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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1)1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

2011年上半年,中国有一个热门关键词—“个税”。

最新背景速递

2011年4月20日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

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税调整草案提交审议逾九成工薪族适用10%以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一)发展的历史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110年。

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

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提出“个人所得征税”这一词。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发展完善。

2000年9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综合税制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的特征。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主要内容包括:

1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模式: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

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

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

税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3、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5、减免税:

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

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6、征收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

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简称“收入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简称“调节功能”)。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

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

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

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全社会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和所占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

国家征收这些税收,经过财政二次分配,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这表明: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和居民的收入结构也不断地发生变化,居民收入数量已有较大增加,而个人所得税作为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税种之一,在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支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上发挥出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表1:

1994~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增长及比重比较

1994-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图;从个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3697亿元,其中工薪阶层贡献1849亿元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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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项目共有11个: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每个税目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如现行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为5%,最高级为45%。

表2: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表[2]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分类税制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人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人呈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其他收人如经营性收人、财产性收人、第二职业收人比重不断增加,工资性收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分类税制必然形成取得多种收人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对高收人者的调节作用减弱。

例如,假设甲乙两人的收入如下:

甲的总收入为7000元,其中包括工资收入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以及出租自有房屋供他人居住取得的租金1000元;乙的总收入为6500元,其中工资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股息所得1000元。

由于甲乙二人的收入结构不同,所以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就甲乙的不同类别所得分别征税,甲应交的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2000-800)×20%+(1000-800)×10%=435元,乙应交的个人所得税=(4000-800)×20%+1000×20%=840元,甲的税后收入为6565元,乙的税后收入为5660元。

可见,甲的收入高于乙,但交的税却比乙少,分类所得税制在此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很大的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

按照个税开征的初衷,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

国的现状是:

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尽管有累进制所得税,但个税却很难征到富人,这是因为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按照现行征收办法,基本无计可施。

另一方面,个税主要偏重于增量而忽视存量,即个税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

由于大多数存量已天然存在,现行个税制度无法对之进行课税。

(三)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急待改善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税的方式,这带来了很多的弊端,造成了一定适度上的不公平,因为在我国,虽然收入是个人的收入,但是支出往往是整个家庭的支出;此外,每个家庭中无收入成员的数目不同,所以会导致个人收入相同的人因各自家庭负担不同,其实际的生活水平可能差异很大,对这样的个人采用相同的税率,必然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四)税收征管不健全,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

此外,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少量的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收征收环节,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的功能不强。

另外,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以及税务部门的稽查能力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都使得一些边缘纳税人敢于偷税、逃税。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这些都使得个税成为我国征管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看美国个税制度的特点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开始就建立在公正、合理、科学、人道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征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各种课税扣除,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1.以家庭户为单位计征,体现公正

由于劳动者赡养的人口数不同,收入相同的人家庭经济负担轻重不同,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对家庭人员多、从业人员少的人显示是不公正的。

美国政府98年前建立个税制度时,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确定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按年报税,更能正确计算收入

美国每个财税年度申报一次个税,更有利于准确计算全年收入,包括固定工资收入和临时性证券、房屋买卖、彩票和礼品等收入。

纳税公平的前提是计算收入正确,如果按月纳税,一是造成许多临时性收入逃避个税,二是造成把诸如大学暑假打工、作者稿酬等一些临时性劳务报酬按一个月收入计税,这样有失公允,极不合理。

3.有收入就纳税,宽税基既增进公民意识,又便于“削峰填谷”

美国“领薪就纳税”制度,更能增进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参政、议政欲望,因为国家的所有开支都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

虽然对所有有收入的人征税,但由于实行多税级累进税率,这就让低收入者少纳税,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以此弥合第一次分配差距。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2008年美国共有135185230名就业人员,平均年收入为42270美元。

可见,美国把接近平均税率的25%的边际税率定在平均收入水平上。

中国把25%的平均税率定在240000元上,是全国劳动者平均收入的22倍,与美国比较,我们的各个税级的起征点都大大高于美国,大约是美国的20倍。

中国把个税的起征点定在2000元上,这是交纳“四金”后的工资余额,工资总额应为2581元。

中国有多少人交纳个税,没有权威的官方数据,据财政部税收研究室的数据,全国个税交纳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不到2%。

我们也可以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估算中国交纳个税的人口。

中国高收入劳动者集中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8年末,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11515万人,平均工资为2436元/月,也就是说,平均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145元。

工资在平均工资上下分布最密集,我们以1436元到3436元作为密集区,那在2581元的工资人数应该是总人数的半数减去835万,也就是4923万。

再有,平均工资是被一些年收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人拉起来的,所以,中国交纳个税的人也就在3000万人左右。

