,实时监视斜巷车场、绞车硐室、斜巷安全防护装置、斜巷内道岔等关键处工作情况。

视频存储时间不低于1个月。

第六十六条主要斜巷上下及中部车场规定的警戒处必须悬挂行车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斜巷应安设警示红灯。

于斜巷禁行区域边界处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

第六十七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部通风机。

第六十八条斜巷装设的气动门档,其立柱距轨道间距不得低于400mm、门档与立柱的搭接超出立柱外边缘的长度不得小于50mm。

气缸的压风接头水平方向布置,供风软管布置在巷帮管路的里侧或埋设。

第六十九条斜巷绞车不得使用倒拉方式运输,上山掘进过程中确需使用时,在变坡点上方3~10米处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绞车司机应在硐室内远程操控绞车,严禁站在正对斜井方向作业。

第七十条下山掘进巷道,必须在上部装设阻车联动装置。

在下部车辆运行末端安装跑车防护装置,且在轨道上设置卡轨阻车器。

第七十一条运输设备设施安装后,必须经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对系统现场验收,符合使用及安全要求后,办理移交手续。

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节绞车管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径2米以下的绞车,直径2米及以上的绞车,按照大型固定设备管理。

第七十三条在巷道设计上合理布置绞车硐室、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

绞车硐室规格根据绞车安装所需尺寸确定,不得小于3~5米×3米×2.4米(长×宽×高),信号硐室规格为2.2米×1米×1.8米(长×宽×高)。

原则上绞车安装在硐室内,其方向与斜巷一致;特殊位置安装,由分管矿长或副总现场定位置,方向与斜巷不一致的必须安装防偏装置。

第七十四条绞车安装完毕后,信号、安全设施及钢丝绳由使用单位负责完善。

第七十五条绞车的缠绳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滚筒边缘高出外层钢丝绳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在车辆松到位后,滚筒内余绳不得少于一层(匹)。

第七十六条在用的绞车进行交接或新安装的绞车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提前一小班向安监处、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

由机电办牵头,安监处、移交和接收单位参加,小绞车及斜巷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七条停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绞车,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监处、机电办备案,控制开关必须停电闭锁,安监处负责挂小绞车停用牌。

停用期间设备、绞车的安全维护由原责任单位负责。

绞车恢复使用前,责任单位向安监处、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办牵头,安监处、相关单位参加,对小绞车及斜巷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八条停用3个月以上的绞车,机电办督促责任单位在一周内拆除。

第七十九条所有绞车实行上锁统一管理。

由当班绞车司机持证(副件或复印件)到井口信息站领取钥匙,升井后再将钥匙交回。

井口信息站由安监处负责登记发放绞车钥匙。

严禁跨单位领取绞车钥匙。

第八十条需要临时使用其他单位的绞车时,由双方协商或矿平衡解决。

绞车司机必须是绞车所属单位安排,其他人员可以是其他单位安排。

第八十一条安监处、机电办要明确绞车监管责任人,建立小绞车管理台帐,并定期对现场和检修记录进行督查。

第八十二条处罚规定:

(一)新安装或停用后恢复使用的绞车,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使用的,是工人的,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是管技人员的,按违章指挥处理。

(二)未按规定安装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单位工资总额2000元,并限期整改。

(三)停用的小绞车,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锈蚀严重、被淹、被埋、配件及电缆被盗等,对责任单位按设备、材料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并罚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300~1000元。

(四)临时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使用绞车的,按“三违”处理。

(五)未按周期检修、记录不齐全、绞车零部件不齐、闸瓦磨损超限、钢丝绳或绞车缺油等,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六)未按规定更换润滑油脂的,每次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七)绞车司机使用前未对小绞车及斜巷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记录不齐全的,按“三违”论处。

(八)安监处、机电办监管人员未按要求建立小绞车管理台帐、未定期现场检查等,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节车辆连接装置管理

