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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

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旅游汽车网络调度

第一条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按照“自由选择,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的原则,管理服务公司接纳旅游车辆挂靠,对旅游车辆统一调派、统一运费结算和受理服务质量投诉。

通过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行“网上租车”,旅行社“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办理租车业务,确保公开、公平调派,杜绝暗箱操作。

第二条所有车辆由管理公司免费安装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设施,实行IC卡或《派车单》派车管理制度,车辆出团须经管理管理公司调派。

第三条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结合”的方式执行,将全省旅游汽车按车身长度5米至12米共划分为12个系列,按不同系列的运费分类进行定价、结算和分配;

序号

车身长度(米)

现申请价格(元)

1

5米系列(≦5)

小型中级

小型高一级

700

900

2

6米系列(>5,≦6)

小型中级

小型高一级

700

900

3

6.5米系列(>6,≦6.5)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850

1000

4

7米系列(>6.5,≦7)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000

1200

5

7.5米系列(>7,≦7.5)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200

1300

6

8米系列(>7.5,≦8)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300

1500

7

8.5米系列(>8,≦8.5)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400

1600

8

9米系列(>8.5,≦9)

中型中级

中型高一级

1500

1700

9

9.5米系列(>9,≦9.5)

大型中级

大型高一级

1600

1800

10

10米系列(>9.5,<10.5)

大型中级

大型高一级

1800

2000

11

11米系列(≧10.5,<11.5)

大型中级

大型高一级

2000

2300

12

12米系列(≧11.5)

大型中级

大型高一级

2300

2650

第四条规范旅游车调派管理。

充分考虑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车经营者的各方权益,满足旅行社在租用旅游汽车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承租人(个人名义的租车业务到管理公司办理)在网上按以下五种选择方式办理租车业务:

1、筛选调派:

根据承租人提供车型(座位)、型号、颜色、开业登记日期、驾驶员信息、被投诉信息等要求查询,满足筛选条件的车辆按照排序锁定车号;

2、自由选择调派:

承租人直接按照车号锁定调派。

3、优先使用调派:

在该车未被调派的同等条件下,旅行社可以优先使用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

(1)旅行社与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必须向管理公司提交双方签订的优先用车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管理公司无关,才能授权旅行社网上优先使用所属的车辆;

(2)旅行社优先调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在所属车辆结束团队任务后,未报班前,由旅行社自行在网上预先锁定车号(限锁定旅行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调派该车执行出团任务(出团时间与上次结束时间间隔不能大于24小时,超出24小时,视为缺勤);

(3)优先使用旅行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在出团前,必须按《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执行;

(4)旅行社调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未执行安全例检的,视为未报班车辆。

因未报班擅自执行出团任务的,视为私自承揽业务,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当团次运费不给予结算并纳入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

(5)旅行社调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时,因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出团,管理公司应旅行社或旅行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书面要求派车接驳,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承担;

(6)管理公司不受理旅行社与所属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的投诉事件,由双方自行解决。

4、按序号调派:

承租人直接按车型(车辆长度、座位、年限、类型等级等)相关信息查询,满足条件的车辆按照排序锁定车号;

5、预订需求业务:

距用车时间前72小时,承租人可在网上办理租车预订需求业务;

(1)预订租车业务在距用车24小时内,由系统自动匹配车号。

(2)承租人网上预订租车业务时,预订量按当天结束团队任务的回车量确定(预订量不含被接驳车、接驳车、应急待命接驳车、已申请停运的车辆)。

(3)预订接团地点定为海口、三亚两地,其他地区接团的暂不受理。

系统锁定车号时,网络以短信息形式及由承租人电话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

第五条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的淡、旺季对租车价格及时调整,淡季(5月至9月)租车价格可下浮20%以内,旺季(10月至次年4月)租车价格可上浮12%以内(以上淡、旺季价格浮动不含黄金周)。

第六条旺季整体运力无法满足旅游用车需求时,可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抽调相关增援运力补充。

第七条旅游车辆按安全例检合格后的报班先后顺序作为下一轮调派待班(见《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

