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南银支付26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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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南银支付26号附件2

附件2

 

江苏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行)

 

二○○八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委托单位登记入网16

1.1业务参与者16

1.2业务步骤16

1.2.1申请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16

1.2.2入网登记18

1.2.3其他准备工作19

第二章合同库管理21

2.1业务参与者21

2.2合同库组成要素21

2.3合同库数据新增21

2.3.1三方合同签订与传递21

2.3.2付款授权协议的签订与传递22

2.3.3合同信息录入与审核23

2.3.4合同库数据生成与告知23

2.4合同库数据变更23

2.4.1收款人户名、账号和开户行支付行号变更23

2.4.2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支付系统行号发生变更24

2.4.3签订三方合同的付款人在不改变开户行的前提下变更户名、账号24

2.5三方合同解除25

2.5.1委托单位和付款人终止三方合同25

2.5.2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26

2.6付款授权协议解除26

2.6.1付款人终止付款授权协议26

2.6.2付款人账号、户名变更27

第三章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和提回28

3.1业务参与者28

3.2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和提回的方式28

3.2.1直联报文方式28

3.2.2WEB访问方式29

3.2.3磁介质文件方式29

第四章批量代收业务31

4.1业务参与者31

4.2集中代收付系统和联网银行业务发起阶段31

4.2.1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31

4.2.2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处理手续33

4.3定期借记阶段33

4.3.1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的处理手续33

4.3.2联网银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手续34

4.4业务回执阶段34

4.4.1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处理手续34

4.4.2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34

第五章批量代收撤销业务36

5.1发起撤销业务36

5.1.1委托单位处理手续36

5.1.2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36

5.2业务撤销37

5.2.1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37

5.2.2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处理手续37

第六章批量代付业务38

6.1业务参与者38

6.2业务发起阶段38

6.2.1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38

6.2.2联网银行(付款清算行)处理手续39

6.3定期贷记阶段40

6.3.1联网银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手续40

6.3.2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的处理手续40

6.4业务回执阶段40

6.4.1联网银行(付款清算行)处理手续40

6.4.2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41

第七章业务查询42

7.1业务查询42

第八章委托单位退出43

8.1业务参与者43

8.2业务步骤43

第1章委托单位登记入网

1.1业务参与者

承担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者(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批量代收付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加入集中代收付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网联银行)。

1.2业务步骤

1.2.1申请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

办理批量代收业务的委托单位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获取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

一、申请批量代收业务的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委托单位准备《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其开户银行初审。

(二)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初审后,报送申请资料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及所附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编码规则赋予批量代收业务的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

二、申报手续

(一)委托单位

1.填写申请表:

从其开户银行领取《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和集中代收付系统留存)。

准备申请资料:

申请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的委托单位应准备以下资料:

●《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收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经银行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书及复印件

●有权部门批准收费项目的文件及复印件

2.提交申请资料:

将申请表和所有申请资料提交其开户银行初审。

3.取得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从其开户银行取回审批结果;未审批通过的,取回申请表及所附申请资料。

(二)联网银行

1.协助委托单位准备资料:

协助委托单位填写《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和准备申请资料。

2.初审申请资料:

检查委托单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相符的签章确认;审查收款账户是否真实正确,并签署初审意见。

初审未通过的,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退回委托单位。

3.转报申请资料:

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转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

4.取得审批结果:

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取得审批结果后,通知委托单位。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审批申请资料:

接受银行转报的申请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审批通过的,赋予该委托单位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将申请表三份交银行带回;未审批通过的,注明未审批通过的原因,退回相关申请资料。

2.归档申请资料:

归档管理《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及申请资料。

1.2.2入网登记

委托办理批量代收业务的委托单位在取得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后,与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入网登记手续。

委托办理批量代付业务的委托单位在与其开户银行签订代付协议后,与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入网登记手续。

各委托单位须根据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委托有关部门发布的《集中代收付系统标准企业接口规范》进行相关接入工作。

一、委托单位处理手续

(一)准备入网登记资料:

办理批量代收业务的委托单位需准备人民银行审批的《城市代码、单位代码和业务种类代码申请表》、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银行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批量代付业务的委托单位需准备代付协议、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银行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从基本存款账户列支的款项)。

(二)签署入网协议:

委托单位与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签署入网协议,并填写《委托单位登记表》。

(三)领取办理业务的标准工具软件。

(四)按照《江苏省集中代收付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制作数字证书,并将公钥报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

二、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

(一)办理委托单位入网登记:

与委托单位签署入网协议,并指导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登记表》,受理并当场查验委托单位的入网登记资料。

(二)向委托单位发放标准工具软件。

(三)数字证书和密钥处理:

将集中代收付系统的公钥告知委托单位,并接收委托单位的公钥。

(四)建立委托单位资料数据库:

