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产集团供应商服务作业标准及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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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集团供应商服务作业标准及流程
ENDDO
D、通常只用作局域网通信介质
doareawithr2
fori=0to999
【答案】Memo
5.在ORDERBY排序子句的选择项中,DESC代表________输出;省略DESC时,代表________输出。
endfunc
C、在通信实体之间传送以帧为单位的数据
14.建立表结构的SQL命令是________。
5.1.2填空题
供应商服务
作业标准及流程
(主责部门:
招投标中心)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审核
日期
审批
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审批人
1.目的
为规范集团房地产开发类的供应商服务工作,确保为招投标业务提供有效、实用的合格供应商资源,并发展长期合作、互惠共赢的供应商战略联盟,特制定本作业标准及流程。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标准及流程适用于集团房地产开发类供应商的开发引进、维护管理、评价管理、分类分级管理、信息管理及合同管理工作(运营类供应商除外)。
3.工作程序
3.1.供应商的开发引进:
3.1.1.常规供应商资源引进原则:
通过招标公告或其他途径自愿参与我公司招标业务的供应商,该类供应商根据我公司报名须知提供相关证照,经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资源库,未招标项目资源进行储备或参与。
A类供应商必须通过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进入我公司资源库。
3.1.2.特殊供应商资源引进原则:
经中心第一负责人审批,最终审定权为总经理,推荐中应明确特殊供应商资源名称、操作范围、适用项目名称和适用期限。
3.1.3.供应商资源匮乏类别的引进机制:
针对某类别供应商资源匮乏时需通过集中开发和不定期开发两种方式进行管控,以保障供应商资源库资源充沛。
集中开发: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应依据供应商的资料情况在每年3月15日前对供应商资源匮乏类别进行梳理,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供应商资源集中开发(完成标志新单位参与投标)。
不定期开发:
根据招标要求及供应商资源情况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进行实时开发引进。
3.1.4.供应商考察:
3.1.4.1.考察范围:
必须进行考察的情况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的情况
参与投标的新单位:
原则上应对投标单位的公司办公地点、生产基地(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设备材料采购须对生产厂家的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工程类应对招标项目类似的已(或在)实施项目进行考察。
在一年内已组织考察但未合作的投标单位,经招标小组讨论同意后,可不再进行考察。
若招标小组成员提出异议,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异议提出人进行补充考察。
正在合作的单位,经招标小组讨论同意后,可不再进行考察。
若招标小组成员提出异议,经招标小组讨论同意考察的,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异议提出人进行补充考察;招标小组不同意的,由异议提出部门自行组织考察。
已签订战略(或年度)协议,且在合作期限内的战略(或年度)的单位。
无法进行实地考察或属于特殊垄断行业的投标单位,经招标小组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并经招标管理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可不再进行考察。
3.1.4.2.考察时间:
原则上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应在购买招标文件前组织单位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1.4.3.考察小组组成原则:
供应商类别
考察小组组成原则
考察小组组成单位
A类供应商
1.原则上应由工程、设计管理职能、成本招标采购职能等相关职能派员组成;
2.原则上小组成员职位应为经理级及以上。
工程管理职能、设计管理职能、成本管理职能、招标采购职能、特邀单位等。
批量精装工程考察在以上职能范围外增加研策相关人员。
B、C类供应商
1.原则上应由考察类别的归口管理职能、招标采购职能等相关职能派员组成;
2.原则上小组成员职位应为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工程建设类:
考察必须由工程管理职能、设计管理职能、招标采购职能、特邀单位等组成。
工程服务类:
必须由委托部门、招标采购职能、特邀单位等组成。
工程设计服务类:
必须由委托部门、招标采购职能、特邀单位等组成。
工程材料类:
必须由委托部门、招标采购职能、特邀单位等组成。
D类供应商
1.原则上应由考察类别的归口管理职能、招标采购职能派员组成;
2.原则上小组成员为公司正式员工。
3.1.4.4.考察组织程序:
3.1.4.4.1.招标采购职能部门需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考察通知,将本次安排的考察计划及相关注意事项及时通知考察小组成员;
3.1.4.4.2.若考察外地单位(当天不能返回),招标采购职能部门需填写外出考察申请报告,并报考察人员分管领导审批。
考察费用由参与考察的各职能中心自行承担。
3.1.4.5.供应商考察关注重点:
供应商类别
考察重点
A、B类供应商
✧公司领导者的经营策略及基本素养;
✧公司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理念、发展思路;
