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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定义检讨与规模估算

留守儿童的定义检讨与规模估算

刘志军

2012-8-2714:

39:

43  来源: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哲社版》(南宁)2008年3期第49~55页

  【英文标题】OnDefinitionofLeft—homeChildrenandQuantityEstimation

  【作者简介】刘志军,浙江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现为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

(杭州310028)

  【内容提要】对当今学术界在定义“留守儿童”方面存在的年龄区间、地域范围、父母外出情况及原因、留守时间等分歧做出了梳理和评析。

认为应将“留守儿童”界定为不能随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父母一起生活而留在家乡由代理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然后依照这一定义并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运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相关数据,推算2005年末中国留守儿童的大致规模为1450万~1850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约为1250万~1600万人。

  【关键词】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农民工

  

  一、引言

  自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数目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背井离乡务工经商,此后也有大量城镇下岗失业工人为寻找就业机会往经济活跃地区转移。

其中多数是家有老幼的年富力强的青壮年,由于经济收入、政策限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外流民工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难以随父母外迁,无奈被交由祖辈、亲友、邻居照看或独立生活,从而形成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或称“留守孩”、“留守孩子”、“留守子女”、“留守学生”、“留守幼儿”、“留守少年”、“空巢儿童”等)人群。

  2002年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来,留守儿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

2004年春季新学期开学之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全国性报刊大规模地报道了留守儿童在学业、生活及性格培养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紧接着,教育部在5月份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讨座谈会”。

一年之后,全国妇联等单位于2005年5月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

次年9月份,全国妇联又召开了以“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呼吁并研究如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问题一经提出,就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不少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试探性的应对举措,如江西省赣州市就在所属各县市推行了“留守孩关爱工程”。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部门纷纷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探讨和社会调查,以了解留守儿童的概况与存在问题、留守孩关爱工程的实施状况,探讨隔代教养的利弊得失等。

例如,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以吴霓为首的课题组就对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做了抽样问卷调查,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吴霓,等,2004)。

段成荣、周福林(2005)则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推算了中国留守儿童的规模、城乡比例及地域分布特点。

而其他学者如李庆丰(2002),林宏(2003),黄爱玲(2004),黄雪松、刘克纾(2005),吕绍清(2006a、2006b),郭少榕(2006),李翠英、熊英(2006),曹述蓉(2006),赵科伕等(2007),朴婷姬(2007)等也对湖南、河南、江西、四川、福建、河北、湖北、安徽、吉林等地的留守儿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表了学术成果。

  然而,正如罗国芬、余凌(2006),周福林、段成荣(2006)等已经指出的那样,中国学术界对于“留守儿童”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其规模究竟有多大的问题还是纠缠不清。

本文即基于这一现状,试图对各种留守儿童定义的分歧进行梳理与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自己的“留守儿童”工作定义,然后依照这一定义并参照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相关数据推算2005年末中国留守儿童的大致数目。

  二、留守儿童定义检讨

  国内关于留守儿童的专题研究,实际上尚处于探索性的阶段,因而对于概念的界定尚是见仁见智。

不同的论者往往基于各自的研究经验、个人理解或是出于分析方便的考虑,对其进行形形色色的阐释。

纵观既有的相关论述,论者虽已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诸多的分歧仍然彰显。

  

(一)既有定义的异同

  1.已有的共识。

总体而言,“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指的概念,论者多有以下三方面的共识:

(1)其指涉对象为父母因故离开家乡的未成年人;

(2)他们因种种原因不能随父母外出共同生活;(3)因而留在家乡由代理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

  2.主要的分歧。

(1)单亲外出就算留守儿童,还是父母双方都外出(含孤亲外出)才能归为留守儿童。

持前一种看法的有:

王艳波、吴新林(2003),吴霓等(2004),段成荣、周福林(2005),姚云(2005),周宗奎等(2005),叶敬忠等(2005、2006),李宝峰(2005),黄雪松、刘克纾(2005),吴霓(2006),曾天雄、何绍华(2007)等。

持后一种观点的有:

王东宇(2002),林宏(2003),罗国芬、佘凌(2004),王东宇、王丽芬(2005),吕绍清(2006b),湖北省妇联(2007)等。

  

