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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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省级文化系统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现制定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1、省级文化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是除省文物监察总队外的所有厅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省财政拨款或适当补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所属经费自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

2、上述事业单位中在册正式在编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再适用本办法。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

1、厅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省级文化系统的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到十级职员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工作的特点和人才成长的规律,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会计、经济、统计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其最高等级设置为专业技术五级岗。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需要,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5、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特点和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因事业发展和工作的特殊需要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在首次进行的岗位设置中不设特设岗位。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1、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事业单位按省编委批准的编制数和规格,分别确定本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管理岗位等级,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结构比例规定综合确定各类岗位数量。

2、单位领导岗位原则上按省编委已核定的职数设置。

党组织、工会等领导岗位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任职。

3、厅属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美术馆、研究院(所)、艺术职业学院、文艺院团,以及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文化信息中心等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杭州剧院、浙江胜利剧院等主要承担演出事务管理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电影拍摄基地、招待所等主要承担服务保障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足够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由省文化厅统一调控,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以下试行标准控制:

1)文化行业主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单位类别

高级岗位比例(%)

中级岗位比例(%)

初级岗位比例(%)

正高级比例

副高级比例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12

24

44

20

文艺院团

14

25

41

20

省群众艺术馆

15

30

45

10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2

10

40

48

2)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省高等职业院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3)省文化艺术研究院、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研究人员集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可适当高于本系统相关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

4)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单位编制数不足10人的厅属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专业相近单位的结构比例确定。

5、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

5。

6、省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

一级岗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二级岗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一级至三级岗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为严格控制岗位,按省有关规定主要设置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技术工一级岗由省统一管理,技术工二级岗由省文化厅统一管理。

其他工勤技能岗位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四、岗位任职条件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

2、管理岗位任职一般应符合以下学历、任职年限和任职条件:

1)学历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任职年限:

五级职员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七、八级职员须分别在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和条件控制。

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5、各单位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5、岗位设置程序与权限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厅属各事业单位要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本单位岗位的总量、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和《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为提高工作效率,厅属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美术馆、文艺院团和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等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文化厅审核后,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其他单位由省文化厅统一报批,其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须先报浙江新远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各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实施范围、核准岗位情况、拟设置岗位明细、岗位聘用办法、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具体完成时限等内容;《岗位说明书》,应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广泛征询意见。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5、岗位聘用。

单位按照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人员聘用。

6、审核、认定。

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报送《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和《岗位聘用人员名册》到省文化厅审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7、兑现工资。

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岗位设置,且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核准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等级工资。

六、岗位聘用有关问题

1、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对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管理权限的规定破格聘任。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省文化厅审核、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事业单位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在事业单位(含省编办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3、单位内三类岗位间变动人员,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事业单位(含省编办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该等级岗位数,但数量应不超过核定领导职数的50%。

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6、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

七、组织实施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岗位设置管理作为当前单位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省文化厅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厅纪检组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班子,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国家、我省的政策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单位,将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4、实施步骤。

1)6月20日前做好有关宣传准备工作。

各单位成立岗位设置工作班子,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做好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动员和部署工作,对本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析研究,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3份)。

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2)7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经省文化厅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单位编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实施。

3)8月15日前完成岗位聘用。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等规定,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4)8月31日前,各单位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3份)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5份)、《岗位聘用人员名册》(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认定表》(5份)报省文化厅人事处。

5)9月30日前,省文化厅人事处负责将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的情况,对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按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5、新批准建立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增减机构编制及业务发展情况等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岗位设置方案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6、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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