第八十三条斜巷使用的车辆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连接装置的试验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报告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

第八十四条斜巷使用连接装置检验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钢丝绳检验由使用单位负责送检,并对检验结果进行校核。

(二)三环链、卸扣、插销由机电办统一送检。

第八十五条提升主绳与车辆连接采用绳卡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桃形环)。

采用绳卡钩头时:

(一)绳卡与主绳相配套,绳卡螺母必须紧固有效。

(二)绳卡应均布,大面安装在主绳侧,间距100~200mm。

(三)绳卡间钢丝绳应并列,严禁松弛。

(四)每次换绳或剁钩头时,必须使用新绳卡、新螺母。

(五)绳卡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绳卡螺栓扭矩(kg-m)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绳卡螺栓扭矩(kg.m)

9.3

3

6.2

26

6

31.1

12.5

3

9.0

28

6

31.1

15.5

4

13.1

28.5

7

31.1

17.5

4

18

30

7

49.8

18.5

4

25

31

7

49.8

19.5

4

25

32

7

49.8

20

5

31.1

32.5

7

49.8

21.5

5

31.1

34

7

49.8

22

5

31.1

36

8

49.8

22.5

5

31.1

36.5

8

49.8

23.5

5

31.1

37

8

49.8

24

5

31.1

40

8

49.8

24.5

5

31.1

40以上

8

采用插接钩头时:

(一)相交各股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二)插接长度不少于主绳3.5个捻距(俗称21锥)。

第八十六条斜巷运输必须使用与串车长度相匹配的保险绳,与主提升绳联接绳卡不得少于3副。

(一)提升主绳直径Ф18.5mm及以下时,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相同;提升直径大于Ф18.5mm时,保险绳直径不得小于18.5mm。

(二)保险绳钩头头采用绳卡钩头,制作方法同上。

(三)保险绳无打结。

保险绳严重扭曲、变形、锈蚀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直径减小量或一个捻距内断丝达10%,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七条机电办是矿井斜巷辅助运输车辆连接装置的监管部门。

负责监督落实检验、使用台账的建立和使用管理。

安监处负责日常使用安全检查。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连接装置计划和使用管理。

第八十八条新购三环链、插销、卸扣等连接装置出厂前必须编号,否则物管科不得购置。

并提供相应的出厂报告及资质材料。

第八十九条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且在插销末端加防脱销。

第九十条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九十一条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二)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1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三)应实行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九十二条斜巷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其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

(一)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不小于10。

(三)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四)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第九十三条连接装置检验、试验应有记录、资料存档。

井下斜井所有销、连接环等连接装置应上架或入箱统一存放。

第九十四条所有连接装置编号要清楚,不得随意更换编号。

编号不清楚的,由使用单位补砸编号。

第九十五条自制连接装置不得直接用于斜巷运输。

使用自制连接装置运输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十六条作业人员每班上岗后必须对各车辆连接装置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1.磨损、变形情况;2.表面锈蚀度;3.连接装置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猛烈拉力后,如发现裂纹、变形,严重外伤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

4.闭锁失效的不得继续使用。

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

第九十七条处罚

(一)使用报废、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连接装置的,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负有责任的跟班管理人员、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单位罚款3000元。

(二)检查发现连接装置变形、裂缝等严重受损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负有责任的跟班管理人员罚款3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节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十八条斜井运输管理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原则,明确使用、维护责任单位,建立《斜井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斜井设备及物料打运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信号把钩工必须在信号硐室内操作斜井信号装置、道岔及斜井安全防护设施。

第一百条斜井各车场入口悬挂“正在行车、不准行人”警示牌或警示箱。

斜巷绞车提升性能参数在各摘挂钩地点悬挂,包含绞车型号、牵引力、钢丝绳直径、钢丝绳安全系数、挂车数等内容,严禁超能力运输。

第一百零一条严格按照规定的挂车数和速度提升:

