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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活动。

2术语

2.1特殊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2.3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4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5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2.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2.7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械将设备、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按吊装重物质量m的不同分为:

一级吊装作业(m>100t)、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三级吊装作业(m<40t)。

2.8临时用电: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

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的临时用电。

2.9临时用电作业:

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作业。

2.10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隐蔽工程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11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2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职责

安全处:

负责《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控制。

作业场所或设备所属单位(管辖单位或生产单位):

负责《安全作业证》的审核;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监督作业单位持证作业。

4一般规定

4.1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负责人完整填写《安全作业证》经相关责任人审核人确认后(签名),按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作业。

4.2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

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4.3某种安全作业中包含其他类型的安全作业,还应办理所包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

4.4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5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物、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6《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7《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4.8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4.9《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安全处,一份留存作业单位,一份留存作业场所或设备所属单位(管辖单位或生产单位)。

4.10作业管理

4.10.1动火作业

4.10.1.1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0.1.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0.1.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0.1.1.2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0.1.1.3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处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0.1.1.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1.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0.1.2.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经安全处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4.10.1.2.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安全处终审批准。

4.10.1.2.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4.10.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10.1.3.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10.1.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10.1.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0.1.4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5.1.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应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动火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动火。

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动火证无效。

4.5.1.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5.1.6.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5.1.6.2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5.1.6.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1.6.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1.7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7.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5.1.7.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有可燃物、空洞、窑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5.1.7.38执行;

4.5.1.7.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需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5.1.7.5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1.7.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5.1.7.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7.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4.5.1.7.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5.1.7.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7.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1.8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5.2受限空间作业

4.5.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5.2.2作业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监护人)呈检,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人签字和呈检人签字的作业证无效。

4.5.2.3准备

4.5.2.3.1受限空间与其它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4.5.2.3.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5.2.3.3受限空间带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5.2.3.4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GBZ2.1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2.3.5应采取措施通风,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5.2.3.6分析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器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按受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按4.5.2.4.4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出现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60min时应重新监测分析。

(6)刷漆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2.4安全作业要求

4.5.2.4.1作业中要加强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5.2.4.2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5.2.4.3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2.4.4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5.2.3.4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5.2.3.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5.2.4.5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2)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5.2.4.6监护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2)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5.2.5其它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或富氧空气。

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时,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8)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9)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时,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安全作业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10)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11)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12)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3)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5.3临时用电作业

4.5.3.1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4.5.3.2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一个月。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用电线路。

4.5.3.

4.5.3.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5.3.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使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4.5.3.6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5.3.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4.5.3.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5.3.9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5.3.10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3.11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5.3.12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5.4高处作业

4.5.4.1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5.4.2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现场负责人(或现场高处作业监护人)审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高处作业。

4.5.4.3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4.5.4.4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下表规定:

作业活动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合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5.4.4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5

5<h≤15

l5<h≤30

h>30

A

B

4.5.4.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5.4.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

4.5.4.4.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4.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

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4.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宜配备通讯工具。

4.5.4.4.6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5.4.4.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5.4.4.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人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5.4.4.9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后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4.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5.4.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4.4.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4.4.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5.4.4.14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服务器品和登高器具、设备。

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并确保悬挂可靠位置,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4.5.4.4.15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4.5.4.4.16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5.5吊装作业

4.5.5.1吊装作业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按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5.5.2吊装作业人员在吊装前应将安全作业证交现场负责人(或吊装指挥人员)审核确认。

4.5.5.3作业分级:

按吊装重物质量m的不同分为:

一级吊装作业(m>100t)、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三级吊装作业(m<40t)。

4.5.5.4三级以上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5.5.5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4.5.5.5.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

4.5.5.5.2各种吊装作业前,在吊装现场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5.5.3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5.5.5.4吊装作业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

4.5.5.5.5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5.5.6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5.5.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5.5.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锁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5.5.5.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4.5.5.5.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相关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5.5.5.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5.5.5.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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