(2)年龄区间的问题。

论者多对其上限进行限定,或定为14岁以下(林宏,2003;段成荣、周福林,2005);或16岁以下(王艳波、吴新林,2003;吴霓等,2004;姚丽娟,2005;岳慧兰等,2006;于小艳,2006;曾天雄、何绍华,2007);或18岁以下(湖北省妇联,2007);或笼统地指“就读于小学与初中的儿童少年”(吕绍清,2006b)、“尚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孩子”(陈牛则、谢茂华,2006)或“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贾香花,2007)。

还有论者还界定了年龄的下限,但比较少见。

如吴霓等(2004)将其定位6岁,于小艳(2006)将其定为4岁。

  (3)特指农村一种特定人群,还是涵盖城乡。

不少学者持前一观点如叶敬忠、王玉琼、李宝峰等,或冠以“农村”加以限定如吴霓、周宗奎、吕绍清等,仍也有不少人持后一种看法如王东宇、林宏、罗国芬、段成荣等。

  (4)父母外出原因限于务工,还是包括经商、学习等活动。

持前一观点的有吴霓、姚丽娟、叶敬忠、周宗奎、王玉琼、李宝峰、吕绍清、吴霓等。

持后一看法的有王东宇、林宏、王艳波、罗国芬、黄爱玲、段成荣等。

  (5)判别留守儿童的留守时间长度应该如何设定。

从既有的研究来看,有部分学者提出过三个月、四个月或半年的时间筛选标准。

例如,张利洪、刘洲(2006)就根据中国中小学生以四个月为一学期的时间特点,认为在厘定留守儿童时,可以考虑将留守时间定为“必须至少在四个月以上”。

王秋香、欧阳晨(2006)则提出了“半年以上”的标准。

不过,多数论者并不以留守时间长短作为判别留守儿童的一个指标。

不少学者为了利用人口统计数据确定或推算留守儿童的数量,一般都采用半年为界定留守儿童的时间标准,一些定量研究则会依父母外出打工时间长短的不同(如半年以下、半年至一年、一年至两年、两年以上,等等)进行类型间的比较研究。

  除了上述时间长短的问题以外,人们还面临着罗国芬(2005)所提出的其他两个与时间有关的难题,即一次连续的“留守”其时间没有达到规定的长度,但连续几次“留守”的时间超过规定长度的算不算“留守”?

过去有过较长时期的“留守”,但到调查时为止已经结束了“留守”状态的算不算“留守”?

这实质上提出的是究竟应否考虑时间长短的意义,以及如果有意义的话又该如何赋义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在研究中对时间差异加以注意的多是那些分析留守经历对留守儿童的性格特征、心理倾向、学习成绩等的影响的学者,而那些重在定性研究及对策研究的变章则往往对这种时间上的问题不予细究,或者认为它不是一个大的问题而加以淡化。

  

(二)定义分歧造成的混乱

  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歧,使得当今的留守儿童研究显得有点混乱。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定义与数据分析的脱节以及上下文的前后矛盾。

  对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一番爬梳的话,可以发现多数论者认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都能归入留守儿童之列。

然而,倘若我们仔细阅读这些文献的具体内容以后,又往往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不少人在文章的开头提出如此这般的留守儿童定义之后,却又在以后的长篇大论中将那些单亲在家的儿童的单亲来一个人间蒸发,对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忽略不计、视而不见或者故意回避与淡化。

这不仅可以从他们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种类的划分中看出,也能从他们对留守儿童所遇问题的归纳以及字里行间的各种论述得到印证。

  以周宗奎等(2005)为例,他们在引言部分指出,形成“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并阐明代理抚养者包括“祖父母、亲戚或其他人”。

如果说父母中留下的一方被包括在“其他人”之列的话,那么他们抚养自己的孩子又怎能称作“代为抚养”。

即便我们可以允许这种含糊,那么,他们在文章第四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成长中的主要问题”的论述中将单亲在家带养孩子的情形忽略不计的做法,就不能不让人费解其前后的自相矛盾了。

文中通常使用的就是“监护他们的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人”、“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力的或有效的监管”、“因为父母离开”、“因为父母不在身边”等类似的话语,似乎意味着双亲都不在身边,而并没有按照其定义涵括单亲在家的儿童的状况,令人感觉到定义的界定与使用的前后矛盾与脱节。

