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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会诊实施方案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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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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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智慧医疗应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责任单位

重点工作

完成时限

市三级医院

1.向市平台开放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查询权限并配合完成数据表字段对应对照,实现与市平台数据对接。

2018年6月30日

2.按照市级健康档案调阅对接规范,完成院内HIS调阅市级健康档案浏览器的开发对接,实现通过读取惠民卡调阅居民健康档案。

2018年6月30日

3.按照市级pacs、lis系统对接规范,完成pacs、lis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建立区域影像、临检中心。

2018年12月31日

4.为方便群众就诊,院内收费窗口需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多样化移动支付方式。

2018年6月30日

5.支持惠民卡院内就诊。

2018年6月30日

6.接入全市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实现就医全流程手机支付,包括住院缴费,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功能等。

2018年6月30日

7.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诊,依托惠民卡新农合和银行账户功能,实现新农合报销资金通过惠民卡转账发放,降低现金流转风险。

2018年12月31日

8.依托区域影像中心、临检中心,实现远程医疗服务。

2018年12月31日

二级医院

1.向市平台开放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查询权限并配合完成数据表字段对应对照,实现与市平台数据对接。

2018年6月30日

2.按照市级健康档案调阅对接规范,完成院内HIS调阅市级健康档案浏览器的开发对接,实现通过读取惠民卡调阅居民健康档案。

2018年6月30日

3.按照市级pacs、lis系统对接规范,完成pacs、lis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建立区域影像、临检中心,发挥远程医疗优势。

2018年12月31日

4.为方便群众就诊,院内收费窗口需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多样化移动支付方式。

(各县市区综合医院)。

2018年6月30日

5.支持惠民卡院内就诊。

2018年6月30日

6.接入全市统一的预约挂号平台,实现诊疗费在线支付功能,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功能(县医院)。

其余二级医院实现预约功能。

2018年6月30日

7.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诊,依托惠民卡新农合和银行账户功能,实现新农合报销资金通过惠民卡转账发放,降低现金流转风险。

2018年12月31日

县市区政府

1.督促、监督、考核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建设方案中的工作。

2018年12月31日

2.完成本县区乡镇卫生院基层pacs、lis系统的部署使用。

2018年6月30日

3选定本辖区内区域pacs中心、区域lis中心,制定保障本区域基层医疗机构与区域影像中心、区域临检中心长期运行的政策。

2018年9月30日

4.新农合报销资金通过惠民卡转账发放。

2018年12月31日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入预约挂号平台。

2018年6月30日

6.建立远程会诊中心,制定远程会诊制度方案,保障远程会诊常态化运行。

2018年12月31日

市卫计局

1.总体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做好智慧医疗和一卡通推进工作。

2018年12月31日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互通成熟度测评工作,推动全市卫生互联互通工作。

2018年12月31日

市信息办

1.负责智慧医疗数据平台的建设运维,制定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提供医疗机构区域性基础业务软件支撑。

2018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

1.依托市级医疗大数据平台,开展医保监控分析和智能审核应用。

2018年12月31日

2.开放医保手机移动支付接口,通过手机实现药店买药、医院就诊支付、医保结算。

2018年9月30日

3.优化、支持社保卡在院内就诊的流程,方便患者。

2018年6月30日

4.协调省人社厅开放社保卡读卡接口,实现医院就诊调阅居民健康档案。

2018年9月30日

5.金保系统硬件及网络整合,统一迁移至市中心机房,利用智慧医疗专网提供医保服务。

2018年12月31日

市合疗办

1.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完成新农合报销资金通过惠民卡发放。

2018年12月31日

2.开放新农合脱卡报销接口,实现诊疗费脱卡报销。

2018年6月30日

市科技局

1.加大医疗大数据应用立项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医疗大数据应用。

2018年12月31日

市疾控中心

1.落实实名就诊规范,实现计划免疫业务实名登记,支撑居民健康档案完善。

2018年6月30日

2.确保计划免疫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

2018年6月30日

市妇幼保健院

1.落实实名就诊规范,实现妇幼保健业务实名登记,支撑居民健康档案完善。

2018年6月30日

2.确保妇幼保健业务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并实现业务数据实时对接。

2018年6月30日

12家城市公立医院

1.完成本院信息系统与市级预约挂号平台对接,实现新农合患者诊疗费实时脱卡报销。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参照城市公立医院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2018年9月30日

