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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各罪

《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阮齐林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分裂国家罪

2、煽动分裂国家罪

1、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2、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3、叛逃罪,4、特殊主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5、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

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10、间谍罪,新刑法中没有特务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注意选者)

3、武装叛乱罪

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区别: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例1:

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罪;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

例2:

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

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1、失火,是针对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的例:

交通肇事,其在交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过失的。

2、"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

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例如:

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

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

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正在使用中公共设施,特别注意电力设备,①如某些季节性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

②如刚刚架设的,依是否交电力部门验收完毕为准,即使在这时没有通电,也认定为正在使用中。

三、《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四、《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在我国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军用等,但在国际公约中,仅指民用航空器。

区别:

《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目的不同:

劫持航空器有支配航空器的目的,而123条则不具备。

11.劫持船只、汽车罪,12.旧刑法中此罪即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刑法》第125、126条,区别

七、《刑法》第127条,与盗窃、抢夺、抢劫手段上的法规竞合。

八、《刑法》第128条的第二、三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出租、出借枪支就构成违法;"依法配置强制的人员"在出租、出借强制后,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违法。

九、《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逃逸造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是指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

注当时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此罪;如肇事后,再实施杀害的积极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害罪。

十、《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1、和它有法条竞合犯罪关系,2、和第132条、第131条等区别:

业务过失或生活过失3、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主要是指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如作业车辆在厂矿企业内应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进入公共道路,因为违反公共规则的,定交通肇事罪。

危险品规定肇事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注重掌握法条)

13.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刑法》第140条,"产品"

1、手段;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数额较大:

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

3、是罪与非罪的界线。

二、《刑法》第141--148条同140条有法条竞合关系

三、法条适用的规则: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140条罪又构成141条--148条之罪,择重处罚。

13.2走私罪

一、《刑法》第152条,要有牟利或传播的要件

二、《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品罪

1、罪与非罪的界线:

偷逃应交关税达到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

2、关于保税、免税、特定减税,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例如: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税款的"三来一补"的保税物品擅自在境内销售的和其他走私的关系:

例:

武器、假币,如果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即可。

3、以走私论处的情况:

①直接购私(非法倒卖则属非法经营的行为)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是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分别按照有关的走私犯罪论处。

4、处理走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走私罪的共犯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③对于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又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5、以走私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骗购外汇的,按走私处罚。

13.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刑法》第158条,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二、《刑法》第163条,与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职务的性质不同:

业务性质公务性质的

三、《刑法》第164条,与行贿罪的区别:

行贿的对象不同:

1、公司企业人员,非公务性的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

四、《刑法》第167条,与"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渎职中将政与企分开,而受贿罪中未分开。

13.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刑法》第171条第一款,注意定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既伪造了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按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

二、《刑法》第172条,只有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三、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此规定为列举性规定,应注意可能出选择题。

应注意之问题:

1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的,骗取之保险金据为个人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为国有保险公司则以贪污论)。

2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如为国有金融机构则以受贿罪论处)。

3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如为国有银行,则以挪用公款罪论)。

四、第190条逃汇罪

要注意定罪问题。

以逃汇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之商业凭证单据或其它手段。

五、第191条洗钱罪

三种对象:

(1)走私犯罪之违法所得;

(2)毒品犯罪之违法所得;(3)黑社会之违法所得。

要注意法条中列举的行为方式。

13.5金融诈骗

一、第192条集资诈骗

二、第194条票据诈骗

票据诈骗罪应注意所列举之行为,以及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系。

三、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可能出多项选择题。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

四、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注意多项选择题可能出。

注意数罪并罚,如为骗取保险金同时又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失触犯其它罪名。

如为骗取人寿保险金而杀人则以本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保险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了条件的,以本罪共犯论。

13.6违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重要的有:

偷税罪

一、第204条第4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要注意本罪和以偷税论之区别。

纳税人交纳税款后,以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以偷税罪论处,骗税款超过所纳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

二、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注意有关定罪问题。

(1)盗窃发票的,以盗窃罪论处;

(2)骗取发票的,以诈骗罪论处。

13.7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意本罪和侵犯行为之区别。

(1)情节严重;