✧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及技术实力;
✧正在或长期合作的主要供应商及合作情况;
✧与我公司合作的意愿;
✧典型业绩基本情况(项目经理、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管理框架、人力资源组成、材料采购方式、质量控制体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资料管理等)。
C、D类供应商
✧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及技术实力;
✧正在或长期合作的主要供应商及合作情况;
✧与我公司合作的意愿;
✧典型业绩基本情况。
3.1.4.6.考察表(报告)的编制:
3.1.4.6.1.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成员应根据《供应商考察评价表》的要求对被考察供应商进行评价打分,并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如考察小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组织高于考察小组成员层级的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基本情况由考察小组成员汇报,形成最终考察结论。
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组织高于原考察小组成员的人员进行考察。
3.1.4.6.2.负责组织考察的业务主办在考察结束后汇总考察小组成员的考察评价意见,编制考察结论并由考察小组成员签批。
3.2.潜在投标单位推荐:
3.2.1.推荐潜在投标单位的主体及职责
3.2.1.1.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推荐潜在投标单位;
3.2.2.推荐潜在投标单位的流程:
由招标主办人员发起潜在供应商推荐表,经招标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后到招标主办人。
3.2.3.推荐潜在投标单位的管理重点:
3.2.3.1.应推荐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良好供应商资源,并及时跟踪推荐单位的应标情况。
3.2.3.2.土建总包工程由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根据总包单位业务量、履约评价、合作意愿(原则上须与总包单位就具体招标项目进行沟通)等情况进行具体项目总包资源策划,并上报集团总经理审议,最终邀请单位范围以集团决议为准。
3.2.3.3.原则上未建立战略(年度)合作单位的类别,资源推荐以供应商资源库为基础,供应商承接能力和合作评价为依据,选择适合具体项目的潜在合作单位。
另A、B级招标项目应保证一个招标项有一个新单位,定向议标、示范区项目除外。
3.2.3.4.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合作单位业务量承接能力的统计、更新,每季度根据合作单位业务量承接能力,季度评价结果提出下季度各类别单位推荐建议。
3.2.3.5.招标采购部门应建立中标台账,原则上每月备案一次,该项工作为季度内审重点检查项目。
3.3.供应商的关系维护:
3.3.1.供应商投诉管理:
3.3.1.1.投诉处理原则: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的业务主办应对整个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督促、跟踪,确保相关投诉得到及时、合理、公正的解决。
3.3.1.1.1.首问负责制;及时、诚信、专业;详细调查核实,不轻易承诺;与供应商保持沟通,反馈处理进度;加强部门沟通,统一回复口径;严格在投诉处理规定时限内处理,杜绝延迟、停滞现象
3.3.1.2.投诉处理的归口管理单位及职责:
3.3.1.2.1.招标采购职能部门为供应商投诉处理的归口管理单位
3.3.1.2.2.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供应商投诉接待、投诉处理和投诉回访,并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反馈至相关部门,以便推动服务和管理改进。
3.3.1.2.3.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为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分派、督导,并控制重大风险。
3.3.1.2.4.招标采购中心应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就投诉接收、处理、反馈等情况如实登记,该项工作作为季度内审检查项。
3.3.1.3.投诉处理时限:
投诉: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核实是否为有效投诉。
有效投诉
非付款投诉
付款投诉
一般投诉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在处理完毕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
1.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原则上在受理投诉(战略、年度合作伙伴的投诉除外)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欠款金额,并将付款投诉以工作联系单形式督促各项目公司领导安排资金计划。
2.针对战略、年度合作伙伴的投诉,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应付未付款项进行资金安排,并纳入次月资金计划进行支付。
重大投诉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原则上受理投诉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在处理完毕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
无效投诉