渭城区政府

1.智慧健康养老试点。

2018年12月31日

长武县政府

1.以长武县人民医院为依托,全面试点智慧医疗县级中心内容,包括数据上传、互联互通、预约挂号、惠民卡、县级区域影像、临检中心,人工智能阅片等。

2018年4月30日

旬邑县政府

1.全县范围内试点新农合报销资金通过惠民卡转账发放。

2018年6月30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咸阳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9日印发

 

 

青人社发〔2015〕2号

 

关于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各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建立完善与医保城乡统筹相适应的支付方式,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以国家、省、市有关医改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行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以医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绩效考核为基础,以总量控制付费方式为主,以病种付费、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次均费用付费、服务单元付费、人头付费、项目付费等方式为补充的复合式支付方式。

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健全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保险由疾病保障向疾病与健康保障相结合的新型保障模式转型,实现医疗保险可持续、医疗机构得发展、参保人员减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医保业务和医疗费用实行分类支付。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多方参与、协商谈判、流程规范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激励约束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的绩效考核,引导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合理控费。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医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四市两级预算。

市、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科学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按照留足风险储备、优先保障住院和大病的原则,确定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慢病管理、长期医疗护理等业务支出的占比和预算总量,各项资金可调剂使用,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支付资金,需要调剂或追加预算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二)改革住院支付方式

1.对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原则上全面实行总量控制。

推行总额预算、年终决算基础上的总量控制、病种付费、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等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并综合考虑定点医院区域特点、级别、专科性质、承担的医保业务量等因素实行不同的支付方式。

2.科学分配住院总量控制预算指标,建立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年终决算制度。

每年提前公布住院总量控制预算指标分配及年终决算规则。

年初综合考虑医院上年度住院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诚信医保建设情况等因素,测算确定住院总量控制预算指标。

医保结算年度结束后,对定点医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通过对次均费用、人次人头比(复诊率)等客观控费指标的合理调控,结合统筹外个人负担、服务满意度等考核情况,确定决算支付额。

全市决算支付总额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医疗总费用增长幅度控制指标。

决算后,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定点医院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3.完善危重病补贴办法。

年初预算安排危重病大额医疗费用专项补贴资金。

年终决算时,对承接危重病救治任务的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贴。

建立危重病专项审核、评估、监管机制。

4.实行病种总费用定额付费方式。

对诊断明确、疗效确切、个体费用差异不大的病种或治疗方式,实行病种总费用定额付费,并明确医疗总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鼓励定点医院对诊断明确、治疗规范、易于界定和管理的病种开展日间手术及开设日间病房,降低住院率,缩短住院天数,节省医疗资源,减轻患者负担。

对日间手术、日间病房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病种管理模式付费。

5.建立范围外个人负担控制机制。

对所有定点医院核定范围外人均个人负担比例指标,指标执行情况与年终决算直接挂钩。

(三)改革门诊大病、门诊统筹、长期医疗护理支付方式

门诊大病医疗费按病种和人数进行总量控制,门诊统筹医疗费实行按人头限额管理。

逐步改造门诊保障制度,推进慢病与健康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实行按项目、人头包干付费的支付方式。

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支付方式,并根据服务形式、服务数量分别确定包干标准。

四、配套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医疗总费用增长的控制。

建立由医改办、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等工作,并制定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总费用控制目标,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

加快整合我市优质医疗资源,培育发展医保定点的区域性高水平诊疗中心、影像中心、检验中心,推进专业化协作和远程医疗会诊,稳定区域就诊率,促进分级诊疗、大小病分治、急慢病分治。

建立医疗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药占比等信息。

(二)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机制和大型检查检验设备统一采购模式。

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通过量价挂钩的谈判竞价,有效降低价格,节约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集中采购的药品和耗材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建立大型检查检验设备统一采购制度。