(2)相同产品正使用相同之注册商标。

如在相同产品正使用相似商标,不构成本罪,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但如果情节严重则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二、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注意本罪法条中所列举之事项。

三、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如果侵犯著作权同时有销售行为,依法择一重罪处罚,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四、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注意所列举之事项,并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

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一个是商业秘密,一个是国家秘密。

13.8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二、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三、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多项选择可能出,注意同民事经济纠纷的界定。

四、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以前以投机倒把罪一部分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另一部分则分入非法经营罪,注意所列之三种情形。

(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之产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有关批证;

(3)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之行为。

包括:

1.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买卖外汇之行为,情节严惩;2.印制非法出版我,但又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或淫秽物品的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等的。

五、第299条第1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同时又有收受贿赂行为的不再构成他罪,而以本罪的加重法定刑之情节。

注意有关本章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法规选中都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注意定罪问题

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

前者有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而后者仅有损害他人健康之目的。

能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在行为人有不忌后果之前提下,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

2、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

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

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

3、强奸罪。

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另一方面还不能单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强奸的其他手段:

麻醉、灌酒致醉、神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

4、奸淫幼女罪。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不论手段、幼女或家长是否同意都可构成本罪,并且既遂采取接触说,只要行为人是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即以本罪论。

二、处罚问题

强奸罪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

三、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同强奸罪区别于目的。

四、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的以非法拘禁而不以绑架罪论。

五、第239条绑架罪

勒索财物不是本罪的唯一要件。

如政治要求而绑架。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判处死刑。

无论是否使用暴力,这点不同于非法拘禁之有关规定,要分别记忆。

六、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观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客观有拐卖、绑架、收买行为之一的。

现不再有绑架妇女儿童罪,而是归入本罪。

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不同于绑架罪。

就在于后者不是出卖的目的,而是勒索财物的目的。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就构成强奸等罪,但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刑判处,不属数罪并罚。

七、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妇女后又有奸淫行为、非法拘禁、伤害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八、第242条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调必须是聚众形式,如行为有但不是聚众的形式可构成妨碍公务罪。

九、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是典型之行为犯,指行为捏造了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只要国家机关接到诬告即为本罪即遂。

要同举报失实相区分。

十、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之区别在于,诽谤罪是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而侮辱是通过暴力或言辞进行。

诽谤罪和诬告陷害之区别在于,诬告罪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

十一、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和非法拘禁区别在于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本罪有逼取品供之目的。

如刑讯逼供导致重伤、死亡则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并且要从重处罚。

和暴力取证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是针对于被告。

十二、第252条侵犯通讯自由罪

十三、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十四、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注意选举之含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之选举。

手段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之文件、虚报选举票据等。

十五、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既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

十六、第258条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之行为。

一种是事实婚姻,另一种是骗取手续而结婚之情况。

所以事实婚姻在刑法上还是有意义的。

十七、第259条破坏军婚

注意三种表现:

(1)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

(2)与之同居;(3)与之长期通奸,情况恶劣、破坏军人家庭的。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依强奸罪处罚。

十八、第260条虐待罪

注意同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区别在于行为漫长、多次之特点。

十九、第261条遗弃罪

是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二十、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并不以出卖为目的,而多为收养。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抢劫罪

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特别注意:

(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

(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如杀人灭口、报复等);(4)持枪必须是真枪。

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

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

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

二、第264条盗窃罪

注意定罪问题。

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

(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

偷开汽车问题:

(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

(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

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

(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三、第266条诈骗罪

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

(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四、第267条抢夺罪

同抢劫罪区别在于其出其不备之特点(也有可能致使财产所有人伤亡)。

五、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是聚众性犯罪。

六、第270条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还之行为。

注意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注意与盗窃罪、诈骗罪之区别。

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构成本罪之前提。

七、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

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

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

八、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九、第273条挪用特定物款罪

和挪用公款区别于前者是挪用于非个人用途,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之行为,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十、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

和强抢劫罪区别于后者暴力行为于当场且取财于当场,且前者暴力威胁是扬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十一、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要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区别。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组仅以本罪论处。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第777条妨害公务罪

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第7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本罪为煽动性,故为行为犯。

