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深基坑支护专业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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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深基坑支护专业施工合同模板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甲方)

总承包人:

(乙方)

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

(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基坑支护工程标段。

即《XXX项目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段)。

工程地点:

XX市XX区

工程规模及特征:

基坑深度m,二级放坡,二级平台设三轴水泥搅拌桩止水帷幕,护面采用土钉墙加钢筋网。

作业面长度约m。

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XXX地质工程勘察院于年月设计的《XXX项目基坑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支护工程(不含降水、护栏)。

如有变动三方另行协商。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年月日。

3、工期节点:

(1)年月日完成本标段一级放坡土钉墙及锚杆施工(含护面);

(2)年月日完成本标段止水帷幕施工;

(3)年月日完成本标段所有施工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各分部节点均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合同单价及合同暂定价

合同单价按甲方批价包干执行。

合同暂定价为:

暂定人民币万元整。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丙方承诺

丙方向甲方及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总承包义务。

九、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及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同时为乙方提供支付担保,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

十、其它

以往合同协议及往来文件等与本合同相矛盾或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丙方:

(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乙丙三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甲方:

即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乙方:

即总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丙方:

即专业分项工程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专业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工程师:

指甲方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甲乙丙三方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甲方及乙方各自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7项目经理:

指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

1.10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丙方装备。

1.11工程:

指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1.13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器、仪器、装置。

1.14丙方装备:

指属丙方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5乙方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甲方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8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9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0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甲乙丙三方议定的,丙方及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23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本协议中指工程验收后丙方取得的备案证明)。

1.24开工日期:

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在本合同中是指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认的开工日期

1.25竣工日期:

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实际竣工日期:

指丙方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

1.27工期;指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图纸:

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丙方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满足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1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3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通知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3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约定规程进行的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日和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包含补充协议书);

(2)本合同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纪要;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7)设备材料表、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基坑支护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合同文件的组成还包括以下内容:

甲方、乙方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书面通知及答复。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按照4.1条约定的先后顺序由工程师做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甲乙丙三方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及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及乙方认可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

乙方及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需要人承担。

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其他方。

5.2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及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丙方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甲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丙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5.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丙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6甲方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丙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丙方应予执行。

6.通知

6.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工程师发给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丙方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丙方应无条件签收。

6.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丙方发给甲方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甲方或工程师应无条件签收。

三、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工作

7.甲方

7.1甲方应当任命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甲方如需更换甲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工程师、乙方和丙方。

7.2甲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同时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支付担保。

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丙方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

7.3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及丙方,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甲方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完成上述工作,需要丙方给予配合或者提供条件时,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7.5甲方未完成7.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及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及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工作

8.1乙方应当任命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工程师、甲方和丙方,并须征得甲方同意。

8.2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对应正常施工所造成的场地损坏进行及时的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为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在施工场地内的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为丙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相关工序的配合、协调,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4)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5)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丙方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及运输条件;

(6)按合同规定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7)参加分包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8)参与甲方、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乙方可以将8.2款部分工作委托丙方办理,各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乙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甲方、丙方造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给甲方、丙方有关损失。

9.丙方

9.1丙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丙方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的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务。

9.2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本区域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设施;

(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本区域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或乙方之前,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及乙方要求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需求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本区域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甲乙丙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9.3丙方未能履行9.2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赔偿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0.工程师

10.1甲方及乙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丙方。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对丙方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

甲方或乙方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丙方。

10.2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利。

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丙方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0.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

应先取得甲方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丙方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丙方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免除;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审核(签发)支付工程款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甲方批准的其它权利;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它需经甲方批准的权利。

10.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甲方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0.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10.5工程师可将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甲方、乙方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

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3天通知甲乙丙三方,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对方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

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10.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所需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乙方及丙方应予执行。

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应在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

丙方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丙方。

10.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及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为工程师的失误,给乙方及丙方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方应赔偿损失方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8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做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1.项目经理

11.1丙方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人选由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丙方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1.2丙方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甲方、乙方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11.3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1.4项目经理按甲方、乙方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

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12.转让

12.1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3.分包

13.1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2丙方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丙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可以与甲方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丙方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

取得甲方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丙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丙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3.3丙方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己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13.4如果丙方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丙方必须根据13.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3.5丙方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6分包工程价款由丙方与分包人结算。

甲方及乙方未经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4.指定分包

14.1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甲方指定必须进行分包,称为指定分包。

甲方要求指定分包,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丙方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2丙方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丙方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5.3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法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5.4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5.5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丙方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丙方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

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丙方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

15.6丙方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丙方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丙方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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