第八条旅游车辆调派管理系统不受理距用车时间6小时内和当日19:

00后调派次日9:

00前异地接团的租车业务。

第九条每天19:

00(含19:

00)启动城市匹配调派;若调派到当天回团的车辆,系统则启动城市匹配调派。

城市匹配定义:

调派接团出发点与车辆待命地点一致的。

第十条异地接送团队运输任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实行空驶费签到制。

1、管理公司业务员首次受理异地空驶费签到,应登陆管理公司管理系统,进入《异地空驶费签到》界面,凭单团次《派车单》上的合同编号查询,该车是属异地接送团队业务的,并核实车辆是否到场,营运证与车辆是否相符,驾驶员与从业资格证是否同一人。

当满足条件时,业务员按《异地空驶费签到》的要求完成第一次签到信息的录入工作后,并打印《异地空驶费签到单》,并由双方签名确认;

2、业务员受理第二、三次异地空驶费签到,凭《异地空驶费签到单》核对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是否与首次签到的资料是否相符,当资料相符时,将第二、三次签到信息录入系统,并双方在《异地空驶费签到单》签名确认。

如签到有其中一次不相符的,业务员不得办理。

3、管理公司管理系统默认异地空驶费签满三次后,系统自动生成0.5天空驶费补贴。

第十一条因承租人取消用车,所调派的车辆可直接回到原排班位置。

第十二条调派同一城市临时接团的租车业务,操作时间与旅游车接团时间必须相距2个小时以上。

调派车辆后承租人应立即通知经营者(驾驶员)出车。

第十三条、承租人申请变更接团、送团时间(原派车单结束时间),操作时间与旅游车变更后的接团、送团时间(原派车单结束时间)必须相距2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管理公司按以下事项,受理承租人申请变更用车天数:

1、启动预订租车业务后,管理公司不再受理延长用车天数;

2、团队结束后或该车已被调派的,管理公司不能受理承租人延长用车天数;

3、承租人必须在团队用车结束前24小时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用车天数;

4、进入用车时间,管理公司不再受理承租人该业务的减少用车天数;

5、延长2天(含2天)以内用车天数的,承租人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

延长超2天用车的(行程总天数6天以上),凭经办人持《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地接社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组团社证明和经办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公司办理确认手续。

三亚地区的承租人到三亚分公司办理;

介绍信、证明内容:

联系电话、更改后离琼具体时间、航班号(车、船次号)、航班起讫地、航空管理公司名称、航空管理公司联系方式、部分游客姓名及身份证号。

第十五条接、送机(车、船)不纳入24小时网上调派锁定车辆(接团直下的除外);一天只接、送机(车、船)无行程的租车业务,按单趟接、送机(车、船)业务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单趟接、送机(车、船)团队业务只限同一城市的机场与酒店、酒店之间、酒店与餐馆之间接送,送机(车、船)途中的用餐、购买土特产、水果等业务。

第十七条党、政、军机关及个人名义租车,由管理公司运调部凭相关证明办理调派。

承租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租车合同》内容、联系电话、写明用车行程及沿途必经的景点或各市县名称。

第十八条车辆系列(座位)每月调整一次(车辆等级不给予变动),并在每月1日零时执行;

1、各旅游车辆经营者向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申请,由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在当月28日下午16点前把调整系列的相关资料报送到管理公司网络技术部,过期不予受理和补办;

2、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所报的书面表格应与管理公司管理系统规定的电子表格格式一致,避免造成工作的繁琐和错误;

3、跨系列调整,各系列只限跨一个系列下调;

4、涉及跨系列调整,无论降或恢复,待班位置顺序按报班的先后顺序,当报班时间一样时,其待班位置在所降或恢复系列相同报班时间的车辆后面;

5、承租人距用车时间前72小时预订车辆的,在遇到系列调整的操作日时,因降或恢复系列等原因,出现原预订车辆空缺需调派高系列车辆的,所产生的差价,由调出该系列的所有车辆共同承担。

