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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赔偿

合同法违约赔偿

篇一: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

就是合理预见原则,乂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

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受害人

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乂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乂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乂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

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XX]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②消费者受到损害。

篇二: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

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三: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的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了,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赔偿?

合同违约即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性。

违约的行为人应该对有损失的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不同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遇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责任相抵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

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乂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

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乂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乂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乂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

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

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苞品广生的欺诈彳了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白元的,为五白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苞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

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篇四: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案例」

原告与被告于XX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XX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

期为XX年4月30日。

合同规定:

“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订立后,

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

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

的价格购进XX套相同规格的轴承。

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没有分歧意见,但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

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双方对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

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乂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发生,故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损害赔偿金,被告除应支付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即共赔偿给原告14万元。

「评析」

以上三种意见不仅各自的立论基础不同,而且其认定的结果也有相当的差异,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约定违约金条款与法定损害赔偿额的适用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实践中,在违约发生以后,常常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存和选择问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对

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

在英美法中,因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违约金实际上取代了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而大陆法因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因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损害补偿分别发生着不同的联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的立法精

神包括:

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这样做的理由有

二:

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预先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自由,二是违约金本身优势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

约定违约金条款生效后,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还有赖于实际损失额的大小,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只有当约定违约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司法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进彳丁调整。

既然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

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

因此,本案中原告只能根据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告承担4万元的赔偿损失,除非原告的实际损失额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才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增加差额部分。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上确定的约定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无论发生了何种违约形态,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均应与违约损失相适应。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

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虽权进行裁判。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可由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当然,人民法院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宜主动依职权去减少或增加约定违约金额。

篇五:

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白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白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

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虽,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白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

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

合同法第一白一^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另U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白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

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

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按照1999年2

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

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XX年11月21日

起施彳了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34号关于修

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

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

(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

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该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白分之三。

”]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民法通则》

第一白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白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白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白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

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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