  叶敬忠等(2005)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

他们虽然在给出的留守儿童定义“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中没有忘记“父母单方”这一监护类型,却在后文归纳“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类型”时只引用了李庆丰(2002)对于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学生的监护人的分类:

隔代监护、上代监护(指由儿童父母同辈的亲戚或朋友来监护)、自我监护型,而对单亲监护只字不提。

此外,吕绍清(2006a)也出现了定义与监护方式分类前后不呼应的情况,遗漏了单亲监护的类型。

②此外,提出类似的留守儿童定义的王艳波、吴新林(2003),黄雪松、刘克纾(2005)等也往往在文章的分析与对策建议中忽略父母一方在家的留守子女的情况。

  诸如此类的前后矛盾还可见于侍建波等(2007),叶敬忠、王伊欢(2006)等文章。

前者在定义留守儿童时说的是父母双方的缺失,而引用的留守儿童数字则是涵盖父母一方外出者的7000万。

后者在引言中说道,“这些农民……将孩子留在农村,并托付给其他人代为照看,最终形成了农民工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的局面”,第二段紧接着又说,“父母把孩子托付给了在家的一方或其他自己信赖的人照顾”。

人们不禁会问,那些有父母一方在身边者又何能形成“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的局面”?

父母一方照顾自己的子女又何能称作“托付”?

令人匪夷所思。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逻辑混乱与前后矛盾,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在定义留守儿童时突出留守儿童所遇问题的实质——亲子隔离,而在论述留守儿童的相关议题时却又潜在地围绕着“亲子隔离”的预设做文章。

正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对留守儿童给出一个标准化的工作定义,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笔者的定义及其相关

  针对以上的定义共识与分歧,笔者以自身的研究与分析为基础,提出以下的留守儿童工作定义:

“留守儿童”,特指那些不能随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父母一起生活而留在家乡由代理监护人教养或自我照顾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下面即结合对已有定义之优劣的评述,从五个方面对这一定义的具体内涵及其考虑进行逐一的阐述。

  1.从年龄上来讲,它依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将上限定为18岁。

虽然将留守儿童的年龄上限定为14周岁就能很方便地利用全国人口普查与全国1%人口抽查的年龄构成数据(此类调查在人口“年龄构成”中设0~14岁一组),也与中国刑法典关于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划分相对应(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是一个很取巧的选择,但却是一个很尴尬的界限。

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14岁的儿童一般在就读初二,然而一进入初三就不再算入留守儿童之列的话,这无论从现实的留守儿童工作还是理论上的留守儿童辨别都很难说得过去。

其次,将上限定在16岁的话,尽管与刑法精神相符,涵盖了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但也面临着与上述缺陷类似的问题,因为这正是就读高一的年纪,有点不上不下的感觉。

笔者也注意到,虽然吴霓主持的课题组将留守儿童的年龄限定在6~16岁,他们在调查时抽取的样本的年龄分布却在7~18岁之间,且没有在分析时去除那些年龄超过16岁的学生或做出特别说明。

此外,将上限定为15周岁虽然能避免上述割裂性,基本涵括小学、初中教育阶段的学生以及学前儿童、失学儿童,但处于15~18岁适逢高中学习阶段的那一部分学生及离校者又被排斥了。

  还有学者提出了年龄的下限,吴霓等(2004)定为6岁,吕绍清(2006b)则笼统地定为小学以上。

前者旨在将留守儿童限定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包括就读者及失学、辍学者,后者则只特指那些就读于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儿童少年。

这种比较狭义的定义,其实用于“留守学生”这一概念可能更为恰当,而用于“留守儿童”的界定则失之于窄,因而和之者寡。

或许正是注意到了这一不足,吴霓(2006)所提的留守儿童定义就去掉了前述的年龄下限。

  因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年龄区间定为0~18周岁应当是既符合社会实际,又与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及国际法则相吻合的理想选择。

从中国的教育体制来看,一般的高中毕业年龄为18周岁。

从中国的民法规定来看,只有年满18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都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而刑法则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

从国际通则来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而中国规定的成年年龄正是18周岁。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们需要从理论上确定一个绝对的年龄上限,但在将这一定义运用到实际当中的时候,18周岁却不应成为一个绝对的界线,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例如,在基层的留守儿童工作中,对于那些年龄大于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就不能弃之而不顾。