经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核实判定为无效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
备注:
1.针对战略、年度合作伙伴的投诉,相关部门在收到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发出的关于投诉处理的《工作联系单》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2.遇特殊情况经招标采购中心或项目公司的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3.3.1.4.投诉处理流程:
3.3.1.4.1.投诉接待: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接到供应商投诉时,应耐心、热情、仔细询问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投诉事件内容。
若属于电话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书面的投诉材料。
3.3.1.4.2.调查核实: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业务主办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投诉后,应先对供应商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3.3.1.4.3.处理方式:
调查核实完毕后,应与相关职能沟通,可通过组织相关职能开会讨论或发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协调解决。
若采用开会讨论的方式须形成书面的供应商投诉处理的内部意见;若采用发工作联系单的方式须经投诉处理职能负责人签批,且填写的《工作联系单》中应将投诉资料扫描件作为附件,并须明确处理结果反馈时间。
3.3.1.4.4.投诉反馈: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业务主办应在投诉事件处理解决后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进行反馈,反馈率为100%,个别重大投诉可采取上门回访方式。
若投诉单位要求将投诉处理意见需书面回复,则由主办人起草回函,经招标采购职能第一责任人审批后,并将处理意见以函件(盖招投标专用章)的方式回复投诉单位,且需投诉单位签收。
3.3.1.4.5.过程资料归档:
在供应商投诉处理完毕后业务主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过程资料进行统一归档。
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投诉文件、工作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等,过程资料归档应采用PDF格式,若涉及纸质文件,应将纸质文件进行归档。
3.3.1.5.投诉处理的信息管理
3.3.1.5.1.招标采购职能部门在每季度的30日前将《供应商投诉/争议处理台帐》备案。
3.3.1.5.2.原则上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每年度完成一次供应商投诉事件汇总分析,编制《供应商投诉汇总分析报告》,针对供应商投诉的具体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反馈至相关部门,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3.4.供应商的合作评价:
3.4.1.招投标过程评价:
3.4.1.1.评价对象:
原则上除定向议标的项目无需评价,其余项目均需进行招标过程评价。
3.4.1.2.评价组织责任人:
招标主办。
3.4.1.3.评价参与人员:
招投标小组成员。
3.4.1.4.评价时间:
在招投标委员会下发定标决议后中标通知书盖章前将过程评价反馈至招标采购职能部门。
3.4.2.合作过程评价:
3.4.2.1.评价对象:
处于合作阶段的所有供应商的项目部(同一供应商不同项目部的评价结果不得混用)。
3.4.2.2.评价重点:
合作供应商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仅限工程类)、现场配合等。
3.4.2.3.评价参与部门及评价重点:
3.4.2.4.招采管理职能:
3.4.2.4.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四大体系涉及招标采购的全部业务类型
3.4.2.4.2.评价重点:
报价及时效、报价合理性、报价准确性、招标过程的配合度
3.4.2.4.3.责任部门:
成本合约中心(招标采购)
3.4.2.5.工程项目管理职能:
3.4.2.5.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基础工程、土建总包、安装总包、保温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总平景观工程、零星工程、设备材料、景观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塑钢门窗型材、铝合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件、勘察、检测等大生产体系业务类型
3.4.2.5.2.评价重点:
关键工序质量管控、工程进度、配合意识、预控措施、质量整改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严格履约能力、工程资料管理
3.4.2.5.3.责任部门:
项目工程管理中心
3.4.2.6.成本管理职能
3.4.2.6.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造价咨询服务、基础工程、土建总包、安装总包、保温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总平景观工程、零星工程、设备材料、景观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塑钢门窗型材、铝合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件、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建筑设计、装饰设计、景观设计、物料制作、营销活动等
