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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教育法》讲解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六章《教师法》讲解

•第七章《高等教育法》讲解

第八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教育法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绪论(自学)

•一、法律与教育

•二、宪法与教育的关系

•三、我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P12-16)

•四、国外教育立法发展的一般趋势(P17-20)

•五、若干国家高教法发展的主要特点比较(P20-28)

•六、国外教育法的功能(P28-35)

•七、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的语源、法的本质和特点

(二)法律与教育

(一)法的语源、本质和特点

•1、法的语源

•法的古体字是『灋』。

《说文解字》的解释是: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性知曲直,曲则触,直则不触;

•廌,与不直者去之,从去。

2、法的本质

•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1)托马斯﹒阿奎那(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神学家、法学家):

神的意志的体现

(2)卢梭(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

公意的体现

•(3)黑格尔(德):

人类理性的体现

•(4)奥本海(英):

在政治斗争中取胜的那方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列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如何理解:

•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

•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点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3)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案例“小石城事件”

•1957年,9个黑人学生要求入白人学校,这是完全合法的(因为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是违宪的,各公立学校应该取消种族隔离,实行种族合校)。

在这种形势下,但小石城市所在州的州长却调动国民警卫队,煽动白人种族主义分子阻止9个黑人学生注册入学,面对这种情况,总统发表了一个强硬声明:

•“联邦法律和美国地方法院的命令决不容许任何个人或任何恃强行凶的暴众任意加以轻侮。

本人将使用国家的全部力量,包括一切必要的力量,制止一切违反行动,使联邦法院的命令得以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使种族合校能够进行下去,总统调动了联邦军队和飞机,护送这9名黑人学生进校。

在这次行动中联邦政府共化费40,501,000美元。

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教育法的执行情况。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制定法、判例法)

(2)法律结构不同(法典、单行法判例法)

•(3)法官权限不同(只能适用法律、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法官是裁判)

•此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由许多不同。

(二)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1、人类社会的早期,教育是直接和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推动教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教育与法律没有多少联系。

•2、18世纪中期出现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崭新的教育形态,各国无一例外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

•3、将教育教学规律法律化,扩大教育的规模,提高教育质量。

•4、教育法规定国家机构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职责,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和科学化。

二、宪法与教育的关系

(一)宪法一词的发展及含义(P5)

(二)宪法的特点(P6)

•(三)19世纪末20世纪初许多国家将与教育有关的权利写入宪法

 

三、我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一)新中国宪法的发展

(二)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P12-16)

•(三)我国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

(一)新中国宪法的发展

•1、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1975年宪法

•3、1978年宪法

•4、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

对82宪法的四次修正:

(1)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2)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3)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三)我国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3、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

•4、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5、具有正确的教育法律意识

四、国外教育立法发展的一般趋势(P17-20)

(一)西方国家教育法制的发展(义务教育)

(二)二战后教育法的发展

•(三)教育法制已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五、若干国家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特点比较

(一)高等教育立法的背景:

依靠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法国率先制定高等教育基本法。

(二)高等教育法的结构:

法国制定两种法案(《法国高等教育法》、《德瓦凯高等教育法》)内容明确具体,德国由联邦制定教育总纲法,细致规定由各州立法,美国是联邦就教育财政拨款立法,其他由各州立法。

•(三)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自由p25

•(四)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公法团体法人P26-27

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这一观念并不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枚果实,它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Universitas”最初就是指任何具有共同利益和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团体组织,而学者组织行会的初衷,就是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

大学自治的由来

•  最初是由意大利波洛尼亚城从事法律研究的学生组成的。

这些学生受不到城市民法的保护,因为他们来自欧洲各地,没有公民权。

他们发现组织起来成立行会对于保护他们在城市中的利益是十分有效的。

在行会内他们进而制订规章以管理自己的学习生活和调节内部关系,每个学生都有投票权,从自己的组织中选出院长。

教师由学生行会雇佣,他们的教学工作受到学生的严格管制。

•学生们还对上课迟到或未能完成由学生所制定的教学计划的教师罚以重金。

这种学生行会以“Migratio”(迁移权)为武器,从城市当局那里获得了承认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所谓“Migratio”,是指如果受到城市当局的不正当干涉,全体学生就以离开该市到他处去学习相威胁。

