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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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我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我市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科学研究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社科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和管理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重庆的实践为主攻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强化重庆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优势学科建设。

充分发挥全市社科理论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按照“服务中心工作、遵循科研规律、强化科研管理、创新管理措施、争创社科精品”的思路,坚持以我市社科专家学者为依靠,以社科单位为依托,以出精品、出人才、出经验为目标,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以提高我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结项率、优秀率和成果转化率为重点。

第四条 加强选题、申请、评审、立项、开题、中期管理、结项、成果应用等八个环节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组织、人才、监督、经费等保障措施,实施分类管理、目标管理、量化管理、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建立健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管理、各社科单位管理和项目负责人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市社科规划办在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负责与市社科学术委员和市社科专家的联络工作;管理和使用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同相关部门一道加强人文社科基地和人文社科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办好《重庆社会科学规划》刊物和《重庆社科规划要报》等工作;完成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社科单位、各区县社科联和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主要职责是:

组织所在单位科研人员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三)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

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协议、阶段性成果、调研资料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国社会科学的学科分类和我市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设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党建)、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与新闻学(图书情报)、教育学、文学(语言学)、艺术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其他学科按相近原则归并到前述相关学科。

第三章 规划指南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指南,主要以发布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

《项目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是项目申请和研究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 《项目指南》的选题重点、程序和渠道。

(一)选题重点:

重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着重围绕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侧重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的深入研究。

(二)选题程序:

通过各层次各方面征集选题,知名专家评议选题并形成选题建议,报市社科联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向全市公布《项目指南》。

(三)选题渠道:

通过重庆市社科联网站、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及市内重要媒体等向社会征求选题;通过各社科单位、各高校(区县)社科联、市社科联联系的社科社团等征集选题;通过向市级主要部门征集选题;通过重庆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征集选题;向市领导征集选题。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委托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联合发布项目等类别。

(一)委托项目、专项项目和重大项目。

是由市领导点题,市委宣传部管理,市社科规划办协助的项目。

其申请和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每年集中组织申请一次,最终成果形式为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调研、咨询、论证等,下同)和系列论文(同申报项目主题相同的三篇以上论文,下同)三类。

结项时限:

专著类一般为2-3年;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一般为1-2年,时效性强的研究报告1年内应完成研究任务,其他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具体约定完成时间。

(三)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联合发布项目。

追加项目:

主要是指“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所确定的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给予追加立项,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追加项目实施办法》。

后期资助项目:

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其中已完成80%的研究,按照评审程序,经专家组评审认为达到规划项目的水平,给予相应的后期资助,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联合发布项目:

是指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科研机构提供额度较大的科研经费,侧重在重庆市的应用研究,按照评审程序经专家评审认可的项目,或以特别委托等形式立项的项目,该项目从严控制,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联合发布项目实施办法》。

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联合发布项目均为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在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规定时间内受理。

项目申请要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重点研究选题、重要研究方向按《项目指南》原题申请;一般项目鼓励原题申请和紧扣《项目指南》题目申请;符合《项目指南》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的自选项目也可少量申请;基础研究项目的申请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发展趋势,强调学术创新。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采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的方法。

各社科单位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各区县申请人通过所在地区社科联统一申请;各社科社团通过相关社团申请;其他申请人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独立主持项目的能力;

(二)申请人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级职称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三)申请重点项目及以上者,须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社科研究项目;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四)申请人只能是一人,应是实际承担项目的研究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者;

(五)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能参加其他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

(六)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者,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从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下载《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后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二)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和《项目申请书》内容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三)报送材料。

各相关单位将申请材料审核签章汇总后,按照要求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五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

(一)在“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学科评审专家。

专家遴选入库办法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评奖办《关于遴选社会科学专家入库的实施办法》。

(二)每个社科单位在同一学科组中只选择一名专家。

(三)凡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专家均不得作为当年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专家。

(四)优先选择二级正高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重庆市社科专家库的同行知名专家。

(五)侧重选择经验丰富、大局观念强的专家。

(六)遴选专家来源要兼顾其代表性和全面性。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实行“一申两核两评双匿名两审一决定”的模式。