3.4.2.6.2.评价重点:
现场变更合理性、动态成本控制、结算资料完整性及准确度
3.4.2.6.3.责任部门:
成本合约中心(成本)
3.4.2.7.财务管理职能
3.4.2.7.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财务鉴证、财务咨询、评估、税务鉴证、税务咨询等大财务体系业务类型
3.4.2.7.2.评价重点:
人员配合情况、文本报告质量、业务时效、工作成效
3.4.2.7.3.责任部门:
财务管理中心
3.4.2.8.技术管理职能
3.4.2.8.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基础工程、土建总包、安装总包、保温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总平景观工程、零星工程、设备材料、景观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塑钢门窗型材、铝合金门窗型材、门窗五金件、勘察、检测、施工图设计、人防设计等大生产体系业务类型
3.4.2.8.2.评价重点:
技术人员配备、重大技术控制能力、工程进度、配合意识
3.4.2.8.3.责任部门:
设计管理中心
3.4.2.9.营销管理职能
3.4.2.9.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报纸投放、杂志投放、电台投放、电视投放、影院贴片、网络投放、电梯轿厢投放、手机信息投放、平面广告设计、影视文件设计、物料制作、印刷、营销活动、营销代理等大经营体系业务类型
3.4.2.9.2.评价重点:
最终营销效果、人员配合、业务时效、结算准确性
3.4.2.9.3.责任部门:
营销中心
3.4.2.10.监审独立评价
3.4.2.10.1.参与评价业务范围:
四大体系全范围内的任何业务类型,选择性参与,独立评价
3.4.2.10.2.评价重点:
严格履约能力、道德风险控制、诚信度
3.4.2.10.3.责任部门:
审计法务中心
3.4.2.11.评价时间:
每6个月进行一次,原则上在半年第一月内完成评价及评价结果报审,评价结果需通过招委会审核。
3.4.2.12.评价使用表格:
统一使用《合作伙伴评价表》。
3.4.2.13.评价报告的编制: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评价情况,编制《季度双向履约评价》。
3.4.3.年度评价:
3.4.3.1.评价对象:
上年度参与了两个季度及以上季度双向履约评价的供应商的项目部。
3.4.3.2.评价计分方式:
3.4.3.2.1.合作供应商(某项目部)年度评价得分=年度季度双向履约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如过程中有专项评价,则季度评价得分+专项评价得分加权平均)。
3.4.3.3.评价报告的编制:
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评价情况,编制《年度双向履约评价》。
3.4.3.4.年度评价报告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度2月28日前完成年度评价报告,并通过招委会审核。
3.4.4.评价工作要求:
3.4.4.1.所有评价部门(人员)均应本着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认真履行其评价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评价表中规定的打分方式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3.4.4.2.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评价组织人员应认真分析、审核评价部门反馈的评价表,如发现打分情况及评价意见有异常的,可向相关评价人员询问、核实,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3.4.4.3.评价组织人员如发现不同部门对同一供应商某项目部的评价意见不一致或同一部门对同一合作供应商某项目部的评价意见不一致的现象,可组织专题会议形成统一意见。
3.4.4.4.为便于准确判断评价打分结果的有效性,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有权调用、查阅与被评价供应商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3.4.4.5.在汇总分析评价表时,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可判定为无效评价:
3.4.4.5.1.打分超出评价设定分值。
3.4.4.5.2.所给分数与评价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3.4.4.5.3.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评价表。
3.4.4.5.4.评价表无评价人、评价部门负责人或上级领导签字确认。
3.4.4.6.招标采购职能部门有责任向出现无效评价结果的责任部门及人员提出质询,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修正其评价结果和意见,并反馈至招标采购职能部门。
3.4.5.评价结果的运用:
3.4.5.1.在招标策划和评定标阶段需了解供应商合作情况时,可向招标主办提供该合作供应商近期评价结果。
3.4.5.2.奖励
3.4.5.2.1.季度双向履约评价:
针对在所属行业(业务类型)分类评价排名前3名,且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合作伙伴,视具体情况可分别给予人民币2000-5000元的奖励;针对在所属行业(业务类型)分类评价连续三季度排名前3名,视具体情况可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奖励。
3.4.5.2.2.年度双向履约评价:
针对在所属行业(业务类型)分类评价排名中位列前3名,或者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合作伙伴,视具体情况可给予总额人民币5000-20000元的奖励。