6、按优先使用调派方式锁定车辆的,在遇到系列调整的操作日时,已被调派执行出团任务的车辆不给予办理降或恢复系列。

第十九条旅行社申请办理网上租车业务时,按《旅行社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执行。

1、旅行社网上办理租车业务时,所填写的租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所办理的租车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2、如所办理的租车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经管理公司查实后暂停其自助终端机的调派租车业务功能,旅行社须到管理公司的营业大厅办理租车业务;

2.1旅行社提供《租车合同》,《租车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并按规定填写租车内容,《租车合同》上的需求车型或车号,车型(座位)必须大于或等于《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上的人数,并出具与报送省旅发委备案一致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加盖承租人单位行程章);

2.2旅行社按照排序机所领取的序号顺序到管理公司营业大厅前台办理租车业务;

2.3业务员审核旅行社所提供的租车资料无误后,凭旅行社的网上操作账号,授权开通营业大厅的自助电脑,由旅行社到指定的自助电脑自行操作调派;

2.4旅行社完成每笔租车业务时,应在《租车合同》上标记车号、合同编号,在租车业务全部办理完毕后,凭《租车合同》、《海南省旅游行程表》到管理公司业务大厅前台打印《租车确认交易单》;

2.5管理公司根据旅行社提供的《租车合同》、《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与《租车确认交易单》核实,用车天数及运费无误后,打印《租车确认交易单》并双方签名确认。

2.6当旅行社办理取消用车或其他退款手续时,必须凭《租车确认交易单》、《取消用车证明》、《退款证明》及相关付款凭证,到管理公司前台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所有的租车业务一律按“先买票后上车”的原则收取100%运费后才能锁定车辆,承租人可能按以下方式支付运费;

1、预付款:

旅行社预付运费,每次租车运费从预付款里扣减,但不得透支;

2、现金:

即收取当团次运费,方可办理车辆调派手续;

3、转账:

即通过转帐支票或电子银行把运费转至中心指定的账户后方可办理调派车辆手续;

4、刷卡收取:

即使用银行卡支付运费后方可调派车辆。

第二十一条车辆出团过程中,游客突发急病,司机有义务送游客前往医院救治,否则产生的投诉,按规定处理。

第二章车辆停运、开通

第二十二条车辆无法出团,经营者须在该车被调派出团前向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申请停运,经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对该车进行核实后,准予停运,并在旅游客运管理系统将该车标记为“故障停运”状态,视为缺勤;车辆开通则按《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车辆年审、技术等级评定停运的,由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凭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检测发票等相关证明到管理公司车辆管理部办理开通手续(三亚待命的车辆可在三亚分公司办理);停运开通时,将该车标记为“车辆年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排班顺序不变,但视为缺勤。

第二十四条所有车辆停运时间满12小时小于24小时的,按缺勤一天计,不足12小时,按缺勤半天计,以此类推;

第三章行程计费天数

第二十五条按物价部门批复的价格执行。

1、旅游汽车的待命城市暂定为海口、三亚两地,团队行程计费天数按车辆待命城市作为起点和终点计费;

2、当天13点前接团有行程和13点后结束团队运输任务的,按一天计费;

3、当天13点后接团有行程和13点前结束团队运输任务的,按半天计费;

4、团队行程日均限250公里(3天常规线路团队按日均270公里),超出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超公里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常规线路团队系指接送团城市限于海口、三亚两地,所有的景点分布在海榆东线及琼文线沿途各市县的团队。

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常规线路团队租车业务,系统按租车天数计费;小于三天的常规线路和非常规线路的团队租车业务,承租人必须将省旅发委备案一致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传真到运调部计费,并由运调部授权该笔租车业务合同号,由承租人凭租车业务合同号在网上自助操作租车业务。

第二十七条小于三天常规线路和非常规线路团队租车业务的计价方式:

1、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的,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2.5天计费,限625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沿途景点的,按3天计费,限750公里;琼文线沿途景点含有宋庆龄故居,按3.5天计费,限875公里;

2、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的,海口接送三亚往返或三亚接送海口往返,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3天计费,限750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宋庆龄故居景点的,按3.5天计费,限875公里;

