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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docx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

(国烟计〔2016〕50号)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投资、多元化投资、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形成资产或权益的其他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是指与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再造烟叶厂、雪茄烟厂、烟机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厂等)整体技改、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项目,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项目,以及各单位的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烟叶仓储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等的建设和购置项目。

——信息化投资项目:

是指烟草主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开发及建设、应用支撑系统建设、信息化咨询和监理服务等投资项目。

——多元化投资项目:

是指烟草系统各单位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不含卷烟纸)以外产业和产品,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

是指以现金、实物、技术、专利、管理等方式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形成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

是指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方式的投资项目。

——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

是指烟草系统内主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或股权投资项目。

建筑物维护加固、设备修理等维护性工程以及各单位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购置不在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局、总公司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制订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编制烟草行业中长期投资规划、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生产力布局、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

(三)审核行业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机关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限额以上投资项目。

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批复、项目全过程审计、总体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其所批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

(五)负责行业土建、工艺、技术经济等专家队伍的建设以及烟草系统投资管理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直属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按时编制、申报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本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项目申请。

(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的调研、论证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审查批准总公司授权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并负责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按照项目的批复要求,定期检查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程变更、安全管理等工作,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四)加强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订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本单位项目申请。

(二)按照项目批复的生产能力、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订项目管理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制订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结算、责任追究、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

(四)组织、指挥、监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设备制造、物资供应等单位协同工作,保障项目在计划投资和工期内,优质、安全完成全部项目内容,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七条项目审批权限。

(一)国家局行政许可事项: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涉及产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购置项目。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除按《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1号)、《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和出售及转让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6号)、《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3号)三个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外,仍需执行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总公司审批项目: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不涉及产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他企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投资项目。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

——投资设立境外控股企业和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经营业务用房项目。

——所有涉及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利用外资项目。

(三)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审批项目:

除国家局、总公司决策权限范围外的项目,由直属单位自主决策。

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下属单位自主决策投资项目的权限。

第三章投资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投资规划编制。

总公司定期制订行业五年期投资规划或分类专项规划,用于指引行业投资方向和重点。

直属单位要根据烟草行业产业政策、投资规划纲要及本单位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编制本单位五年期投资规划并在每一个五年规划期的前一年报总公司备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年度投资计划是指为落实行业投资规划而编制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总公司于每年10月下发文件,明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政策、安排原则、投资重点和具体要求。

各直属单位需于每年11月15日前在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直属单位工程投资、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管理委员会(简称:

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项目按在建项目(含续建、新开工项目)和拟建项目进行计划管理。

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立项批复并已发生投资,本年度需要继续安排投资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指已获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本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

拟建项目是指处于调查、可行性研究或报批等阶段的项目。

第一十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执行。

总公司于每年年初下达各直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

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年度使用资金。

列入投资计划的拟建项目还须执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自主审批项目总投资要控制在下达的拟建项目审批额度范围内。

第一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月报制度。

各直属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月在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月报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一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直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7月15日前提出调整申请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报。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一十三条项目立项申报。

项目单位要在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需求和建设内容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3)。

对于技术复杂、投资额度较大的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书要由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或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报按项目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对于行业内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参股的项目,其项目申报由出资额相对较大的单位负责申报(如出资额相等,由其中的一家申报)。

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的项目,直属单位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估算及投资效益等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股权等资产的,应对其进行资产预评估。

项目单位在同一时期同一地点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相同类别的项目。

待上一个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完成总投资超过70%后方可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一十四条项目前置性审查。

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专业性公司进行前置性审查。

第一十五条项目论证评估。

对于技术复杂、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评估。

工程建设类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应当在项目审批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一十六条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审批单位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或化整为零审批投资项目。

各单位要依据行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控制指标、申报单位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审批。

经营业务用房类项目报行业立项前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批复。

第一十七条项目立项备案。

各单位审批或自主决策的项目要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上一级单位备案。

项目立项备案所需文件、资料包括:

项目备案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民主决策文件,地方政府规划、环保、国土等职能部门审查意见等。

需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统一由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组织上报;需报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各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一十八条项目立项调整变更。

项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设内容或变更建设地点。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由原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立项调整报告,存在项目超投资的还需要跟踪审计单位出具超支审计报告,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项目产能规模发生变化;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发生较大变化;

(三)建设地点变更;

(四)增加建筑面积超立项批复5%或增加投资额超立项批复10%;

(五)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十九条初步设计审批。

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项目审批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要在立项批复投资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

工程建设类重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需委托有相应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设计咨询和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国家局行政许可类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总公司审批;总公司立项审批项目,如项目法人为直属单位下属法人单位且不存在第十八条所列应进行项目立项调整变更情形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直属单位审批。

直属单位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要报总公司备案。

项目初步设计备案所需文件、资料包括:

项目初步设计备案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三方审核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地方政府规划、环保、国土等职能部门审查意见等。

第二十条审批工作时限。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项目审批单位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进行技术审查或专家论证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估。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受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项目备案、项目调整或整体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是否审批的决定。

项目审批单位委托咨询评估或进行专家论证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启动项目招标、规划设计、采购、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签订等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调研、咨询、资产评估等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待项目获得批复后再转入项目费用中。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环境保护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设计招标、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招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施工、设备招标、设备安装、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具体项目流程详见附件4)。