  2.从父母外出原因来讲,它不局限于务工,还包括经商等活动。

毫无疑问,在当今中国,留守儿童父母之所以远赴他乡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外出务工,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那些父母因经商等原因而离开家乡的儿童。

从东部沿海地区来看,这种因商外出的情况比比皆是。

浙江、福建、江苏、广东等省的农村与城镇就有着数量比较庞大的儿童留守家乡。

  3.从双亲维度来看,它涵盖了父母双亲外出以及孤亲(含离异、丧偶及单亲)外出两种情形,但剔除了父母一方外出而另一方在家的情形。

鉴于上文对于定义分歧所造成的影响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在界定留守儿童的时候,就不能不抓住亲子隔离这一留守孩问题的核心所在,将有父母一方和其共同生活的儿童与没有父母陪伴左右的儿童(含父母都外出及孤亲外出)加以区别。

那些有着父母中的一方与其共同生活的儿童并没有陷入完全的亲子隔离。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如果说有否父母陪伴身边对于儿童来说具有质的区别的话,那么,是父母单方相伴还是双亲相伴就只是一种量的差异了。

  事实上,没有父母陪伴左右的儿童(含父母都外出及孤亲外出)与有父母一方和其共同生活的儿童的生活环境有着显著的差别。

前者中的大多数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实行隔代监护,其余则多被寄养在亲戚、朋友、老师家中,也有少数人与兄弟姐妹一起或独立生活。

其特点就是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的完全缺位,其父母虽然可以通过电话等手段实行远程教养,但要依赖于代理监护人所提供的不完全信息,从而具有隔膜性、滞后性。

而有父母一方和其共同生活的儿童,往往绝大多数居住在自己家中,不会有离巢寄居感。

更重要的是,他们有父母一方的直接监护,外出的另一方也能经由在家一方的及时沟通对子女实施情感交流与说教,从而与双亲缺位的儿童有着质的区别。

  4.从地域上来讲,它涵盖城乡。

虽然留守儿童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但广大城镇尤其欠发达地区城镇中的留守儿童也不在少数,而他们面临问题的实质——亲子分离——与农村留守儿童无异。

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农村留守儿童与城镇留守儿童在面临问题的程度、解决途径的设计等方面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进行分别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因此,在具体研究时,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农村留守儿童”与“城镇留守儿童”等类型,以示区别。

  5.从留守时间来看,它不加以严格限定,但认为在具体分析时应注意时间维度的影响。

对于留守时间问题,如果细究起来,则并不像定一个半年之类的期限那么简单。

正如罗国芬(2005)已经提出过的那样,如果一次连续的留守时间不够规定的长度,但连续几次留守时间的总和超过了规定长度又应如何处理?

如果以往有过较长时期的留守,但到调查时为止已经结束了留守状态又是否可以算做留守儿童?

诸如此类,让人觉得难以化解。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难题,就在于我们没能摆脱“只缘身在此山中”所造成的促狭,在一个不应成为问题的话题里兜了圈子。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考量还是需要回到上文提及的留守儿童问题的实质——“亲子隔离”上来。

其实,无论时间长短,留守儿童都是处在一种亲子隔离的状态,其处境相同、面临问题的性质也相同。

如果我们一定要在同类性质的问题之中做出区分的话,它就应该是在进行内部比较分析时所做的工作,而不能将这种区分上升为判别问题性质的圭臬。

  四、留守儿童规模估算

  中国留守儿童的大致规模如何,一直是人们试图弄清楚的一个基本问题。

上文之所以不惜笔墨对留守儿童的定义进行概括、比较和探讨,其原因就在于留守儿童的规模估算与其定义紧密相关。

下文即在分析前人估算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笔者给出的定义,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已有估算及其差异根源

  从目前所见的公开发表的数字来看,人们对于留守儿童规模的估算仍存在有巨大的分歧。

例如,罗国芬(2005;2006)对部分发表在中央级权威报刊中的文章所提数据的统计就表明,当前对农村留守儿童规模的估算就有1000万、1981万、6755万、7000多万、1.3亿等多种看法。

此外,据中国经济报统计,2005年中国的“留守子女”高达2000万(韩启德,2005)。

段成荣、周福林(2005)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推算的结果为2290万人,其中86.5%分布在农村。

