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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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要点.docx

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要点

吉林财经大学

毕业论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

学院会计学院

专业班级会计1020班

学生姓名宗源

学号0301******

指导教师张志远

职称讲师

二○一四年四月

 

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摘要

上市公司和其管理当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各自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又各有不同,加强对不同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有效管理势在必行。

笔者以这三种责任主体承担的角色为基础,进一步分析当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几点相应的改进建议,供企业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主体;上市公司

 

Abstract

Listedcompanyanditsmanagementauthorities(boardofdirectors,boardofsupervisors,managersandotherdirectlyresponsiblepersonnel)andintermediaryorganizationsareimportantpartsoftheaccountinginformationdisclosurelegalresponsibilitysubjectinourcountry.Butastheyassumerespectiverolesanddifferentresponsibilities,tostrengthentheeffectivemanagementofdifferentresponsibilitymainbodyillegalbehaviorisimperative.Throughtheanalysisoftheirroles,andfurtheranalysisofcurrentstatusofaccountinginformationdisclosureinourcountrylegalregulation,theauthor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

Keywords:

Accountinginformationdisclosure;subjectoflegalresponsibility;thelistedcompany

 

 

在证券法中,“公平、公开、公正”这三项基本原则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而言,是证券市场秩序稳定的基本要求,扮演着重要角色。

严格控制市场虚假信息的流通,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历史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之一,在证券法律监管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是保障企业股东、管理者、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任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必要要求,是现在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中,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或健全程度较低,这样势必上会对我国经济或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主体以及其责任设定

会计信息披露是保障企业股东、管理者、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必要要求,在市场经济的运营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会计信息传输供应链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信息披露需要负责主体如下:

从会计人员(会计信息的加工)到董事、监事、经理等(会计信息的制定和监督),再到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然后是董事会(财务报告的批准),接下来媒体(网络、报纸、新闻报道财务报告),最后还有利益相关者利用信息(企业股东、管理者、投资者等)。

由供给链可以看出,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主体有会计人员、公司管理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角色。

(一)、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将自己的财务经营状况、盈利状况以特定的形式公开或披露,是筹集资金、提高企业社会形象和信誉的必要要求。

同时上市公司又是证券的发行者,随着证券发行的结束,其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会随之而完结,它会一直延续到公司证券最后退出交易市场为止。

为了保障管理者、经营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信息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之一的上市公司而言,严格执行其责任义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是证券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若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则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人员以及管理层(董事、监事、经理等)

会计信息的最初处理是由会计人员进行的,会计人员对基本的会计信息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理与汇总,并将加工后的会计信息交给上级主管进行审核,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之一,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相关人员是在上市公司授权之后履行义务,当然,不同职位要求的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也有所不同,同时对制定和监督会计信息的人员的责任要求也有所不同。

如果因虚假信息造成他人利益受损,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会计人员以及管理层(董事、监事、经理等)则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价机构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审核,能有效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正确、完整和及时,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参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核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等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才可以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当然,若因提供或陈述虚假会计信息而造成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则也要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责任的设定

但是这些相关者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重要责任各有不同,孰轻孰重是根据各自的重要性决定的,同时结合我国目前主要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公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中,对我国上市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主体的界定如下:

主体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

《刑法》:

罚金

《公司法》、《证券法》:

30万至60万罚款;《会计法》:

5000至10万元罚款

《证券法》:

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管理层(董事、监事、经理等)

《刑法》:

对于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给予2万至20万的罚款;《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

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证券法》:

对于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至30万罚款;《会计法》:

3000至5万元罚款

《证券法》: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法》:

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证券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注册会计师法》: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暂停营业,或予以撤销

《公司法》、《证券法》: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

《刑法》: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证券法》:

吊销直接负责人的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业务,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券法》: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基本评价

(一)国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分析

作为世界上证券市场规模较大、证券交易量较高、市场监管力度较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较健全的国家,美国关于信息披露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比于其他国家则较详细。

美国迄今为止最基本的两部法律,就是在1933年和1934年颁布的两部证券立法:

《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这两部法律也对信息披露方面作了最重要规定: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中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说明,而《证券交易法》则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作了规定。

另一个方面,美国设有专门的《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来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条例和内容,SEC发布了指南手册和《S一X》、《S一K》条例,设计了一系列用于不同的证券发行的注册表格,此外,SEC还发布了《会计与审计实施公告》、《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会计系列公告》、《专业会计公告》、《会计研究公报》、《财务会计准则公告》、《财务报告公告》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体系基本评价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相比于其他国家较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例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成立,中国证监会自1992年设立,全国股份制的试点发生在1993年等。

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为核心的中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已逐渐朝着更加健康、完善的方向成长。

鉴于05年修订的《证券法》内容,其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内容、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是相关责任主体(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会计师、公司管理层、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者)进一步审核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真实性的依据,是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基础。

另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对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如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以及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1)我国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健全性都存在很大问题。

我国信息披露法律体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违法披露信息行为仍旧存在,主要原因就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存在一定漏洞:

①《证券法》、《公司法》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在《公司法》中,有关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之间的利益分配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造成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证券法》中,对于民事处罚规定过于抽象或原则化,没有详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难度,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②对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存在异议。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责任主体的具体划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详细的规定,社会各界对其责任主体的界定存在争议,没有统一的规定或准则,给会计信息披露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例如,在责任主体——管理当局中的董事会,这里的董事指的是在上市公司拥有管理权的董事,还是指的是在上市公司拥有投票决议权的董事,或者是指拥有董事会出席权的董事们等等,在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界定。

关于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界定的规定,在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规定指出: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虚假陈述信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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