即:

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初次核查→市社科规划办复核→从专家库中选择社科评审专家→项目评审专家双向匿名初评申请活页→市社科规划办汇总、市社科联初审→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复评→市社科规划办再汇总、市社科联复审→报市委宣传部研究决定。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申请。

(二)单位核查。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社科社团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次核查。

(三)市社科规划办复核。

市社科规划办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复核。

(四)专家初评。

市社科规划办将复核合格的《项目设计论证活页》提交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专家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入选建议,并根据项目类型、研究难易、前期成果、工作量大小等提出分等级经费资助建议。

(五)汇总、初审。

市社科规划办对专家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根据“专家票数过半入围”的原则,初步确定候选项目名单,提交市社科联初审。

(六)专家复评。

市社科规划办将市社科联初审确定的候选项目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复评。

复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全面评审,评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并建议资助经费的等级。

(七)汇总、复审。

经市社科规划办统计汇总后,由市社科联对项目的建议名单、项目类别、资助经费进行初定,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科比例、类别比例进行复审。

(八)上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立项数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度项目总数控制在150项。

其中重点项目10-20项、一般项目70-80项、青年项目30-50项。

可一次性确定150项,亦可分批评审。

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联合发布项目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立项程序

(一)通知立项。

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规划办通过网站等形式发布信息,同时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二)签订协议。

项目负责人阅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认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与市社科规划办签定《立项协议书》。

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正式确立。

(三)拨付经费。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关规定,向立项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拨付经费,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开题管理

开题是为了帮助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一步明确研究目的、阐述研究内容、完善研究思路、确定研究方法、规定研究进度、提高研究质量。

委托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项目的开题由市委宣传部确定,市社科规划办协助;重点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开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的开题视情况而定。

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开题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中期检查

每个项目中期检查1-2次,重点项目要向市社科规划办书面汇报或专题汇报,其他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单位检查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中期检查时,市社科规划办下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期检查表》。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

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需要报批的事项和操作程序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撤销制度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委托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项目等的管理,按照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开题、检查和结项;并将《项目申请书》、《结项申请书》和项目成果一套(含电子文档)交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按等级分别确定的原则。

针对项目类别、成果形式、研究难易、前期成果和工作量大小的差异,市社科规划办分等级确定研究经费。

重点项目3-8万;一般项目1.5-2.5万;青年项目1-1.5万。

每类项目按照成果形式和研究难易等确定研究经费。

今后根据经费增长的情况,按比例以此类推。

(一)项目评审专家在对申报活页初评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的难易程度由专家分等级建议资助经费。

(二)市社科规划办汇总、市社科联初审后,通过评审专家再次对《项目申请书》评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及建议资助经费的等级。

(三)市社科规划办汇总后,再请有影响的资深专家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提出资助经费的等级。

(四)经市社科联研究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基本财务制度。

(一)经费拨付后,项目管理单位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符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财务结算为结项的必要条件。

(二)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项目资助经费分二次拨付,第一次于市社科规划办收到签署的《立项协议书》,且专项经费到账后一个月内,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

预留经费(扣出成果鉴定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三)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等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劳务费(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出版印刷费、咨询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成果鉴定费、管理费(按项目资助经费的5%提取,但委托项目、专项项目和重大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15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等每项最多不超过10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四)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

  (五)具体规定,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费用

(一)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专家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按标准从项目预留经费中支付:

重点项目聘请5名专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聘请3名专家,目前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按每名专家500元提取鉴定费,专著类根据字数按每名专家500-800元提取鉴定费。

免于鉴定的项目不提取鉴定费。

(二)市社科规划办将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组织结项成果的复评工作。

复评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支付。

第八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才能验收结项。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鉴定无效。

最终成果为专著的,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鉴定时使用专著打印稿,待验收结项后,出版的专著要及时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七条 结项基本条件

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点项目结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类:

完成15万字符以上的书稿。

2.系列论文类:

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重要期刊以上的论文2篇。

3.研究报告类:

研究报告应在3万字以上(调研类研究报告须提供调研过程和数据来源的详细材料,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有证明材料,下同):

①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关注;

②成果被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并写入文件;

③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2篇,其中发表在重要期刊以上的论文1篇。

(二)一般项目结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类:

完成15万字符以上的书稿。

2.系列论文类:

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重要期刊以上的论文1篇。

3.研究报告类:

研究报告应在2.5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关注;

②成果被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并写入文件;

③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2篇,或发表在重要期刊以上的论文1篇。

(三)青年项目结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类:

完成15万字符以上的书稿。

2.系列论文类:

发表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2篇或发表在重要期刊以上的论文1篇。

3.研究报告类:

研究报告应在2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关注;

②成果被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并写入文件;

③发表论文2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1篇。

(四)上述“专著”中,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要围绕项目申请书的主题,项目负责人应有1篇是第一作者并发表在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其余论文可为项目组主研成员;在成果的基金标识中,“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应排名第一;“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评奖办《关于重庆市社会科学权威期刊、重要期刊和核心期刊认定的意见》(渝社联〔2010〕72号)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免于鉴定条件

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免于鉴定是指免于专家通讯鉴定,成果仍要参加复评鉴定。

(一)重点项目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在权威期刊的论文2篇。

2.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运用。

3.项目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志性成果是指代表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先进性水平,在理论创新、社会应用等方面有明显突破,并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认定的成果。

下同)。

4.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市社科规划办认为无需鉴定的其他情况。

(二)一般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在权威期刊的论文1篇和重要期刊的论文1篇。

2.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运用。

3.项目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

4.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市社科规划办认为无需鉴定的其他情况。

(三)青年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在权威期刊的论文1篇。

2.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运用的。

3.项目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的。

4.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5.市社科规划办认为无需鉴定的其他情况。

(四)最终成果为专著类的(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要提交规定字数的书稿,且书稿内容所发表的论文要符合上述相应条件;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类的(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要提交规定字数的研究报告(调研类研究报告须提供调研过程和数据来源的详细材料),且研究报告内容所发表的论文要符合上述相应条件。

(五)项目成果在国外期刊上发表或入选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其学术价值由市社科规划办请相关学术机构和知名专家认定。

第二十九条 结项程序

(一)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项申请书》)。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对结项材料进行印制装订。

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

对于研究成果严重偏离《项目申请书》中的设计要求,或者没有达到结项基本条件的,或者提交的结项材料不符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的,或者存在其他明显问题的,不得上报。

(四)市社科规划办对上报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和科研相似度鉴定。

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送审;科研相似度超过20%的,返回重新修改,并做不良记录。

科研相似度鉴定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相似度鉴定办法》。

(五)审核合格的申请结项材料,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学科分类送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评审结果返回后,市社科规划办再另请专家复评,确保成果评审的公平和质量。

(六)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两次评审情况确定成果等级。

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成果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为通过,“不合格”为未通过。

(七)通过鉴定者,市社科规划办进行验收结项,颁发结项证书。

结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

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申请鉴定。

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再次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复评鉴定通过后,市社科规划办予以结项,颁发结项证书。

第九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凡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成果根据不同类型、主题和内容,由市社科联和市社科规划办召开成果汇报会、成果应用推荐会、新闻宣传发布会等,促进成果转化。

项目组提供材料并参加上述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择优选择结项的项目,在《重庆社会科学规划》上发表,出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提要汇编》。

研究过程中或结项时提供的决策咨询建议,应注明“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并通过《重庆社科规划要报》或其他方式上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成果宣传推广机制。

专家鉴定为优秀等级或其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市社科规划办要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及部门。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成果宣传推广。

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研究、出版和运用。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健全组织保障、专家保障、经费保障和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组织保障。

健全市社科规划办-各社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一个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组织网络。

(二)建立健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专家保障。

建立健全重庆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和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对专家实行信誉记录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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