因为在城市中学生颇能刺激贸易和吸收新居民,所以城市的领袖就不得不尊重学生行为的自治权。

大学自治的内容

•  人事自治、财政自治、管理自治。

•  人事自治意味着大学对教师、行政工作人员和学生的身份处理有自主决定的权力;

•  财政自治是指大学可以依照其自由意志支配国家置于其名下的财产;

•  管理自治指的是大学有权制定自己的管理规范以维护大学内部的安全与秩序。

这并不是意味着大学可以拥有“治外法权”,而是在保护学术自由的限度内,大学以其拥有的自治权力来对抗其它权力的不当介入。

六、国外教育法的功能(P28-35)

•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

•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

•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

•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

•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七、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

(一)建国以来教育立法的沿革(P36—39)

(二)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P39-43)

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自学)

•1、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P50—51)

•2、教育法的概念(P52)

•3、教育法的性质如何?

(P55-56)

•4、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P63第二节最后一段)

•5、教育法的法源有哪些?

(P63—P70)

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自学)

•1、教育法的内容有哪些?

(P72第一段最后两行)

•2、基本教育制度的概念和我国有哪些法定教育基本制度?

(P74-75、P75第二段P78-99、P141)

•3、我国教育法律结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P99-103)

•4、我国教育法规中名称的科学化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P100第二段)

•5、教育法的辅助法律规范有哪些?

(P102-103)

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自学)

•6、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P104-105)

•7、设计教育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P105)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怎样?

(P106)

•9、掌握以下概念

(1)学制(P78、P142)

(2)义务教育(P84、P144)(3)教育考试制度(P88、P149)(4)成人教育制度(P87、P146)(5)学业证书(P89、P150)(6)学历证书(P90)(7)学位(P91、P151)(8)教育评估(P97-98、P152)(9)扫除文盲制度(P148)

第四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自学)

•1、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应如何划分?

(P111)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如何?

(P112)

•3、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结构的基本特点?

(P114)

•4、我国制定法律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P115-117)

•5、哪些机关和人员拥有议案提出权?

(P116)

•6、有效遵守教育法必须创造哪些条件?

(P123-126)

•7、怎样理解学校行为的价值前提?

(P126-128)

•8、教育法的监督体制?

(P128-132)

第五章《教育法》讲解

(一)

•1、国家怎样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P135-136P135第三段、第四段)

•2、为什么我国教育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P138-139)

•3、何谓教育方针?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P139第二段第六行、倒数第六行)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P140第二段第三行、第三段第三行、第四段第三行)

•5、我国有哪些基本教育制度?

(P141-153)

第五章《教育法》讲解

(二)

•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P154最后一段第三行-P155)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P156-159)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P159)

•9、教师的法定义务(P163-165)

•10、学生的法定权利(P166-168)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

1996年9月,刘燕文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

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

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

根据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

刘曾多次向系、校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

2001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其诉讼,判决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原告博士毕业证书;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

•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

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广州一女研究生抄论文被开除学籍状告学校

• 2004年9月,当时只有23岁的沈阳女孩儿甘某考入暨南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她一直学习刻苦,各方面表现良好,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学校教学大纲所要求的课程,已修读学校规定的绝大部分学分,且成绩优良。

由于课程紧张以及父亲生病等多种原因,实在无法正常完成所修读的《现代汉语语法专题》课程所要求的论文,于是便偷了懒,于2005年10月中旬向任课老师提交了一篇从网上下载的论文,这是别人已经发表过的,她稍作修改就作为自己的课程论文上交了。

•任课老师彭某发现后确定为抄袭,并对甘某予以严肃批评,给予其一次重写的机会,不料,甘某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又与其他学者发表过的文章雷同,提交的论文仍是抄袭而来的。

•经暨大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决定:

对甘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

2006年3月8日,校方给予甘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甘某不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认为校方对甘某作出处分的程序影响甘某的陈述、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责令学校对甘某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由于甘某身体原因,一直在家不能返校。

