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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加油使用的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加油使用的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加油使用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约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修理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依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需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别状况需外借时,必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当。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支配时,可支配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当。

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背交通规则由其承当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主动实行措施,协助处理,并准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别状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

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修理管理

(一)车辆需修理、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修理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修理站(厂)进行处理修理。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的,要准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依据实际状况就地修理,但事后必需补填《车辆修理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支配;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支配使用。

(二)没有支配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需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别状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常常检查车辆状况,准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支配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仔细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

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修理、用油等状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状况报单位领导。

  公务用车加油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本钱,推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省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依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状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依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选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誉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别地理环境等因素外,按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别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到达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缘由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根据公开公正、规范节省的原则,可以实行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需根据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支配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选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名目。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名目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选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根据规定用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修理保养本钱。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削减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开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别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修理、加油政府集中选购和定点保险、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本钱。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别状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削减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修理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支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状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按照本方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根据本方法的原则管理,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本方法制定实施方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公务用车加油使用的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调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省车辆开支,使车辆使用规范化、秩序化。

二、车辆使用

1、科室下基层工作、局机关统一支配或紧急用车,视车辆状况,予以支配车辆。

2、严格遵守出车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由办公室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派出车辆。

3、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时间、地点、用车人等项目,由用车人照实填写。

三、驾驶员守则

1、驾驶员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

2、驾驶员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惫驾驶。

3、驾驶员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开故障车,消除事故隐患。

4、驾驶员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

四、油料管理

1、车辆加油卡实行登记制度。

出车前须领取加油卡,登记相关内容,出车后马上上交加油卡和加油小票并登记加油卡使用状况。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或加油卡储值缺乏,可由司机把握适量加油,同时保存好加油票据准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状况盘点一次,并在办公室工作会上通报状况。

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状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五、车辆修理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

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

车辆需常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由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

大额修理由司机、车管人员共同办理。

根据程序,拟定修理名目,讲定价钱,小额修理(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并到指定厂家修理。

修理时,本车司机要在场监督修理。

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修理状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准时报送修理回执单及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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