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附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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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附表格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实施办法(附表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员工正确履职、提高效能,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指集团及所属公司针对影响公司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经营管理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效能监察是公司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司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式和手段。
第四条效能监察按照“精选题、不铺面、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主要针对集团及所属公司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围绕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或具有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员工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
员工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
员工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
员工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
员工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六条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监察、实事求是、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监察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员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集团及所属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监事、经营管理层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部署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决定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集团审计监察部是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集团主要负责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公司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监察立项意见,负责集团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十一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具体实施效能监察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从巡察执纪审查及效能监察人员库中抽调,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外部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察情形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向同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效能监察任务和权限
第十三条效能监察根据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第十四条集团及所属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员工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员工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公司内部管控;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员工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员工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员工及其所在公司(部门)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责令被检查的员工停止损害国有资产、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集团及所属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一)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员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公司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利用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监察项目、制定监察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督办落实、监察资料归档立卷等。
第十八条确定监察项目:
(一)上级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公司主要领导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审计监察部门调查研究后拟定报批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十九条制定监察方案: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制订实施方案并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
(四)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公司(部门)发送效能监察通知(格式见附件6),对于需要突击执行监察的情况效能监察通知可在实施时送达。
被检查公司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开展监督检查:
(一)向被检查的员工所在公司(部门)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员工进行检查;
(三)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员工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检查员工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检查的员工及其所在公司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对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深入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拟定监察报告。
对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检查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
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
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作出监察处理。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按相关程序审批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分别移送审计监察部门或行政、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本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三条跟踪督办落实。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公司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资料归档立卷。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实施方案》、《效能监察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监察项目的全部原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门及所属公司执行以下制度:
(一)年初应当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计划统计表》(见附表2),归集本公司当年拟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
各所属公司每年至少自主开展一次专项效能监察。
(二)选题立项时应当填写《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见附表3),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完毕时应当填写《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见附表4);
(三)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效能监察项目组和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
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效能监察项目,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填写和上报《效能监察优秀成果推荐表》(见附表5)。
第五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监察建议(格式见附件7)进行整改: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按相关程序调查后作出监察决定(格式见附件8):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审计监察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员工及其所在公司(部门),被检查的员工及其所在公司(部门)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的员工及其所在公司(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集团审计监察部。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员工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见附表9);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被检查的员工及其所在公司(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并报请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按员工管理权限及公司党政纪处分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2
效能监察立项计划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年度:
序
号
项目所
在单位
项目名称
计划实
施时间
立项依据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附表3
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被监察单位
立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成员
立项依据
监察目的
监察内容
实施计划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附表三4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
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实施情况
监察成果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改进管理
查堵漏洞个,建章立制项。
问责及
奖惩情况
综合评定
项目单位意见
集团审计监察部意见
领导意见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附表5
效能监察优秀成果推荐表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成果类型
立项单位
被监察单位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成果简述
本公司
主要领导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集团审计监察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6
效能监察通知书
公司:
根据规定,经批准,将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情况开展效能监察,请予协助配合。
一、(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二、(效能监察人员组成);
三、(效能监察计划安排);
四、(效能监察的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审计监察部
年月日
附件7
监察建议书
公司:
经批准,(监察单位)于20年月至月,对你公司事项进行了效能监察。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个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察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意见
请你公司接到监察建议书后,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检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报(监察单位)。
审计监察部
年月日
附件8
效能监察决定书
(公司名称或个人名称):
第一部分:
违纪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监察中所认定的事实依据;
第三部分:
做出的监察决定。
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审计监察部申请复审。
审计监察部
年月日
附表9
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
异议人
(或单位)
复审内容
复审理由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审计监察部门
复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异议人(或单位)意见
认可签字
其他意见
不认可签字
备注
填报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