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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学习参考资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现行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概要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法律依据及法律地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规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是一部行政规章。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范围

《危大工程管理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或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及实施对其工程活动监督管理的均应遵照《危大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见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次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为“危大工程”(以下本书内容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1.4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制定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文件《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目录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目录。

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1.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1.7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前期保障

2.1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2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3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4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措施资料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5建设单位保证安全经费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1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职责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3.3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管理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其中,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的工程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有关部门规定:

1、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的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5专家论证方案管理规定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有关规定要求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管理要求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目前统一规定: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详见住建部文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4危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

4.1危大工程安全标识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2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管理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职责;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3危大工程方案实施与调整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4.4危大工程实施过程管理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应该做到:

1、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接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5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巡查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6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7危大工程监测管理要求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大工程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4.8危大工程有关验收管理规定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4.9危大工程险情与事故应急处置规定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10危大工程应急抢险后续管理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4.1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5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5.1危大工程专家库建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5.2危大工程监督工作计划与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3危大工程安全隐患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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