学校于2006年6月1日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某的母亲赵某,并于当天就甘某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经过一系列的程序,2006年6月19日,学校再次对甘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6月21日,校方将处分决定送达给甘某的母亲,并通过特快专递EMS将处分决定寄送给甘某。

•甘某并没有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为了保住自己学习的机会,2007年6月11日,甘某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将暨南大学告上法庭。

•甘某认为,学校仅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剥夺她的受教育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学校对她的处分太重了。

她事后已经多次道歉并且表达了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自己仅是一时糊涂才做出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情,学校不应一叶障目,这不仅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违背,也违反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我国教育理念中对犯了错误的人一贯倡导的“以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

•暨南大学辩称:

彭老师从教育学生的角度出发,主动提出给予原告一个重写的机会,并希望甘某能够严肃对待这件事情,不久之后,甘某交来的论文又再次抄袭。

甘某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学校科研管理的一系列规定,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学术道德。

•其次,甘某辩称其在学校期间表现优秀,这并不构成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必然理由,一个人过去再优秀,只要他现在作出了违反纪律和法律的事情,都应当受到处罚。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甘某开除学籍处分,于法有据。

而且,学校在给予甘某处罚问题上是认真而谨慎的。

是经过了专门讨论,最终才作出了决定。

•天河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教育法》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法院认为,甘某的态度,不是一个硕士研究生应有的学习态度。

甘某多次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行为,已构成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从甘某一而再地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的情况看,她的主观上并无改正的意思,其抄袭行为情节非常严重。

学校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作出决定给予甘某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是学校依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治学的具体体现,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了甘某的起诉。

第五章《教育法》讲解(三)

•11、依法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P169-170)

•12、学生的法定义务(P170-171)

•13、社会与教育的关系(P172-175)

•14、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P175-177)

第六章《教师法》讲解

•1、教师的地位和作用(P192)

•2、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P193-196)具

•7、教师依法享有的待遇(P201-203、P369)具

•3、社会为教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的保障(P196)

•4、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符合的条件(P197)

•5、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P198-199)

•6、教师聘任制度(P200-201)

•8、掌握以下概念:

教师(P191)教师资格制度(P197)教师职务(P199)教师聘任制度(P200-201)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科学研究权

•(3)公正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教育教学培训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依法享有的待遇

(1)工资待遇(水平晋级津贴补贴)

•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26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2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2)住房待遇(建设分配销售租赁优先优惠)

•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3)医保待遇(和公务员等定期身体检查安排修养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方便)

•第29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4)养老保险待遇

•第30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高等教育法讲解》(上)

•1、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P212-214)

•2、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影响(P215-217)

•3、高等教育法调整对象(P218-222)

•4、高校与其所处内外环境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属性(P218-224)

•5、分化政府角色的涵义(P224-234)

•6、《高等教育法》在我国的地位(P245)

第七章《高等教育法讲解》(下)

•7、《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P245)

•8、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P246)

•9、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P248-250)

•10、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的体制(P252)

•11、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学制、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自学考试制度)(P252-258)

•12、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P236-238)

公立高校的性质

•其所谓公法人是指"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其不同于依照公司法、企业法等设立的私法人。

而公务法人是指“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组织体”。

大陆法系国家将公立高等学校、图书馆、公园、公立医院等均划为公务法人,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也符合上述公务法人的定义

•国家教育部组织教育法学专家编写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中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应属公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相同。

但由于行使的公权为教育权,又与国家机关不同。

因此,它应属公法人性质的特别法人”。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虽然也从事公益事业,得到政府的承认和帮助,但原则上受民法和教育法律的支配,不属于公法人。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

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

如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捐赠,签订合同,起诉和应诉等。

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

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

其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责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规定。

而且它还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权,如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可以签订行政合同,工作人员可以属于公职人员等。

•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

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负担实施公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等公法人,并且较少行政机关的官僚风气和繁琐程序,体现出相当的自主、自治特色。

•第四,它是公益法人。

高校是以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法人,无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高校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对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只是我国民法对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法律定位,并未涉及公立高等学校从事非民事活动的情况,而教学、研究等非民事活动却恰恰是公立高等学校日常从事的主要活动,是公立高等学校不同于其他公民、法人的独特性所在。

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具体说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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