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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

第一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

一、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目前我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行业(NY5000系列标准)。

二、绿色食品

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

它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为基础,参照发达国家标准制定,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持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三、有机产品

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农业生产是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FOOD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

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为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主要异同点比较

我国是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任务。

为此,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全面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确立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战略。

因此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主要异同点比较见表1。

表1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主要异同点比较

有机食品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

相同点

都要求产地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都是安全食品

投入物方面

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饮料添加剂

允许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对使用数量、使用次数有一定限制。

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基因工程方面

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种苗及一切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

不准使用转基因技术

无限制

基因工程方面

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种苗及一切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

不准使用转基因技术

无限制

生产

体系

要求建立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并且从常规农业到有机农业通常需要2—3年的转换期。

可以延用常规农业生产体系,没有转换期的要求。

与常规农业生产体系基本相同,也没有转换期的要求。

品质口味

大多数有机食品口味好、营养成份全面、干物质含量高。

口味、营养成人稍好于常规食品。

口味、营养成人与常规食品基本无差别。

有害物质残留

无化学农药残留(低于仪器的检出限)。

实际上外环境的影响不可避免,如果有机食品中农药的残留量比常规食品国家标准允许含量低20倍以上,可视为符合有机食品标准。

大多数有害物质允许残留与常规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基本相同,但有部分指标严于常规食品国家标准,如绿色食品黄瓜标准要求敌敌畏≤0.1mg/kg,常规黄瓜国家标准要求敌敌畏≤0.2mg/kg。

农药等有害物质允许残留量与常规食品国家标准要求基本相同,但有强调安全指标。

认证方面

属于自愿性认证,有多X家认证机构(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环保总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属于自愿性认证,只有中国绿以食品发展中心一家认证机构。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将来有可能成为强制性认证。

证书有效期

一年

三年

三年

第二节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二、良好农业规范(GAP)

1997年欧洲零售商农产品工作组(EUREP)在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GoodAgriculturalPractices,简称GAP)”,简称为EUREPGAP;2001年EUREP秘书处首次将EUREPGAP标准对外公开发布。

EUREPGAP标准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操作规范,鼓励减少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初级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一套规范体系。

它是以危害预防(HACCP)、良好卫生规范、可持续发展农业和持续改良农场体系为基础,避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外来物质的严重污染和危害。

该标准主要涉及大田作物种植、水果和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牛养养殖、奶牛养殖、生猪养殖、家禽养殖、畜禽公路运输等农业产业。

水产养殖和咖啡种植的EUREPGAP标准正在制订和完善之中。

2003年我国卫生部制订和发布了“中药材GAP生产试点认证检查评定办法”,作为中国官司方对中药材生产组织的控制要求。

2003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提出在我国食品链源头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并于2004年启动了ChinaGAP标准的编写和制定工作,ChinaGAP标准起草主要参照EUREPGAP标准的控制条款,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法规要求编写而成,目前ChinaGAP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

术语、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FoodPLUSGmbH(为EUREP秘书处)正在将ChinaGAP与EUREPGAP进行基准比较,以期获得EUREP秘书处对ChinaGAP的认可,ChinaGAP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ChinaGAP认证分为2个级别的认证:

一级认证要求满足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要求,并且在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中,除果蔬类以外的产品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于果蔬类产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0%的要求,所有产品均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二级认证要求所有产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三、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介绍

可追溯制度(TraceabilitySystem)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

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记(这种标识对每一批产品都是唯一的,即标记和被追溯对象有一一对应关系,同时,这类标识已作为记录保存)追溯产品的历史(包括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来历)、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

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TraceabilitySystem),从根本上说,就是明确生产、流通各环节上主要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可追溯制度的目的在于:

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加工环节,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由此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反恐法案”,将食品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

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

2009年6月17日,美国新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要求所有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进行最后加工的国家名称;所有非加工食品须附有标签,显示原产地。

推行安全计划控制风险;遵守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自愿安全指引的进口商提供快速进境安排;对食品生产商、加工商、运输公司或仓库实施可追溯规定;美国的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管理的强制性:

所有进口一以美国的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FDA)或美国农业部(USDA)的登记,经检验合格的才能允许进口。

2002年,欧盟颁布了第178/2002号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并且禁止进口不具备可追溯性的食品。

加拿大于2002年7月1日强制实施牛标识制度,要求所有的牛采用29种经过认证的条形码、塑料悬挂耳相当规模或两个电子纽扣耳标来标识初始牛群。

到2008年,加拿大将有80%的农业食品联合体实行农产品可追溯行动。

农业部门将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示范、推动、引导、服务力度,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健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础的相关制度,加快可追溯管理步伐。

二是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增加基地的数量和规模;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全程可追溯制度,通过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示范作用,扩大辐射面,提高影响力;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认证产品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生产档案,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三是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销售票证,全面推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索证索票管理,把产地编码、产品编码、生产档案、包装标识、索证索票有机衔接起来,完善从农田到市场的追溯链条。

四是建立全国联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强化追溯、预警和信息发布。

五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技术研究,加快农产品编码技术、电子识别技术及电子标签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

2004年,农业部启动了8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狠抓农产品产地安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的全程可追溯管理,并以主要种植为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为重点,在全国农为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主要农产品规模种养殖场,把质量安全可追溯作为实施农业标准化的重要考核内容,全面推进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农产品标识,强化标识监督检查。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从2005年开始,就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设调研,在北京、江苏、陕西、福建、天津、浙江等省启动试点工作。

各地也在农产品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建立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和行动。

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经过2年的努力,建设完成了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目前已服务于负责供应北京农产品的生产经企业100多家,管理环节横跨生产、包装、加工、零售等各个环节,管理领域已覆盖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多个领域,并有效支撑了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的管理;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天津市率先实施猪肉安全追溯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了无公害蔬菜可塑源制,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山东寿光等地开展了以条形码为主要手段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与建设;江苏南京借鉴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产品实行产地编码的先进管理模式,以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志为质量溯源的重要载体,以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启动了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

第三部分质量安全农产品的申报和认证

第一节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和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机关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品方可申请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定位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政府行为,认证不收费。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5.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6.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7.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1、4、6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1、6、7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6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放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部、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产品抽样数量之内。

(三)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附表3,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四)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五)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

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六)本工作流程规范未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作调整的内容,仍按照原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应规定执行。

(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省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及规模如右图:

(二)标志使用

在经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基础上,在该产地生产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按要求组织材料,经过省级工作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业分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严格审查、评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同意颁布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许可加贴标志的农产品,才可以冠以“无公害农产品”称号。

(三)处罚规定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其刑事责任。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绿色食品的申报和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及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这是绿色食品工作运行方式中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绿色离合器质量标准的核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继承权。

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安全、优质、营养”体现和是绿色食品的质量特性。

绿色分为A级和AA级,AA级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遵守相同的原则和标准。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由于与生命、资料、环境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绿色食品”。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

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性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不色食品产品的洁净。

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馐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

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

一、申请人及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

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心和省绿办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

(二)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笑嘻嘻匀可申请认证;

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

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二)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主下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命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

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

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

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标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现场检查合作,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四)环境监测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五)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六)认证审核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

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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