这一数据后来又被2007年3月8日的《新华日报》所采用(殷丰、徐愫,2007)。

这些数目从1000万到1.3亿,差异可谓悬殊。

  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数目差距,不外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们在如何定义留守儿童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其中又以在“年龄上下限”及“是否涵盖单亲外出”这两个问题上分歧最多,从而使得各方所用的留守儿童推算口径有相当的差异,因此,出现数据结果上的巨大差距也就在情理之中。

这一问题已在上文详加探讨,不再赘述。

  其次,各方推算时所使用的方法不同、数据来源也有差别,从而造成结果的差异。

大致而言,学术界对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根据局部调查所得的留守儿童比例来推算全国的总量;二是将农民工子女总数减去其中的农村流动儿童以获得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如项继权(2005)等;三是根据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其数量,如段成荣、周福林(2005)等。

由于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各异,其结果的悬殊对比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笔者的估算

  鉴于以上这种混乱的局面,笔者不揣鄙陋,试图在这里借用窃以为较少误差的段成荣、周福林提出的方法,结合自己所下的定义,对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之时中国留守儿童的大致规模进行估算,同时利用2006年3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计算2005年末中国留守儿童的大致数目。

  2000年数据的估算方法如下:

  第一,沿用段文的统计结果2290.45万,去除43.83%的“与父亲单独在一起”、“与母亲单独在一起”、“与父亲和其他家庭成员在一起”及“与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在一起”的留守儿童数目,所得结果为2290.45×(1-0.4383)=1286.55(万)。

这是年龄在14周岁及以下、父母都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的大致数目。

  第二,运用简单的线性回归法,估算18岁以下留守儿童的最大值约为1286.55×=1654.14(万)。

考虑到年龄在15~18岁之间的农村儿童中往往有相当数量的外出务工者,因而留守儿童的实际规模应该要小于这一数目,我们可视其为最大值,而上述14周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数目则可视为理论上的最小值,即得中国留守儿童的总数在1287万~1654万之间(取其约数为1300万~1650万)。

  第三,依照上述结果以及段成荣、周福林的研究结论(约86.5%的留守儿童在农村),推算出农村留守儿童的数目在1113万~1431万之间(取其约数为1100万~1450万)。

  上述数值所推算的依据是200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距今已有6年,自然会存有一定的误差,考虑到自2000年以来中国总人口的增加及外出劳动力的平稳增长,现今的留守儿童规模应大于这一数值。

至于具体数目,则因缺乏2000人口普查长表抽样之类的数据,我们难以进行类似的推算。

这里姑且根据2000~2006年间流动人口的增长率以及农村流动人口的增长率进行简单的类推,作为参考数据。

  第四,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国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有14439万人。

其中跨省不一致4242万人,省内不一致10197万人。

在省内不一致的人口中,有2332万人是市区内人户分离的。

在扣除这一部分人口以后,当时的全国流动人口为12107万人。

2006年3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

由于该公报没有公布市区内人户分离人口的数目,我们无从得知当时全国流动人口的具体数目。

①因此,这里采用2000~2005年跨省流动人口的增长率(4779-4242)/4242=12.7%作为推算依据之一。

  第五,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当时12107万流动人口中,从乡村流出的占73%,约8838万。

另外,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的抽样调查,2005年末,农村异地转移(转移到本乡镇地域以外)劳动力为9809万人。

我们将这一数字视为当年农村流动人口的大致数目,可由此计算出2000~2005年农村流动人口的增长率为(9809-8838)/8838=11.0%。

  第六,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得出的增长率比较接近,我们试取其中间值12.0%作为简单推算率,则2005年末的全国留守儿童数目在1441万~1853万之间(取其约数为1450万~1850万),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在1247万~1603万之间(取其约数为1250万~1600万)。

  由于部分数据的阙如及推算方法的简单化,以上的推算必然会有一定的误差,其效度与信度如何,都有待以后的检验。

但我们在当前阶段所需要的,或许也就是这样一种大致的推算结果。

倘若大家都已经赞成留守儿童已经达到了应该成为问题的数量的话,那么,我们更需要做的一项紧迫工作就是踏踏实实地做一些深入草根的调查研究,探讨其解决的思路与方法,而非在规模探求上的精益求精。

  

  注释:

  ①不过,吕绍清在稍早前的一篇文章用到的留守儿童概念,曾包含父母单方外出的情形,参见吕绍清(20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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