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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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效劳业务操作指引

(一)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四章?

参加劳动仲裁

第五章?

参加劳动诉讼

第六章?

参加劳动调解

第七章?

担当劳动法律参谋

第八章?

劳动刑事案件辩护

第九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1条?

【宗旨】

为了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效劳,标准律师执业行为了,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责任,提升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水平和效率,维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

【非强制性】

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3条?

【劳动法律效劳范围】

3.1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效劳包含咨询效劳、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效劳、劳动刑事案件的辩护效劳,以及担当劳动法律事务参谋等非诉效劳.

3.2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含以下类型:

3.2.1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2.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3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3.2.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效劳期、竟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2.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3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届丁劳动争议范畴.

3.4对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届、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届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4条?

【引导和解】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

第5条?

【执业原那么】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防止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筹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了,努力维保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6条?

【标准执业】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根据执业标准提供效劳,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要求,并注意增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7条?

【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格外性】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必须充分认识到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格外性,应当格外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改变和特定劳动政策的规定,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劳动法律政策的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合并简称“用人单位〞,下同)以及劳动者的不同要求,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8条【客观分析】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客观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风险,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对当事人进行提示,不得做出不实承诺.

第9条?

【利益冲突】

9.1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或者委托之前,应当查明争议各方当事关的主体状况,根据关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那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丁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9.2律师应注意,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法律事务中同时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担当代理人,不得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接受本所单位客户的员工的委托.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10条【接待咨询的一般要求】

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应当进行登记,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收费标准.

第11条【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

11.1律师接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11.2群体性劳动案件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丁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仲裁、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仲裁、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11.3敏感性劳动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平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案件.包含:

11.3.1涉及国家平安的案件;

11.3.2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

11.3.3涉及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

11.3.4因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置、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拖欠工程款等而引发的易丁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纠纷的案件;

11.3.5领导机关执办的重大案件.

11.4律师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了的当事人应提示过激行为了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做好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取得协助.如代理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丁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建议>的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12条【了解案情】

12.1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注意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下歹0情况:

12.1.1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丁用人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规模、员工人数、所届行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交情况);

12.1.2劳动者的根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丁自然人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限缴交情况);

12.1.3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请求事项;

12.1.4劳动争议发生的背景、起因、经过及目前的状况;

12.1.5劳动争议已经过的程序(包含但不限丁行政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及诉讼程序);

12.1.6与劳动争议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情况;

12.1.7其它与当事人请求事项有关的情况.

12.2当事人所咨询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过行政处理、调解程序或仲裁诉讼程序的,律师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文书,以便详细了解争议事项有关内容.

第13条?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13.1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格外行政区、澳门格外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了劳动关系.

13.2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了劳动关系.

第14条【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律师应当严格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差异.对丁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15条?

【区分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用工伤亡赔偿的,律师应当对合法用工与否作出分析确定,注意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的差异.

第16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有效.但前述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17条?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不能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了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第二节?

为了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第18条【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

律师为了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第19条【注意仲裁时效和起诉期限】

律师为了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审查劳动者的仲裁或起诉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对丁超过时效的案件,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并建议通过劳动监察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20条【权利救济途径】

对丁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了,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或寻求工会的帮助.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21条【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21.1律师应当注意区分争议事项是否届丁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21.2以下纠纷不届丁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1.2.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建议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21.2.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租赁或者转让争议,建议其向

主管部门反映;

21.2.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的争议,建议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申请;

21.2.4涉及工伤认定的,建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届、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了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指出申请;对丁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建议劳动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1.2.5劳动者与劳动水平鉴定委员会关丁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提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1.2.6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效劳人员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1.2.7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1.2.9其他不届丁劳动争议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向有权机构寻求救济.

21.3律师应当注意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方式:

21.3.1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1.3.2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1.3.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了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了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届丁劳动争议;21.3.4社会保限缴费问题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地区存在处理差异:

有的地方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作为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有的地方那么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但是对缴费数额不足的不予受理.对丁不予受理的争议,建议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处理.

