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区儿童之家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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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儿童之家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区儿童之家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加科学规范地推进儿童之家的建设、服务和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湘潭市2018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任务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儿童之家是指依托社区(村)、中小学校及其他设施资源建立,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活动指导、临时照料和课后托管,健康教育、生活和社会技能指导、品德教育与行为指导,心理健康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儿童保护服务、转介服务等综合服务设施。

第二条儿童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儿童优先原则。

儿童之家建设要突出关爱性、服务性、公益性的特点,总体风格要求温馨、活泼、环保。

儿童之家的一切工作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出发,优先考虑儿童需求,保障儿童最大利益。

鼓励支持儿童和家庭参与儿童之家的活动和管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

立足社区(村)、学校实际,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

通过建设、购买、置换、改造场地等方式,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中小学校及公共服务福利设施。

(三)社会化原则。

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有资质的专业社工机构、服务企业、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之家的建设与服务。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政府对儿童之家的建设及运营给予补贴。

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保障儿童之家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儿童之家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城市区儿童之家建设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考核验收工作。

各城市区(园区)民政局、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儿童之家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工作。

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和村范围内儿童之家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儿童之家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妇联部门负责关心儿童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对接服务资源,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

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协调无偿提供场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儿童之家的建设、日常运营与管理。

第四条全社会关心支持儿童之家建设。

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依托现有教育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成专兼职教师队伍,针对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服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合力,实现儿童教育的共享、共建、共管。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利用合适的场所,配备专兼职教师和志愿者,对照建设标准并经教育局审批增挂社区(村)儿童之家的牌子。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儿童之家。

各县(市)儿童之家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六条儿童之家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村部、中小学校及其他闲置设施,合理规划,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安全需要;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

3、方便周边儿童聚集活动。

 

第三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七条儿童之家新建用房不宜超过3层,利用闲置房不宜选在3楼以上。

第八条儿童之家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九条儿童之家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条儿童之家门口挂有 “儿童之家”标牌(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竖式标牌或横式标牌),标牌格式:

××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儿童之家(竖式标牌规格为220cm×30cm,横式标牌规格为40cm×60cm)。

第十一条儿童之家室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100㎡。

示范性儿童之家室内集中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200㎡。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自行设置或结合附近幼儿园、学校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和运动设施。

第十二条儿童之家应根据儿童身心各方面需求设置课外学习、文体活动、亲情沟通、图书阅览、档案管理、心理咨询等功能区。

示范性儿童之家要增设监护照料、手工制作、社会工作等功能区。

第十三条儿童之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基本设施设备,包括:

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视频用的电脑、档案柜、图书柜、书桌椅、儿童书籍、文体器材等。

示范性儿童之家电脑不少于4台,儿童书籍有不少于800册,文体器材不少于6种,每种不少于4件,还需配备空调、电视机或投影仪、监控管理等设备。

第十四条儿童之家应设置若干宣传栏、制度牌,内容包括儿童之家的基本介绍,工作人员及职责分工,服务管理制度、场地管理制度等。

制度牌可以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设置在室内。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游戏和活动。

儿童之家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需求,组织开展游戏、娱乐、体育、文化、艺术、阅读、社会实践、科学体验等活动。

第十六条临时照料和课后托管。

儿童之家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儿童日间临时照料、中小学生课后、寒暑假托管和课业辅导服务。

第十七条健康教育。

儿童之家应面向儿童及家长开展儿童疾病预防、计划免疫、营养、卫生习惯、伤害防控和自我保护、减灾备灾、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指导。

发现传染病应及时报告疫情。

教育引导儿童拒绝烟酒,远离毒品。

第十八条生活和社会技能指导。

儿童之家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特点,通过游戏和活动进行基本生活和社会技能指导,帮助儿童提高判断和处理问题能力、自我认知和情绪控制能力、人际沟通和交往能力。

第十九条品德教育与行为指导。

儿童之家应配合学校和家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指导儿童科学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新媒体。

协助社区(村)做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心理健康服务。

儿童之家应为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基本心理健康指导服务。

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对有轻微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提供社会支持。

协助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解决临时困难,增进社区(村)成员互动、互助和融合。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指导和服务。

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督促监护人负起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儿童保护服务。

儿童之家应协助社区(村)建立儿童档案,识别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服务。

对可能遭受暴力、性侵、拐卖的儿童,做到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儿童之家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技能。

有条件的儿童之家应开展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指导和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转介服务。

针对需要卫生保健、医疗康复、心理干预、社会救助、司法保护等特殊需求儿童,儿童之家可帮助转介到适合专业机构。

儿童之家应建立转介服务档案,对转介服务对象进行登记、跟踪。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儿童之家管理由所在社区(村)或中小学校进行管理运营。

在遵循福利性、公益性的原则下,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行社会化运营,逐步实现儿童之家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运营。

市级示范性儿童之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现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六条儿童之家按儿童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实施无偿服务。

社会化运营可提供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儿童之家应配有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由社区(村)民生协管员、儿童专干或志愿者当任,一般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服务人员不少于1名。

同时动员社区(村)党员、共青团员、志愿服务者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等机构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儿童之家应规范管理,建有本社区(村)、学校儿童的基本档案,特别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实行一人一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探视。

第二十九条儿童之家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儿童之家场地险。

与享受服务的儿童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引导和鼓励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办法等。

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项目申报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立项申报:

1、市级儿童之家示范点,由承接儿童之家运营的社会力量建设。

在建设前,建设方与设施提供方达成合作协议后,将立项申请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资金预算报告、合作协议报乡镇(街道)初审,城市区(园区)民政局、教育局审核,市民政局、教育局审定。

其中建设在社区(村)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在学校的由教育、民政部门联合出具意见(所需申报材料见附件1)。

2、其他儿童之家项目,由社区(村)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核,由城市区(园区)民政局、教育局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

1、一次性建设补贴。

符合要求且纳入当年建设的儿童之家,验收合格后,根据每年实施方案,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市级示范点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补贴。

2、日常运营经费。

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保障儿童之家运营。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补贴申报程序。

示范性儿童之家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完成验收后,下拨补贴资金。

其他儿童之家项目,由市民政局根据全年的建设方案下达建设任务,各城市区(园区)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下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补贴申报资料。

建设补贴申请表、机构建设情况、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资金投入决算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记录复印件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申报表格见附件2、附件3)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与运营机构在申请资助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项目建成后,不得随意更改用途与性质。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回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运营机构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运营补贴必须全部用于该儿童之家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

每年12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三十六条区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建立儿童之家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的运营机构及其管理、服务人员,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中止其运营资格,并责令其退回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各城市区(园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妇联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

湘潭市城区儿童之家立项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由当地社区(村)、学校、项目运营方联合出具,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名称、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设置、项目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等内容。

2、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简述等资料。

项目申报必须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材料不全或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补全的,将影响项目评定和资金安排,项目名称须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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