将委托单位的入网登记资料录入集中代收付系统。

1.2.3其他准备工作

一、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

(一)通讯网络调试:

对以直联方式或访问WEB网站接入的委托单位,根据其选择的通讯方式,配置网络参数,并进行调试。

(二)专用接口软件开发:

对协商一些不采用《集中代收付系统标准企业接口规范》的委托单位,开发专用的委托单位接口软件。

(三)接口软件联调:

与委托单位共同进行接口联调测试,确保软件工作正常。

二、委托单位处理手续

(一)通讯网络准备:

委托单位以直联方式接入的,需要申请DDN或SDH线路(建议采用ISDN线路做备份),并根据集中代收付系统制定的网络方案进行配置、调试;委托单位采用拨号方式访问集中代收付系统的,应当调试好拨号设备,并从集中代收付系统获得拨号的号码、用户名及密码。

(二)接口软件准备:

委托单位可以使用集中代收付系统发布的工具软件来生成和处理业务数据文件(人工录入和人工处理提回),也可以根据集中代收付系统提供的标准规范自行开发接口软件,该软件生成提交给集中代收付系统的业务数据、处理从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业务结果数据。

(三)接口软件联调:

与集中代收付系统共同进行接口联调测试,确保软件工作正常。

第2章合同库管理

2.1业务参与者

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管理者(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联网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单位。

2.2合同库组成要素

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

收款人户名、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付款人户名、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合同号。

其中收款人为批量代收业务收款人,付款人为批量代收业务付款人。

2.3合同库数据新增

合同库的新增数据必须以三方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为依据。

经过签订与传递、信息录入与审核、合同库数据生成与告知流程,完成合同库数据的建库工作。

2.3.1三方合同签订与传递

一、委托单位应与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类型为“付款授权”的三方合同。

三方合同一式四联,由委托单位按南京金融票据中心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印制。

(一)委托单位和付款人签订委托类型为“付款授权”的三方合同。

(二)付款人自行将三方合同传递到其开户银行。

付款人是单位的,在其授权后由委托单位将三方合同传递到付款人开户银行。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三方合同进行审核,知晓权利义务,确保付款人账户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填写相关合同要素,签章确认。

付款人开户银行在四个工作日内将三方合同的一联返还给付款人;一联传递到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一联通知委托单位取回;一联自存。

三、委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取回生效的三方合同。

2.3.2付款授权协议的签订与传递

一、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银行签订付款授权协议。

付款授权协议一式四联,由付款人开户银行按集中代收付系统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印制。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确认付款人账户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授权协议的两联传递至委托单位;一联交至付款人;一联自存。

三、委托单位在收到两联付款授权协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合同号并在指定位置上填写合同号、收款人户名及账号、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一联传递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一联自存。

2.3.3合同信息录入与审核

一、委托单位根据收到的三方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通过“合同信息录入子系统”(集中代收付系统的子系统)录入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生成合同信息发送至集中代收付系统。

二、集中代收付系统根据收到的三方合同或付款授权协议对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2.3.4合同库数据生成与告知

一、集中代收付系统将审核通过的合同信息存入合同库生成合同库数据,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代收付系统告知委托单位。

二、委托单位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2.4合同库数据变更

2.4.1收款人户名、账号和开户行支付行号变更

一、委托单位在户名、账号和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变更后于15日内在当地市一级以上的报刊发出公告。

二、发出公告后,委托单位向集中代收付系统出示公告、批文等,提出批量变更申请。

三、集中代收付系统收到批量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集中代收付系统批量变更合同库数据(业务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告集中代收付系统进行批量变更),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委托单位。

四、委托单位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2.4.2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支付系统行号发生变更

一、付款人开户行在其名称、支付系统行号变更后于15日内在当地市一级以上的报刊发出公告,同时通知付款人、委托单位和集中代收付系统。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发生变更的,发出公告后,原三方合同或原付款授权协议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自动变更。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发生变更的,由委托单位在收到通知向集中代收付系统提出批量变更申请。

四、集中代收付系统收到批量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集中代收付系统批量变更合同库数据(业务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告集中代收付系统进行批量变更),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委托单位。

五、委托单位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2.4.3签订三方合同的付款人在不改变开户行的前提下变更户名、账号

一、付款人须与开户行和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类型为“授权变更”的三方合同,取代原三方合同。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三方合同进行审核和传递。

三、委托单位根据收到的三方合同通过“合同信息录入子系统”录入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生成合同信息发送集中代收付系统。

四、集中代收付系统根据委托单位发送的电子信息和付款人开户银行递交的三方合同,进行审核。

五、集中代收付系统将审核通过的合同信息存入合同库生成合同库数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委托单位。