3、一天海口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1.5天计费,限375公里;三亚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2天加一个接机费计费,限550公里;

4、团队行程路线是海榆东线的,一天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1.5天计费,限375公里,当接送团地点含有海口西海岸线或三亚南山其中一个点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

5、计费天数小于5天的常规行程,行程中含有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其中一个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0.5天计费;当行程含有五指山水满乡地区的景点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6、计费天数为3天的常规行程,行程含有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0.5天,计费天数为4天的,多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7、接送团地点为海口或三亚的常规行程海榆东线下海榆西线返或海榆西线下海榆东线返:

三天团队加1天,四天团队加0.5天,如行程中含有尖峰、霸王岭、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等其中一个景点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5天,五天以上的不加,

8、团队单去尖峰岭、霸王岭、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其中一个景点且用车期间不去别的区域的,按实际用车天数或实际里程折算成天数计费;

9、接、送团队地点非海口、三亚的,按团队行程的计费天数加上接、送团队时往返空驶里程费用(按省发改委批复的空驶费标准计费);

10、以上计费方式包含车辆空驶所产生的运费。

第二十八条接团(包括接机、车、船)后在市内活动,用车时间在4小时内的,行程不超过125公里,按半天计费;用车时间超过4小时,或者行程超过125公里,均按一天计费。

第二十九条接、送机(车、船)收费标准:

序号

车身长度(米)

单接送机(车、船)费(元)

1

5米系列(≦5)

150

2

6米系列(>5,≦6)

150

3

6.5米系列(>6,≦6.5)

200

4

7米系列(>6.5,≦7)

250

5

7.5米系列(>7,≦7.5)

250

6

8米系列(>7.5,≦8)

300

7

8.5米系列(>8,≦8.5)

300

8

9米系列(>8.5,≦9)

350

9

9.5米系列(>9,≦9.5)

350

10

10米系列(>9.5,<10.5)

400

11

11米系列(≧10.5,<11.5)

400

12

12米系列(≧11.5)

450

接游客住皇冠假日、桂林洋、西海岸、亚龙湾、南山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00元;入住崖城、蜈支洲的接机(车、船)费加收150元;如当日接游客住宿酒店次日出团的,承租人安排司机司陪房的除外。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前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承租人距用车时间24小时内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因人数增加,距用车时间24小时内取消用车,确认变更车型继续租用车的,按所调派车辆日租金的50%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用车后取消用车,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天数)或行车里程计收租金。

第三十三条车辆未按承租人用车时间到达接团地点,迟到用车时间1小时内的,按租车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超过用车时间1小时的,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如因迟到造成承租人要求接驳的,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接驳处理,车辆经营者承担接驳费用并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及按缺勤4天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因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见《旅行社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车辆出团前或过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点、时间)改变,承租人应及时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请办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进入用车时间后,承租人因改变行程减少天数的,已支付的运费不给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车辆被调派时无法正常出团,或经营者拒绝执行调派任务(含接驳车、应急待命车辆),按照接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并按缺勤4天处理和扣除租车款总额的15%违约金纳入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投诉备用金;该车处于停运状态,如需开通参加营运的,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将车辆行驶到车辆待命地点属地的管理公司办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挂靠协议》《租车合同》等的约定条款的,按条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所参营车辆出团须经管理公司调派,严格按《派车单》上的出团及回团时间执行。

当团队行程有变更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在实际出团时间2小时前(或团队原结束时间前),向管理公司运调部申报并按其指令执行;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第四十条旅行社网上操作租车业务时,所录入的团队行程必须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一致,出团前,导游必须将一份《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交与驾驶员,否则视为违规。

1、旅行社在办理租车业务时,录入行程与省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其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2、旅行社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实际用车的接团或送团队时间与《派车单》不相符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旅行社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相互勾结,有意隐瞒实际用车行程、天数、人数、接团、送团城市等的,经查实,管理公司将暂停该旅行社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4、第一次违规操作的,暂停其在网上自助调派操作功能3天,第二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7天,第三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14天,第四次违规操作的,暂停操作权限21天,第五次(含)以上违规操作的,每次暂停操作权限30天;在开通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前,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操作账号所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后,方可开通操作权限。