(三)加快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

建立以国家有关标准为基础的疾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标准信息库,统一数据标准、信息编码以及交换规则,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为科学决策、竞价谈判、绩效考核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检查检验“一单通”。

(四)引入第三方参与医保经办,加快推进智慧医保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力量,发挥其基金精算、风险管控、精细服务的优势,全面提升参保群众对医疗保障服务的满意度。

五、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力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医药、医疗、医保配套改革,牵头研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医改领导小组汇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意见,及时跟踪分析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调整意见。

加大对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医疗行为的管理,切实控制医疗总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医疗费用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物价部门负责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建立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目录库,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本意见精神,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医保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医保服务监控和医保医师、药师管理,健全基金运行分析、预警机制。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多方合作,优化医保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保障绩效。

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支付方式改革相适应的控费与考核机制,加强成本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参保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15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2日。

《关于完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的意见》(青劳社〔2009〕8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3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月23日印发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

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2.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受邀方医疗机构是指在本省或与本省具有医疗合作协议,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

(三)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有合适的组织机构、场所,拥有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基本设施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网络技术人员;

(五)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专线或VPN访问方式与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六)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执行;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二)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三)在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平台完成注册;

(四)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相关医学专业职称;

(五)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活动,必须签署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十六条省(境)外医疗机构面向吉林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活动,须依据本办法之规定与相关医疗机构签署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必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发布远程医疗网络广告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发布与远程医疗会诊无关的内容,禁止夸大或不实宣传。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医院信息系统必须实现与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切实遵循充分告知、及时、便民、自愿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确保患方对远程医疗服务内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受诊患者(接受远程医疗服务的人)依法享有远程医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

受诊患者在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如实陈述病情并交纳远程医疗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患者在邀请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邀请方医疗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患者病情及病历资料、检验报告等上传受邀方医疗机构进行远程会诊。

(一)患者入住邀请方医疗机构之日起,超3日未明确诊断的;

(二)危急重疑难病症患者,在经过邀请方医疗机构院内外专家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的或治疗有困难的;

(三)患方提出远程会诊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邀请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参与下组织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诊断服务,医疗机构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受邀方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医疗机构和患者安排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完成诊断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立与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完善的省、市、县三级质控体系。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定期检查、评估并反馈。

第二十八条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责任认定:

由邀请方发起的远程会诊、远程门诊,受邀方提供诊疗建议作为邀请方诊疗疾病过程的重要参考依据,由邀请方承担诊疗责任。

第二十九条远程诊断责任认定:

邀请方对上传的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数据(标本)质量承担责任,受邀方对出具的诊断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许可,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须保障远程医疗及相关医疗设备、数字化设备的投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维护。

远程医疗相关设备和软件厂商所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及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规范远程医疗服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远程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邀请方和受邀方要做到管控和追溯合一,确保数据安全。

远程医疗数据包括远程医疗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服务对象信息、病历资料、会诊资料、会诊音视频记录、财务管理、服务统计分析等)。

第三十六条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机构,在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对获取的邀请方、受邀方医疗机构及受诊患者的信息资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信息资料外泄和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用途。

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按照《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远程医疗数据资料的建立、保管、调阅、复制、封存、启封等,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落实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支持辖区内远程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远程医疗服务的劳动价值。

第三十九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参照吉林省(或设区市)物价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日常运行成本包含:

(一)专家诊治费、培训费;

(二)场地费、设备费、网络通讯费、运维费;

(三)管理费、专职人员费、技术维护费、技术支持费用、系统维护费等;

(四)病历资料数据化即时传输费、物联网数据采集费。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二条邀请方应将远程医疗会诊费统一支付给受邀方,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远程医疗服务费用清算方式为财务专账定期结算,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远程医疗服务资金。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完善院内远程医疗绩效分配机制,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按比例补助远程医疗会诊和诊断专家及相关人员,加快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充分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收费主要用于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的不得低于服务费用的60%。

省级、市级、县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按照2:

8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

远程门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

第六章评价考核

第四十五条建立与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他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开展评价考核。

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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