六、委托单位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2.5三方合同解除

批量代收业务三方合同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委托单位和付款人终止三方合同

●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

2.5.1委托单位和付款人终止三方合同

一、委托单位、付款人和付款人开户银行签订委托类型为“授权终止”的三方合同,原三方合同解除。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2.3.1付款人开户银行处理手续的有关规定对三方合同进行审核和传递。

三、委托单位根据收到的三方合同通过“合同信息录入子系统”录入合同库数据组成要素,生成合同信息发送至集中代收付系统。

四、集中代收付系统根据委托单位发送的电子信息和付款人开户银行递交的三方合同,进行审核。

五、集中代收付系统将审核通过的电子信息从合同库中删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委托单位。

六、委托单位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2.5.2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

一、解除原三方合同,手续同2.5.1。

二、签订新的三方合同,手续同2.3。

2.6付款授权协议解除

批量代收业务付款授权协议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付款人终止付款授权协议

●付款人账号、户名变更

2.6.1付款人终止付款授权协议

一、付款人携带付款授权协议原件及书面终止委托申请书(单位需加盖预留印鉴)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将终止委托申请书一联传递至南京金融票据中心或其代办点及委托代办机构。

二、付款人告知委托单位做好相应终止手续。

三、委托单位将付款人终止付款授权协议的信息发送至集中代收付系统。

四、集中代收付系统根据委托单位发送的电子信息和付款人开户银行递交的终止委托申请书,进行审核。

五、集中代收付系统将审核通过的电子信息从合同库中删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委托单位。

六、委托单位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处理结果。

2.6.2付款人账号、户名变更

一、解除原付款授权协议,手续同2.6.1。

二、签订新的付款授权协议,手续同2.3。

第3章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和提回

3.1业务参与者

委托单位

3.2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和提回的方式

●直联报文方式

●WEB访问方式

●磁介质文件方式

3.2.1直联报文方式

一、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处理手续

(一)生成业务数据报文:

委托单位接口软件按入网登记时约定的报文格式(标准接口或专用接口)生成业务数据报文,并进行加密和签名。

对批量代收业务必须在收到合同库生成回执后发送,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必须单独发送业务数据报文。

(二)传输报文:

委托单位接口软件按入网登记时约定的通讯方式将加密的业务数据和数字签名文件传送到集中代收付系统。

(三)检查回执:

委托单位接口软件接收集中代收付系统返回的通用回执报文,检查回执信息,如果发现异常,通知系统管理员进行相应处理。

二、委托单位业务提回处理手续

(一)提回业务处理结果:

委托单位接口软件按入网登记时约定的通讯方式将业务处理结果数据从集中代收付系统提回。

(二)处理业务结果数据:

委托单位接口软件对业务处理结果数据进行数字签名验证,并按入网登记时约定的报文格式(标准接口或专用接口)进行数据处理。

3.2.2WEB访问方式

一、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处理手续

(一)生成业务数据文件:

委托单位使用接口软件或标准工具软件生成符合标准接口规范的业务数据文件。

对批量代收业务必须在收到合同库生成回执后发送,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必须单独发送业务数据报文。

(二)提交业务数据文件:

委托单位登录集中代收付系统WEB网站,认证成功后,提交加密的业务数据文件。

二、委托单位业务提回处理手续

(一)提回业务处理结果:

委托单位登录集中代收付系统WEB网站,提回业务处理结果文件。

(二)处理业务结果数据:

委托单位将提回的业务结果文件提交业务系统,进行销账处理。

未处理成功的,可以重新发起业务。

3.2.3磁介质文件方式

一、委托单位业务发起处理手续

(一)生成业务数据文件:

委托单位使用接口软件或标准工具软件生成符合标准接口规范的业务数据文件。

对批量代收业务必须在收到合同库生成回执后发送,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必须单独发送业务数据报文。

(二)文件加密和数字签名:

使用标准工具软件对业务数据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

(三)提交业务数据文件和签名文件:

委托单位将加密的业务数据文件和数字签名文件存入磁介质,提交集中代收付系统。

二、委托单位业务提回处理手续

(一)提回业务处理结果:

委托单位从集中代收付系统取回保存在磁介质上的业务处理结果文件。

(二)处理业务结果数据:

使用标准工具软件对业务处理结果文件进行数字签名验证,将业务处理结果文件提交业务系统,进行销账处理。

未处理成功的,可以重新发起业务。

第4章批量代收业务

批量代收业务分为业务发起阶段、定期借记阶段和业务回执阶段。

4.1业务参与者

集中代收付系统、联网银行(分为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

4.2集中代收付系统和联网银行业务发起阶段

4.2.1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

一、接收业务数据

集中代收付系统接收委托单位发起的批量代收业务信息,导入集中代收付系统。

(一)直联报文方式:

集中代收付系统自动按委托单位入网登记时约定的通讯方式和报文格式(标准接口或专用接口)接收委托单位发送来的批量代收业务信息。

(二)WEB访问方式:

集中代收付系统自动按标准接口规范接收委托单位通过WEB网站发送的批量代收业务数据文件。

(三)磁介质文件方式:

集中代收付系统接收委托单位提交的批量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和数字签名文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导入集中代收付系统。

二、检查业务数据

(一)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业务须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签名验证、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的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项内容的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是指对批量代收业务的付款人账号户名以及合同号等的比对核验。

(二)代收付系统将以上检查结果生成批量代收返回指令,反馈给发起业务的委托单位、WEB网站或代收付系统中心客户端,如果检查核验有误,做退回处理。

集中代收付系统应查明原因,通知发起业务的委托单位。

三、发起批量代收业务

(一)组通用信息业务包:

代收付系统对检查核验无误的批量代收业务,登记批量代收业务登记簿,将代收业务明细清单所有记录的合同号统一置为全零,按同一收款人、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回执期限组成代收业务要素集,然后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业务类型号(批量代收业务)将业务信息明细组成通用信息业务包。

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信息按以上要素集单独组成通用信息业务包。

(二)发送通用信息业务包:

集中代收付系统将通用信息业务包经代收付系统接口发送至支付系统前置机,前置机检查无误后加编地方押,经支付系统江苏省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转发至收款清算行。

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用信息包要及时发送,同时还须发送自由格式报文(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

(三)接收通用回执:

集中代收付系统收到CCPC转发的通用信息业务包(代收代付通用回执),对收款清算行业务检查失败的代收业务要素集,组成代收结果文件返回给委托单位。

4.2.2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处理手续

一、收款清算行收到CCPC转发的通用信息业务包后,前置机系统负责核验业务包的地方押,核押错则退回CCPC重新处理,核押无误的则直接转发至收款清算行行内系统。

二、收款清算行行内系统收到通用信息业务包后,进行相关业务检查。

收款清算行对检查成功的代收业务要素集,标记为“处理成功”;对检查失败的代收业务要素集,则标记为“处理失败”并记录失败原因。

三、收款清算行将处理结果组成通用信息业务包(代收代付通用回执)经CCPC发送至集中代收付系统。

4.3定期借记阶段

4.3.1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的处理手续

收款清算行对检查成功的代收业务要素集,按同一收款人、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回执期限自动转换为一个定期借记业务包,按照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包业务流程,经CCPC转发至付款清算行。

接到集中代收付系统关于发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用信息包的通知后,应及时检查,必须及时组包发出。

4.3.2联网银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手续

一、付款清算行收到CCPC转来的定期借记业务包后,对合同号为全零的借记业务,进行付款人账户扣款处理。

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财政授权额度内直接扣款,并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清算资金。

二、付款清算行在回执规定期限内完成账务处理,按规定格式组成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包,经CCPC转发至收款清算行。

4.4业务回执阶段

4.4.1联网银行(收款清算行)处理手续

收款清算行收到定期借记业务回执包后,相应完成收款单位的收款资金入账处理,将代收业务处理结果组成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发送到集中代收付系统。

4.4.2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

一、集中代收付系统收到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销记批量代收业务登记簿。

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打印发票并传递。

如果收款清算行未在T+1日(T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日期)前返回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集中代收付系统应及时联系收付款清算银行,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委托单位。

二、返回业务处理结果

(一)直联报文方式:

集中代收付系统自动按委托单位入网登记时约定的通讯方式和报文格式(标准接口或专用接口)生成业务处理结果信息文件,并向委托单位发送业务处理结果信息文件。

(二)WEB访问方式:

集中代收付系统自动按标准接口规范生成业务处理结果信息文件,并发布在WEB网站上。

(三)磁介质文件方式:

集中代收付系统接收批量代收业务回执包,并生成业务处理结果信息文件。

第5章批量代收撤销业务

集中代收付系统支持委托单位发起或者委托集中代收付系统发起批量代收撤销业务,撤销尚未返回业务回执的批量代收业务。

批量代收业务被集中代收付系统划分为多个业务子集,撤销的基本单位为批量代收业务的一个业务子集。

5.1发起撤销业务

5.1.1委托单位处理手续

一、查询业务子集情况:

委托单位登录集中代收付系统WEB网站,查询批量代收业务的办理情况,及查明业务子集所包含的代收汇总及明细信息。

二、发起撤销业务:

如果某业务子集的处理状态是“收到成功的通用回执”或“报文已发送”,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发起撤销批量代收业务请求,请求撤销某个业务子集。

否则不允许发起撤销业务。

5.1.2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手续

集中代收付系统在收到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后(或者业务处理的特殊需要),可以代理委托单位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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