当然,这个数值是推测。

中国纳税人口是总人口的2%,而美国这一数值是45%(2008年数值,由于2008年的经济危机,美国损失了25%的就业岗位,平时美国的纳税人口是总人口的60%左右),我们的纳税人口比率仅是美国的4%左右。

另外,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2009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63104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3944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比重的6.25%,比率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中国税基是很窄的。

由于起征点高,收入高的人的税级就相对下滑,税率也随之降低,这样,对收入高的人起不到“削峰”的作用,也就达不到对收入低的人的“填谷”目的,国家没有足够的税收补贴低收入家庭,这是中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

4.自由申报,偷税重罚,减少税收成本

美国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社会保险号码,在网上自由申报自己的年收入和纳税额,政府就根据个人申报缴税,充分信任纳税人。

但是,美国税务部门可以方便地利用电脑网络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进行稽核、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从计算机系统中调出来单独审核,对有瞒报和欺骗行为的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甚至投入监狱。

所以,纳税人对自己的偷税行为的成本要充分估量,一般不会轻易冒险。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有关领导披露,目前,中国有100万税务干部。

美国只有10万税务官。

中国的100万税务官管理3000万纳税人,平均每人管理30个纳税人;美国10万税务官管理13519万纳税人,平均每人管理1352个纳税人。

对比人均管理的纳税人数,美国的征税效率是中国的45倍!

中国的100万税务官一年征收3944亿元的个税,平均每人征收394400元;美国10万税务官一年征收20365.57亿美元的个税,平均每人征收20365570美元,约合人民币142558990元。

对比每人征税额,美国的征税效率是中国的361倍!

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5-6%,而美国征税费用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0.58%。

可见,中国目前的个税制度效率是极其低下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

5.纳税公示,有利于防腐反腐

根据法律,美国政府官员都要定期公布自己的收入和纳税证明,总统也不例外,以让公众监督,这对防止公务员腐败极具效果。

由于收入和纳税同时公示,当公众发现公务员的收入、纳税与其消费不相符时,即可举报,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偷税、收入来源不明都是犯法。

“公示”的警戒作用就像“紧箍咒”一样,时刻提醒公务员做任何事都有人民在监督着,要为自己的不规行为付出巨大成本、高昂代价。

还有,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和短期出境者外,任何人离开美国都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境完税证明,通过审查证明不欠税后方可离镜,这就堵塞了贪官外逃的路子。

与美国相比,中国个税制度缺乏监督机制,把公民的许多收入置于“放羊”状态,除了工资、稿酬由发放单位代扣无法逃税外,其他个人收入几乎都可逃税,这也是中国官员容易腐败的原因之一,腐败官员可随时携带巨额赃款外逃

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

20世纪中后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

刻的改革。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是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在“综合所得税基——累进税率制”的框架里,朝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档次、简化税制”的基本方向发展。

就税改的基本方法而言,各国都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策略,即较为稳定地或分步地进行税制改革,并将个人所得税改革同其他税制改革相结合,以保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

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现代税制是一个动态化的调整过程,纵观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趋势,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是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目前,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即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豁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一般为累进税率)进行课征。

这一课税模式以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即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主要是一定时期内的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期间内的负债增加额的余额,这一所得包括纳税人在此期间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

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宽泛、扣除全面,能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与家庭负担,并且以累进税率计征,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收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2.拓宽所得税税基。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拓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外延拓宽,即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中;二是内涵拓宽,即减少税收优惠措施,使税基更为“宽实”。

就税基的外延拓宽来说,各国主要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来扩大税基,最突出的两大措施是对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

(1)许多国家对附加福利,即纳税人获得的工薪之外的实物或现金,按其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和英国还提高了对附加福利的征税;

(2)各国加强了对资本利得的征税,如美国和英国把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课征,加拿大对资本利得的课税接近于一般所得的课税,澳大利亚也开征了资本利得税,而日本、芬兰、瑞典等国家提高了对长期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

就税基的内涵拓宽来说,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减少或取消了存在于所得税制中的税收支出,包括各种扣除、豁免、抵免等。

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一系列扣除,比如取消所得平均化、“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雇员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芬兰、爱尔兰和英国限制了抵押利息支付的扣除。

作为向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发起进攻的一项措施,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及葡萄牙在80年代就开始建造税收支出帐,目前已有14个0ECD国家这样做。

这不仅是为了估计因税收优惠而放弃的收入(税收支出额),也是为了规范税收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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