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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21页word资料

拆分词条土地使用权出让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土地使用权出让

英文名称:

statelanduseconveyance

定义: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概念

法律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2.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3.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3.挂牌出让

4.4、协议出让

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

概念

法律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2.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3.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3.挂牌出让

4.4、协议出让

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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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一方为受让方。

由于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出让一方只能是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这意味着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受让方是指土地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由此规定可见,受让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15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16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需要说明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该幅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此外,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如果不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

编辑本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编辑本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2]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

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

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3.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

编辑本段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划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辑本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

一是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三,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等土地自然状况;

  2.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土地使用期限;

  4.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也称使用条件;

  5.定金及违约责任。

拆分词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

简介

内容

特点

编辑本段简介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否则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转让房地产必须做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合法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别确定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或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土地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其土地使用权都不得发生转让行为。

[1]

编辑本段内容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分期付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该部分处分权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必须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闲置土地。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编辑本段特点

  1、有偿的

  2、有期限的

  3、一种物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概述

1.定义

2.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主要特征

1.公益目的

2.行政行为性

3.无偿性

4.无期限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一、申请划拨用地

2.二、收件

3.四、实地勘察

4.五、审核

5.六、报批

6.七、缴纳有关费用

7.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8.九、备案

9.十、归档、统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1.1、申请。

2.2、受理和审查。

3.3、地价评估。

4.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5.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6.6、公开交易。

7.7、签订转让合同。

8.8、办理出让手续。

概述

1.定义

2.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主要特征

1.公益目的

2.行政行为性

3.无偿性

4.无期限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一、申请划拨用地

2.二、收件

3.四、实地勘察

4.五、审核

5.六、报批

6.七、缴纳有关费用

7.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8.九、备案

9.十、归档、统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1.1、申请。

2.2、受理和审查。

3.3、地价评估。

4.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5.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6.6、公开交易。

7.7、签订转让合同。

8.8、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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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概述

定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编辑本段主要特征

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产生政府的批准行为,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

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编辑本段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申请划拨用地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

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系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

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

  (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四、实地勘察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

五、审核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

六、报批

  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缴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

  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九、备案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十、归档、统计

  整理文件成册并归档。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季统计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编辑本段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1、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包括:

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6、公开交易。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签订转让合同。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8、办理出让手续。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2]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2、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单干。

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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