(一)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的倾斜井巷:

1、运送液压支架等重型设备,运送超长超宽超高或重心偏移设备或物料时,挂车数1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2、运送1.5t矿车或材料车车数不得超过5辆;3t矿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2辆。

运行速度符合设计,不得超过3.5m/s。

(二)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的倾斜井巷(采区小斜巷):

1、运送液压支架等重型设备,运送超长超宽超高或重心偏移设备或物料时,挂车数1辆。

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2、运送1.5t矿车或材料车车数不得超过3辆;3t矿车牵引车数不得超过1辆;运行速度符合要求不得超过1.8m/s。

第一百零二条斜井运输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人员进入斜井必须经把钩工同意。

第一百零三条斜井井身内不得安设风门、设备或堆放物料。

若临时施工需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斜井内施工或悬钩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方可施工。

斜巷内进行检修,检查等作业时,斜巷绞车及其设备必须停止运行,上下口及中部车场安专人监护。

第一百零五条绞车、钢丝绳、信号、安全保护及设施等检修必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检修有记录。

检修质量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钢丝绳检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斜井安全设施必须每班使用前检查一次,每天检修一次。

日常使用的绞车提升主绳钩头绳卡、护绳套环、钢丝绳插接,必须设专人维护,每天检查;新做绳卡钩头必须加强检查,及时紧固绳卡螺母。

第一百零七条斜井每班打运第一钩重车时,必须在斜井下变坡点上方约10米处进行制动试验,检验绞车制动性能是否可靠。

第一百零八条原则上采区内部小斜井夜班不进行打运作业,零星打运作业必须提前上报零星作业申请单至安监处,并由安监处监管。

第一百零九条严禁以下作业行为:

(一)严禁超挂、超载运行。

(二)严禁未听清信号或信号不通时发开车指令。

(三)严禁绞车不带电运行;严禁有余绳时开车;严禁绞车滚筒缠绳乱时开车。

(四)严禁上下口或中部车场运输车辆未停稳进行摘挂钩操作。

(五)严禁车辆在连接装置、保险绳、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完好情况下运行。

(六)严禁绞车制动装置不起作用或制动力不足、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情况下运行作业。

(七)绞车在运行、悬钩时,绞车司机严禁脱岗。

第一百一十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对打运车辆和设施进行检查,对长料及重型设备等进行加固捆绑,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进行打运。

(一)车辆不完好的。

车辆轮对损坏或不转动、车辆连接碰头损坏或有裂纹、闭锁套环损坏失效、车身损坏影响运输等存在运输安全隐患的问题。

(二)未按规定装车、封车的,重心明显偏移的。

(三)装车高度和宽度大于斜巷各类设施允许通过值、单车重量超过绞车最大打运重量的。

(四)斜巷运输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或连接装置存在明显变形、损伤的。

(五)斜巷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信号和通话不清的。

第六节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斜巷挡车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发现不正常使用挡车装置的,责任人按“三违”处理;挡车装置不齐全、不完好、损坏未及时修复而使用的,挂停止作业牌。

第一百一十二条凡斜巷井身内不按要求安装托辊、侧帮立辊而造成钢丝绳磨轨道、巷帮或轨枕、底板磨深超过5mm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凡斜巷提升安装的保险绳不合格或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按“三违”论处。

第一百一十四条斜巷提升的钢丝绳钩头应使用合格的绳卡,钢丝绳绳卡规格与绳经相适应,绳卡数量符合要求,且安装方向符合要求,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仍继续使用或斜巷提升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挂停止作业牌。

第一百一十六条绞车设备不完好、制动闸磨损超限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绞车提升必须按规定挂车,严禁超挂。

超挂按“三违”论处。

第一百一十八条斜巷及其上下车场的运输巷道内,凡积水连续长度达到5米或淤泥杂物不清理,影响安全提升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轨道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违反其他运输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200~1000元罚款。

对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20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以及矿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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