3.4.5.2.3.具体的奖励方式及金额,由招标采购通过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招投标委员会审议决策。
针对A类供应商的评价结果运用,须上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3.4.5.3.处罚
3.4.5.3.1.根据季度双向履约评价或年度双向履约评价中所暴露出的合作伙伴合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现场变更、结算办理等方面不满足相关合同要求或行业标准,以及违反相关道德风险承诺等,视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合同及其他约定,给予相应处罚。
3.4.5.3.2.具体的处罚方式及金额,由招标采购通过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招投标委员会审议决策。
针对A类供应商的评价结果运用,须上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3.4.5.4.升级
3.4.5.4.1.针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三次季度双向履约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或年度双向履约评价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或年度双向履约评价排名在其所属行业(业务类型)分类评价排名中位列第1名的合作伙伴,视具体情况,可提升其合作级别并扩大双方合作范围及合作深度。
合作级别的提升,包括普通级升级为良好级,良好级升级为优秀级,优秀级升级为年度级,年度级升级为战略级,或战略级为核心级。
原则上,合作级别不进行越级提升。
3.4.5.4.2.具体的合作级别提升方案,由招标采购通过年度双向履约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招投标委员会审议决策。
针对A类供应商的评价结果运用,须上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3.4.5.5.降级
3.4.5.5.1.针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季度双向履约评价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或年度双向履约评价评价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合作伙伴,视具体情况,可降低其合作级别并限制双方合作范围及合作深度、合作期限。
特殊情况下,可进行越级降级。
3.4.5.5.2.具体的降级方案,由招标采购通过年度双向履约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招投标委员会审议决策。
针对A类供应商的评价结果运用,须上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3.4.5.6.解除合作关系
3.4.5.6.1.针对根据年度双向履约评价或专项评价结果,经论证已无法满足其所处的合作级别,或根据我公司经营需要,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或条件的供应商,或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季度双向履约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年度双向履约评价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合作伙伴,可与其解除合作关系(禁入或限制其参与我公司项目)。
3.4.5.6.2.具体的处理方案,由招标采购通过年度双向履约评价报告或专项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招投标委员会审议决策。
针对A类供应商的评价结果运用,须上报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3.4.5.6.3.具体处理方案中应明确针对合作单位的具体处理建议,如解除级、禁入或限制级,限制应明确限制内容,如项目部、年限、区域及类别。
3.4.5.7.由招标采购按照招投标委员会决议处理后续事宜。
3.4.5.8.合作过程评价结果的反馈:
3.4.5.8.1.《供应商合作过程评价报告》报招标采购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选择土建总包类排名前三名、后三名,其它类别排名第一名、最后一名,及全部战略(年度)合作单位,另部分合作异常的评价结果反馈其现场项目部;通过评价信息的反馈,促进合作供应商在今后的合作中不断提高和完善其工作质量。
3.4.5.9.在《年度双向履约评价报告》中,供需双方的评价得分均≥80分者为供需双方双满意单位。
3.4.5.10.合作供应商存活率=(供需双方满意单位数量/评价单位数量)×100%
3.4.5.11.各项目公司须确保A、B、C类合作供应商存活率≥50%,其中战略进入型项目≥70%,本项目标准与项目公司绩效考核挂钩。
3.4.6.无效供应商的评定原则(满足其中一条即可):
3.4.6.1.不满足准入供应商分级标准的;
3.4.6.2.有条件而不愿提供准入供应商所必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3.4.6.3.因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失效而无法取得联系的;
3.4.6.4.一年内领取标书后未实质性参与投标达3次且没有合理解释的(合作供应商被评定为无效供应商时以电话或书面函件形式告之对方)。
3.4.6.5.供应商法定负责人或经营负责人明确表示无合作意愿的。
3.4.7.无效供应商的评定:
3.4.7.1.供应商第一联系人(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外)明确表示无合作意愿的,应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取得联系,针对合作意愿进行沟通。
3.4.7.2.对无有效联系方式的无效供应商,应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其联系方式,如网络搜索、114查询等,并主动联系,确