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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中的第十四A章的内容

3.關連交易

3.1建議中第十四A章的內容

第十四A章

股本證券

關連交易

前言

目的

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訂下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並經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與關連人士進行任何交易,通常須將交易公開公布,並須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的資料。

有關交易通常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能進行。

關連人士不得在會上參與表決。

若干交易類別,獲豁免遵守披露與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或持續交易。

這兩種交易,分別須遵守不同的規則。

諮詢本交易所意見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是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

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的草擬合約呈交本交易所。

本交易所的酌情權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2(5)條),亦可指明若干豁免將不適用於某項交易。

見《上市規則》第14A.14條。

如本交易所認為恰當,可就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給予豁免權。

見《上市規則》第14A.23條。

 

第十四章之應用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發行人應同時參閱第十四章。

本章的主要標題如下:

14A.1定義及釋義

14A.6總則

14A.15關連交易的類別

14A.17持續關連交易的類別

14A.23豁免

14A.26申報、公布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14A.36報章公布的內容

14A.38通函的內容

14A.42財務資助

14A.46買賣權

 

定義及釋義

14A.1就本章而言:

(1)"賬目"指上市發行人最近期刊發的經審核賬目或綜合賬目;

(2)"銀行"指《銀行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

(3)"代價"指按照《上市規則》第14.11條所載的方法計算;

(4)"控權人"指其證券已在本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控股股東;

(5)"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

(6)"在日常業務中提供的財務資助"指由銀行(按《上市規則》第14A.1

(2)條所界定者)所提供的財務資助(按《上市規則》第14A.1(5)條所界定者);

(7)"並非在日常業務中提供的財務資助"指並非由銀行(按《上市規則》第14A.1

(2)條所界定者)所提供的財務資助(按《上市規則》第14A.1(5)條所界定者);

(8)"獨立股東"指除了在關連交易中有利益關係的關連人士以外上市發行人的其他股東;

(9)"上市發行人"除內文另有訂明外,指其證券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10)"上市發行人的淨資產"與《上市規則》第14.7至14.9條所載的涵義相同。

計算上市發行人的淨資產時,如有關交易的資料已按《上市規則》公布及向股東披露,則該等交易的價值須包括在上市發行人的淨資產內;

(11)"一般商務條款"指以公平原則進行交易時的交易條款,或不遜於上市發行人給予獨立第三方或由獨立第三方給予上市發行人的交易條款;

(12)某實體的"日常業務"指該實體現有的主要業務,或該實體進行其主要業務所完全必須的活動;

(13)"獲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指獲本交易所認可為受監管並正常運作的公開證券市場;

(14)凡提及"交易",本交易所盡可能按最寬的定義理解,其中包括:

(a)收購或出售資產;

(b)涉及上市發行人授出、接受、轉讓或行使一項買賣權,以購入或出售資產或認購證券的任何交易;

(c)簽訂或終止融資租賃,而該等租賃對上市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及/或損益賬具有財務影響;

(d)簽訂或終止營業租賃,而該等租賃對上市發行人的損益賬具有財務影響;

(e)作出賠償保證或擔保或提供財務資助;

(f)訂立涉及成立合營企業實體(不論是以合夥、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安排或協議;

(g)發行新證券;

(h)出租及分租物業;

(i)提供服務;

(j)共用服務;及

(k)提供原材料、半製品及製成品;及

(15)"上市發行人的營業額"指在上市發行人最近期的經審核賬目或綜合賬目(如屬適用)所述全年營業額。

 

關連人士的定義

14A.2《上市規則》第1.01條載有"關連人士"的一般定義。

就《上市規則》第14A.2及14A.3條而言,"上市發行人"指其證券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附屬公司。

就本章而言,"關連人士"的定義包括:

(1)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

(2)在過去12個月內曾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中國發行人的發起人或監事;

(4)上文

(1)、

(2)或(3)所述人士的任何聯繫人;

附註:

(1)有關非中國發行人及中國發行人的"聯繫人"之定義,分別載於《上市規則》第1.01及19A.04條。

(2)如上文

(1)、

(2)或(3)所述人士,通過他們在上市發行人的權益而在一家公司有間接的權益,而該公司僅因此成為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則該公司不會被列為關連人士。

(5)在本章,關連人士的聯繫人還包括下列人士:

(a)任何已就或擬就有關交易與上文

(1)、

(2)或(3)所述人士達成任何協議、安排、諒解或承諾(不論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論明示或默示)而被本交易所認為應視為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實體;

(b)下列任何人士:

(i)與上文

(1)、

(2)或(3)所述人士同居儼如配偶的任何人士;及

(ii)上文

(1)、

(2)或(3)所述人士的任何親屬;及

(6)如上市發行人的非全資附屬公司的任何股東(上市發行人除外),為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為任何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則指該等非全資附屬公司。