第五章调派接驳车

第四十一条接驳车辆计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接驳车辆与被接驳车辆为同一系列相同等级的,接驳车辆的运费按被接驳车辆的出团分配标准计费。

2、如接驳车辆为高一系列或高等级的,按接驳车辆的出团分配标准执行,运费产生的差价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

3、因接驳产生的空驶费,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按物价部门批复的空驶费计价标准执行)。

4、旅游车辆接驳计费公式:

接驳车辆运费=实际接驳天数的出团分配+空驶费。

第四十二条旅游汽车未按时到达接团地点,或拒绝执行调派任务的,管理公司应承租人的书面要求派车接驳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辆经营者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管理公司系统内无车可派时,有权调派社会车辆接驳,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经营者承担。

2、如出现车辆紧缺的情况,管理公司已经无法调派车辆接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责任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在15分钟内将解决方案报管理公司运调部。

1、应急接驳(接驳时间只限一天):

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时,在确定该车在30分钟内修好的前提下,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做好游客安抚工作;

1.1当确认该车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就近联系车辆将游客送往景点或酒店,同时报运调部备案。

若该车经营者(驾驶员)无法联系到车辆时,应及时报告管理公司运调部,由运调部就近联系派车接驳;

1.2应急接驳产生的费用由被接驳车(车辆经营者)与接驳车(车辆经营者)双方协商,如接驳运费无法现付,需月底从被接驳车营收款中扣除运费支付给接驳车时,必须有车辆管理部接驳的申请及车辆接驳所产生的费用证明

1.3接驳车必须持被接驳车当团次的《派车单》,执行接驳任务,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1.4运调部业务员应告知被接驳车和接驳车经营者(驾驶员)在两车会合时,双方驾驶员必须在被接驳车辆当团次的《派车单》背面签名,留下联系电话,注明在何时、何地接驳,运调部经办人的姓名、电话(手机)等;

1.5如接驳车不在抛锚地接游客的,被接驳车驾驶员应提前在当团次的《派车单》签上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由导游携带让接驳车驾驶员按规定在《派车单》签名备注。

2、系统全程接驳:

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抛锚时无法立即修复,该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启动应急接驳就近联系车辆将游客送到景点或酒店,并同时将情况报告管理公司运调部,由管理公司运调部按照承租人调派方式派车接驳;

2.1承租人调派接驳车辆时,由管理公司运调部根据就近车辆待命地点,或按系列由低向高逐级授权调派;

2.2承租人根据原来调派方式在网络上操作调派接驳车辆时,可在同一系列(相同等级价格)的车辆调派,如承租人对车辆不满意时,可调派比原等级(价格)高的车辆,但产生的差价由承租人承担。

2.3当该系列无车可派时,承租人可以跨高系列选择调派,所产生的差价由被接驳车辆的经营者承担。

3、无条件接驳:

车辆在执行任务的途中,因故障抛锚一次超30分钟的或两次故障抛锚累计超过60分钟的;或有2/3以上的游客和当团次的导游签名及承租人书面证明的,均可无条件接驳。

4、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继续行驶,经营者(驾驶员)在15分钟内未定解决方案或在30分钟内未修复的,由管理公司运调部应承租人的书面要求,就近联系车辆将游客送到景点、酒店或接驳一天;若确认该车在次日无法修复,则按全程接驳处理,所产生的二次接驳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

5、车辆途中抛锚及因故无法正常执行出团任务时,并且无法与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取得联系,管理公司运调部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确认后,并按接驳处理。

第四十四条被接驳车辆修复后,按《海南省旅游汽车安全例检管理规定》执行报班;

第四十五条接驳车辆被视为待班调派在外,但其排序不变;被接驳车辆停运期间视为缺勤。

第四十六条调派接驳车辆时,在能满足承租人用车需求,车辆经营者可自行联系有经营许可的车辆接驳,并同时报管理公司运调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管理公司运调部调派接驳车辆(不含自联车辆、系统内的旅游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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