需地方政府行政许可的环节,必须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制。

投资项目要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业主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策划、筹资、规划、设计、实施、投资控制、投产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制。

各单位投资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烟草行业有关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制。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项目定期报告制。

各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要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单位要与项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项目单位法规机构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堵塞漏洞,避免损失。

要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合同金额累计超过项目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单位要停止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批复后要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项目资金支出要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并要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项目按批准建设内容实施并竣工、试运行三个月以上(生产类项目试生产六个月以上),具备正式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要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合格并经工程审计后,按照《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烟计〔2014〕88号)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局行政许可类项目,由总公司负责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总公司立项审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符合项目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以下情况的,委托直属单位进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一)项目法人为直属单位下属法人单位;

(二)无需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超立项批复投资在15%以内;

(三)已获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超初步设计批复投资在5%以内。

第三十条项目后评价管理。

工程建设类重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项目审批单位要按照行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相关规定对竣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

第六章概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直属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监理、过程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核定概算范围以内。

第三十二条直属单位概算管理职责。

直属单位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概算管理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在直属单位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结合标段划分情况,实行分部分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以此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拦标价编制依据。

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及时将合同签订额及资金支付额录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其他参建单位概算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项目申请报告批复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要求。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方评估、招标代理、勘察、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三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超支部分将突破批复概算5%的,必须向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超支审计报告;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说明材料。

如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

第三十六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因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相关单位追偿。

第七章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投资额2亿元以上行业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投资额1亿元以上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后勤保障设施、仓储设施等建设或购置项目;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投资项目;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投资项目立项须提交国家局、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如重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局行政许可事项的,须提交国家局办公会审议。

第八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类重大投资项目要按照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实行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第四十一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或擅自决策造成项目严重违背批复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其他失误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严重超投资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项目单位或其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审批其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用机械购置按《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和出售及转让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6号)执行。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计划等同于烟机购置项目的批复。

第四十四条信息化投资项目按《烟草行业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烟办〔2014〕133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直属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项目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6日印发的《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12〕365号)、2006年4月4日印发的《烟草系统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06〕235号)和《烟草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06〕236号)同时废止。

总公司已印发的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投资规划编写提纲

2.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写提纲及申报表格

3.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投资规划编写提纲

(l)企业概况

①生产经营状况。

②技术及装备状况。

③组织及人员结构。

④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

(2)编制依据和总体思路

(3)市场分析

①国内市场分析及预测。

②国外市场分析及预测。

(4)规划目标及原则

①规划目标(包括生产规模、产品纲领、工艺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②规划原则。

(5)规划实施条件

①内部条件。

②外部条件。

(6)分项规划内容

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牌布局规划。

②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规划。

③卷烟物流配送中心规划(商业公司)。

④烟叶工作站规划(商业公司)。

⑤原辅材料仓储规划。

⑥信息化建设规划。

⑦科技教育设施规划。

⑧经营业务用房及后勤保障设施。

⑨其他。

(7)实施进度时间安排

(8)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人才保障

(9)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10)经济分析

(11)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件2

年度投资计划编写提纲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当年投资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目标和编制思路;

(3)续建项目执行情况、累计完成投资、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4)新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总投资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5)分单位概述拟建项目构成、主要项目内容、建设目标和要求、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

(6)年度投资计划实施的可行性。

附表: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表

附表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建设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别

项目

状态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当前形象进度

资金

来源

项目批文及文号

总投资(万元)

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年度投资计划

备注

投资

(万元)

本年度项目实施内容

填写说明:

一、“建设单位”是指:

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如:

直属单位本级、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卷烟生产厂等。

二、“项目类别”包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技改、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烟叶工作站、科研教育设施、经营业务用房、烟叶仓储设施、后勤保障设施)、信息化、多元化、境外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烟草主业企业间股权投资项目。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细分如下:

(一)生产企业项目类型

整体技改:

指生产型企业总平面布局发生较大变化,对生产工房、工艺设备、公用动力设施、仓储设施、室外工程等多项内容进行调整和建设的原地或易地技术改造项目。

局部技改:

指生产型企业保持现有总体布局基本不变,对工艺设备、信息化系统、动力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室外工程等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建设的局部技术改造项目。

生产设施:

指生产型企业生产工房(含土建装饰、给排水、消防、空调、除尘、排潮、通风、照明等)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

工艺设备:

指生产型企业工艺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改造项目。

工艺设备分为烟草专用机械和非烟草专用机械。

辅助生产设施:

指生产型企业原料、辅料和成品周转库房、垃圾站、污废水处理站等的新建或改造项目。

公用动力设施:

指生产型企业公用动力中心(含动力设备和动力管线)的新建和改造项目。

(二)商业企业项目类型

卷烟物流配送中心:

指商业企业卷烟物流配送中心的联合工房、分拣设备、仓储设备、公用动力设施、信息化系统、生产管理用房、生活辅助用房等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

烟叶工作站:

指商业企业为组织烟叶生产、烟叶收购、物资供应、培训指导、技术服务而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通用项目类型

科研教育设施:

指工商企业的技术中心用房、实验室、试验线以及教育培训等设施建设、改造和购置项目。

经营业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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