第22条?

【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22.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

济补偿,劳动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指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了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2.2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届丁“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22.2.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了新用人单位;

22.2.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22.2.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22.2.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22.2.5其他合理情形.

第23条?

【经营期限终止的经济补偿】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24条?

【竟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竟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竟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白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述月平均工资的白分之三十低丁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25条?

【竟业限制约定的实际履行】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竟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

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竟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履行了竟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26条?

【竟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26.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竟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竟业限制约定.

26.2在竟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竟业限制协议,但是在解除竟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竟业限制经济补偿.

第27条?

【竟业限制约定的继续履行】

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根据约定继续履行竟业限制义务.

第28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后果】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29条?

【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格外保护】

29.1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29.2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请求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赔偿的,是否还有权请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目前尚有较大争议.

第30条?

【劳动者权益的多重保护】

律师应当注意格外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多重保护.患职业病或者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用人单位指出赔偿请求.

第三节?

为了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第31条【全面了解用工的合法性】

31.1律师为了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了,向用人单位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1.2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了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以防止仲裁、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当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纠正违法行为了,依法用工.

第32条【提供建议和建议】

律师为了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时,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劳动争议或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整体性、连锁性反响,向用人单位指出合法、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咨询建议及解决方案.

第33条【劳动案件格外事项的提示】

33.1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的先裁后审、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一审终审等格外规定.

33.2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意义.

33.3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区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有更详细或变通的规定.

第三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34条?

【接受委托的审查事项】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34.1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

格外注意:

34.1.2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

34.2审查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包含:

34.2.1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34.2.2自行申请或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与劳动争议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4.2.3丧失或者局部丧失民事行为了水平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

34.2.4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为了其指定代理人;

34.2.5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届或者代理人;

34.2.6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34.2.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34.2.8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

34.2.9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其活算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34.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届丁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34.4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需注意的是:

34.4.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审查时效时需要注

意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了水平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了水平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4.4.2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4.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或者诉讼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根本证据.

34.6确定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34.7委托人为了劳动者时,应了解其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中是否需要为了其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是否需要申请劳动水平鉴定等,如需要,应当告知委托人.

34.8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应审查确定是否持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律师应

当注意,有的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了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当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但以下情形除外:

34.8.1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34.8.2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35条?

【办理委托手续】

35.1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的,委托人为了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应告知相关风险.

35.2届丁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应仅由劳动者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

第36条?

【告知委托人事项】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如下内容,包含但不限丁:

36.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36.2当事人先前提起过劳动仲裁申请,但在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

36.3举证责任的安排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6.4对丁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接受裁决结果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6.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假设需要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举措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出申请.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举措时,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举措的,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举措;

36.6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格外是对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要求其签收风险告知书;

36.7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6.8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37条【注意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区差异】

律师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应结合各地区立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等分析是否届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并向当事人提示因各地区政策的差异,存在案件不被受理以及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

第38条?

【档案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因档案全部灭失、局部灭失或档案迟延转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应当向其提示,该种请求可能不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但仍应建议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9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格外收费规定】

39.1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守律师效劳收费的有关规定.

39.2律师代理劳动者承办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39.2.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

39.2.2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39.2.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39.2.4群体性案件;

39.2.5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39.3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承办群体性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39.4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丁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四章?

参加劳动仲裁

第一节?

立案

第40条?

【熟悉办案规那么】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熟悉当地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规

定、办案规那么、庭审程序等劳动争议仲裁规那么.

第41条?

【促成和解】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指出仲裁申请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对方指出和解的意向和方案,积极参加并促成和解.

第42条?

【有争议的纠纷应先申请仲裁】

对丁是否届丁劳动争议、是否需要经过先裁后审程序,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或不确定性时,

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假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3条?

【起草仲裁申请书】

43.1律师接受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提起仲裁申请的,应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协助委托人起草仲裁申请书,并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出仲裁申请.

43.2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了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44条?

【以死亡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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