例外情況

14A.3"關連人士"的定義不包括:

(1)上市發行人的全資附屬公司;及

 

(2)如上市發行人的非全資附屬公司的股東(上市發行人除外),概非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任何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則不包括該等非全資附屬公司。

關連交易的定義

14A.4關連交易乃:

(1)上市發行人與下列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

(a)關連人士;或

(b)有關人士並非關連人士但該交易涉及:

收購或出售公司權益

(i)上市發行人收購或出售一家公司權益,而該公司的主要股東現為或擬成為控權人,或現為(或將因該項交易而成為)控權人的聯繫人;或

附註:

(1)如該公司90%或以上的資產為某項單一資產,本交易所會將該單一資產的收購或出售,視作關連交易以及該公司的權益的收購或出售處理。

(2)如上市發行人收購或出售一家公司的權益時,已是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則上市發行人不會因此被視為控權人的"聯繫人"。

(3)確定任何人士、其聯繫人及其親屬以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合計是否任何公司的"主要股東"時,本交易所可將彼等的權益合併計算。

(4)如控權人僅因其於上市發行人的權益而間接擁有另一家公司的權益,則該控權人不會因此被視作該公司的"主要股東"。

(ii)上市發行人收購一家公司的權益(或取得可收購該等權益之買賣權),而控權人(或控權人的聯繫人)現為或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附註:

本規則只在下述情況適用:

(1)擬收購的權益屬固定收益性質;或

 

(2)上市發行人擬收購股份的條款,不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所得的條款優惠。

以優惠條款認購

(iii)控權人(或控權人的聯繫人)以特別優惠的條款,認購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發行人亦為該家公司的股東;

賠償保證、擔保或財務資助

(2)上市發行人為關連人士的利益而作出賠償保證或擔保或提供財務資助;

融資交易

(3)提供財務資助:

(a)而資助乃由上市發行人向下列人士提供:

(i)關連人士;或

(ii)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同為股東的公司;或

(b)而資助乃由關連人士向上市發行人提供。

財務資助的交易,概受《上市規則》第14A.42至14A.45條規限;

提供抵押

(4)上市發行人就其取得的貸款,而將其資產抵押予關連人士;

買賣權

(5)授出、接受、轉讓、行使或不予行使涉及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的買賣權(按《上市規則》第14.50條所界定者)。

買賣權受《上市規則》第14A.46至14A.50條規限;及

合營企業

(6)上市發行人與關連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營企業實體(如以合夥或公司形式成立)而達成任何安排或協議,概屬關連交易。

見《上市規則》第14A.1(14)(f)條。

在此情況下,上市發行人的財務承擔規模,將按《上市規則》第14.11

(2)條所載的方法計算。

 

持續關連交易的定義

14A.5持續關連交易,乃涉及貨物或服務之提供,並持續或經常進行,以及預期在一段時間內仍會進行之關連交易。

此等交易,通常為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的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受《上市規則》第14A.17至14A.22條規限。

總則

類別

14A.6關連交易的類別為:

(1)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布及股東批准規定的關連交易。

見《上市規則》第14A.15條;

(2)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的關連交易。

見《上市規則》第14A.16條;及

(3)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布及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見《上市規則》第14A.17條。

凡不屬於上述

(1)至(3)類的關連交易,須遵守本章有關申報、公布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股東批准

14A.7本交易所一般要求,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須獲上市發行人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方可進行。

任何在該交易中有利益關係的人士,必須放棄在該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而致股東的有關通函中,亦須載有一項聲明,指出該等人士將不會投票。

於該股東大會上,任何表決均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從《上市規則》第14A.32至14A.34條所述的股東批准規定,以及《上市規則》第14A.36及14A.38至14A.40條有關報章公布及通函內容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29條而發出的有關該項交易的通函,應於發出股東大會通告,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該項交易的同時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獨立財務意見

14A.8如該項交易須獲股東批准,本交易所會要求在上市發行人致股東的通函內,載有獨立財務顧問(須為本交易所接受者)另行出具的函件,說明根據該財務顧問的意見,有關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並且是否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此外,所有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均須訂立書面協議。

該協議為獨立財務顧問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基礎。

本交易所規定,獨立財務顧問及獨立董事,均須在通函中向股東建議如何表決。

計算代價或交易價值的方法

14A.9《上市規則》《第13項應用指引》所載的計算代價或交易價值的方法,亦適用於關連及持續關連交易。

將交易合併計算

14A.10如一連串的關連交易全部均於12個月內完成,本交易所一般會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

在這些情況下,上市發行人須遵守該等關連交易合計後所屬類別之有關規定。

14A.11本交易所在決定是否將關連交易合計時的考慮因素,包括該等交易是否:

(1)為上市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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