三、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党员、高干子弟不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本罪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行为的广泛性。

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量处罚。

四、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一重罪处罚。

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印章为广义的,包括印形、印文。

五、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方式相同,但前罪仅限于国家秘密,而后者还包括情报。

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不包括秘密级国家秘密。

六、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就是既遂。

注意三种对象,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它信息系统仅侵入不构成本罪。

七、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住处系统罪

使用了技术手段(操作方法有删除、增加、干扰等),同时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包括暴力性手段。

八、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社会秩序所指的是单位秩序。

九、第292条聚众半殴罪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三种特殊情况。

本罪只能包括轻伤害,如致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

十、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注意四种客观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有流氓动机)。

十一、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是种新型犯罪,只要求条文性掌握。

第294条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主体限于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

十二、第293条第4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三、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般掌握。

十四、第300条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300条第2款组织、利用会门道、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罪注意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十五、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如果尸体原本就在行为人控制下,不构成本罪。

如行为人杀人后有损害尸体的尊严或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可数罪并罚。

十六、第303条赌博罪注意主客观的特征。

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形式:

(1)聚众赌博;

(2)开设赌场;(3)以赌博为业。

本罪的认定问题。

要注意设圈套诱人参赌要以赌博论;因赌博发生冲突的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掠他人赌资或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则按抢劫罪论。

妨害司法罪

一、第305条伪证罪

四种主体:

(1)鉴定人;

(2)证人;(3)记录人;(4)翻译人。

是典型的行为犯,且本罪必须发生在刑事案件中。

二、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特殊主体犯罪且限于刑事诉讼中。

三、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

三种方法:

(1)暴力;

(2)威胁;(3)贿买。

客观表现为:

(1)阻止证人作证;

(2)指使他人作伪证。

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主体排除了当事人本人。

四、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要同妨害作证罪区别,主要在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五、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本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的秩序,(也包括树下田间的审理活动过程中)。

如冲击法院办公场所不能构成本罪,而是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

六、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注意具体表现形式:

(1)提供隐藏处;

(2)提供财物;(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4)作假证明包庇

注意和知情不举的区别。

明知是犯罪人而有一般交往,无窝藏、包庇意图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和伪证罪区别于主体之上。

注意共犯和本罪之区别,看是否有事前的通谋行为。

七、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种方式:

(1)窝藏;

(2)转移;(3)收购;(4)销售。

如有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八、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注意《法规选》中的有关本罪的一个最高法司法解释,认定要同妨害公务行为相区别,执行人妨害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活动,情节严重,以本罪论处。

九、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十、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注意特殊主体,限于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注意四种破坏行为。

十一、第316条脱逃罪

主体限于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既遂的认为是行为犯,以逃离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视线消失说)。

十二、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越境罪,关于本罪主要注意和脱逃罪有区别,指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越狱行为,最低限度要三人以上,371条二款是暴动越狱,不要把其现解为组织越狱的加重情况,在组织越狱中个别人没有打算使用集体的暴力,但由于个别人受到别人的阻碍而使用了暴力,还不能认为是暴动越狱。

二、妨碍国边境管理秩序罪,本罪较重要,主要是注意数罪并罚的问题,在偷越国边境的时候,发生了什么样行为应作为罪处理,发生了什么样行为应该数罪燕罚,应注意。

如果在组织偷越国边境中间,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有限制被组织人的人身自由,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作为组织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因此僦没有数罪的问题,但如果故意地对被组织人杀害、伤害、强奸、拐卖这样的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伤害的犯罪行为的,就应数罪并罪。

三、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要注意本罪中骗取证件的目的是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使用的,不包括个人为偷越国边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情况,其实际上把某种特定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的预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了,320条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主要注意其和买卖国家机关公认证件罪的关系。

二者可以为是特别规定和耽规定的关系。

321条是遣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注意作为罪来处理和作为数罪并罚来处理情况,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情形是一样的。

妨碍文物管理罪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关于本罪和324条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着重是掌握对象,其次是不要把应该交为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定为故意毁还财物,虽然珍贵文物也是种财物要注意二者的区别,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二、倒卖文物罪,是非法买卖珍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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