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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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步骤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法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1、未履行责任区保洁责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免于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未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②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好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六条:
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
2、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绿化美观
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
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
(三)秩序良好
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
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无乱牵、乱挂、无出店经营。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月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得不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得不好,拒不改正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②逾期不整改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月处500元罚款。
4、擅自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经批准临时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宣传物品。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窗口地段或载体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
5、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窗口地段或载体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拒不改正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
5、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单位和个人未按批准的要求,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窗口地段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
5、单位和个人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及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窗口地段区域内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
6、设置的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破损、残缺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有碍观瞻、文字不规范、破损和残缺,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清除。
7、户外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区域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宣传品。
5、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区域内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有关宣传品。
8、乱堆放、乱吊挂、乱晾晒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物品,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6、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区域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要求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城市窗口地段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影响安全或行人通行,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擅自在非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窗口地段区域堆放物料,拒不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堆放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②堆放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元。
5、擅自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窗口地段内堆放物料,拒不改正,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堆放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②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罚,最高不超过3000元。
11、擅自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并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除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不得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并对违法批准者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批准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拒绝改正的,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并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12、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占道经营
13、违法审批占道经营
违反规定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并对违法批准者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批准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未保持占用道路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未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未保持卫生整洁的面积4平方米(含)以下的,处以200元罚款;
②未保持卫生整洁的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15、出店经营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拒绝改正的,可以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16、户外广告设施污损(残缺)影响市容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五款: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整改或拆除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6、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门面招牌(指示牌)污损(残缺)影响市容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整改或拆除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门面招牌不符合设置规范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期限内整改或拆除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违反本规定,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四、五款: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以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3、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未按批准要求、期限设置户外广告
21、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不按照规定报送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②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未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处2000元罚款。
②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未按照规定报送户外广告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处2000元罚款。
②责令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擅自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的,处2000元罚款。
②责令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6、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7、未以公益广告补充空置版面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未按照规定开启户外广告照明设施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
(一)、
(二)项规定,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免于处罚。
4、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设置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开启户外广告照明设施,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4、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窗口地段设置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开启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未对户外广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隐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隐患排除期间及遇恶劣气候,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2万元罚款。
30、未对金属结构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处3000元罚款。
②设置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31、未提交金属结构户外广告安全检测报告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并达到要求的,处3000元罚款。
②设置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未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32、金属结构户外广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达不到要求)
1、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设置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②设置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安全检测不合格,且未按审批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修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上。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林、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