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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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期末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 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 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 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

第十章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 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六、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类社会关系以人类——环境关系为其产生的基础,即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七、环境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

 为什么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

         3、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4、环境资源法有自己的特征。

         5、环境资源法有独立的法律体系。

八、环境法的效力体系

         1、宪法

         2、环境保护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4、环境保护法规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环境标准

         8、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九、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1、目的一元论——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

   目的二元论——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健康,也应该促进经济的发展

   均是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不同认识

2、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目的二元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十、可持续发展相关论述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WCED,1987) 

(二)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立法目的之必要性

     1、从经济发展与环境的长远观点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乃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的基础,因而经济与环境并不矛盾 ;

     2、短期内存在矛盾,应通过法律机制加以制衡,限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

     3、所以,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

1、公平性(两个方面)

    本代人的公平:

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性,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均等的发展机会。

    代际间的公平:

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要求世世代代公平地利用自然资源。

2、持续性

         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

3、共同性

         目标的共同性和行动的联合性

4、需求性

          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要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向所有的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机会。

            

 

十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相关论述

(一)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

1、概念:

  

(1)源头控制:

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

  

(2)全程控制:

是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2、该原则的贯彻

           1、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 ;

           2、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

           3、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二)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1、概念

      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单位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2)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该原则的贯彻

          

(1)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2)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资源管理 ;

          (3)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4)建立和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补偿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有关制度,加强对排污制度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风险预防原则

(1)、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

2、我国实行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意义

           

(1)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以有限的资金来有效防止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2)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实行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使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的防治。

 

3、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

 

       

(2)合理布局。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

       (4)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四)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1、概念

      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实行环境民主原则的现实意义

          

(1)实行环境民主制度,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环境民主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3)有了公众的参与,有利于保存一些并不为管理者知道的环境资源,而且,还可能找到最为有效的保护方法。

3、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1)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扩大和保障环境资源诉权,依法处理各种侵犯环境资源权利的行为。

          

(2)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3)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

 

          (5)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十二、环境权

1、环境权的一般定义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权即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环境权的主要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

            如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宁静权、嫌烟权、亲水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 。

    

(2)环境状况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3)环境事务参与权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 。

        2)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

 

        3)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4)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

 

        5)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

    (4)环境侵害请求权

          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

 

十三、公民环境权

1、环境使用权 

          即环境容量使用权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环境保护相邻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3、环境人格权 

 

十四、国家环境权

1、国家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资源权)

          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

2、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

 

(一)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 

        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环境资源行政执法

        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

① 监督检查 

② 行政许可 

③ 行政处罚 

④ 行政强制执行 

(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

          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形式:

a.    行政复议

b.    行政调解

 

十五、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1、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定)

(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法律特征:

① 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② 是特殊的侵权行为 

③ 具有强制性 

④ 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也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3、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

十六、无过失责任原则

1、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因污染和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资源法上的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①  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②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③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④   有我国民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特别规定;

⑤   无过失责任通常是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相联系,并且通过这些制度加以实现的。

 

3、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① 不可抗力

② 受害人自身责任

③ 第三人过错 

十七、环境民事责任形式的具体表现

(一)损害赔偿 

(二)排除危害

(三)部分排除危害和代替排除危害

 

十八、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1、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责任与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 行为的违法性

② 行为人的过错

③ 行为的危害后果(非必要条件)

④ 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责任形式: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十九、环境资源刑事责任

1、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上的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2、环境犯罪的类型

(1)污染环境犯罪

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案八改为污染环境罪)

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③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④ 走私废物罪(修正案四)

 

(2)破坏环境犯罪

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② 非法狩猎罪

③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④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⑤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修正案二)

⑥ 非法采矿罪

⑦ 破坏性采矿罪

⑧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⑨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修正案四)

⑩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修正案四)

 

(2)职务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

 

二十、环境资源民事诉讼

1、概念和特征

      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是指环境资源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的诉讼。

 

2、特征:

(一)诉讼主体的扩展

     公民起诉资格的扩大;起诉资格要件的扩大;集团诉讼的运用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

(四)诉讼时效的修正

3、环境资源民事诉讼的分类

(一)停止侵害之诉

(二)排除妨碍之诉

(三)消除危险之诉

(四)恢复环境原状之诉

(五)损害赔偿之诉(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二十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分类

(一)要求履行职责之诉

(二)要求行政赔偿之诉

(三)司法审查之诉——一般性的管理行为、处罚决定

 

二十二、环境资源刑事诉讼

 

二十三、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

a. 环境标准制度

b.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 三同时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

 

1、范围、形式和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综合规划

专项规划

 

 

(三)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十四、自然保护法律制度

l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l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个体所有权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① 授予或确认取得

② 开发利用取得

③ 转让取得

3、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a. 资源税

b. 资源费

 

4、自然资源补救制度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污染控制制度

① 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② 限期治理制度

③ 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2、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

l 排污收费制度

l 征收对象和范围

l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3、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4、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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